「12 港人」鄭子豪 2022 年先後於潛逃案及灣仔倉庫管有爆炸品兩案認罪,原審法官下令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31 個月。但因鄭還押日數被視為服畢潛逃案刑期,懲教署無法遵循相關命令,令實際刑期多於判刑。 鄭子豪周三(21 日)由大律師吳靄儀代表,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刑期,獲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批准。法官指,「麻煩你(鄭)啦,真係唔好有走動,唔係刻意嘅,去咗澳門…就要拉返嚟坐監」。 鄭子豪午後約 12 時半步出高等法院,他向記者揮手、沒發言,數名親友乘的士到法院外迎接,鄭乘的士離開。鄭的保釋條件,與同案、早前獲准擔保的「12 港人」廖子文一樣,包括交出 2 萬元擔保金、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等。
鄭子豪、廖子文
同於兩案認罪 判囚 31 月
獲准保釋後,身穿黑色西裝外套、黑褲及拖鞋的鄭子豪,約 12 時半步出高院,他向記者方向揮手、沒發言。數名親友乘的士到法院外迎接,鄭乘的士離開。現場約有 6 至 7 名警員戒備,又在傳媒前方拉起橙帶。
鄭子豪、廖子文於 2019 年灣仔爆炸品案,先後承認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分別被判囚 28 個月及 27 個月;兩人並於 12 港人潛逃案,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同被判囚 10 個月。
爆炸品案原審區院法官游德康,判刑時將潛逃案部分刑期,與爆炸品案的刑期分期執行,2 人總刑期均為 31 個月。
兩人還押日數抵銷潛逃案刑期
懲教指刑期不能同期執行
不過因二人先後在 2021 年 1 月底及 3 月底完成內地服刑,被押送返港,至判刑時分別已還押約 17 個月及約 15 個月,懲教視還押日數已完成潛逃案(判刑先於爆炸品案)的 10 個月刑期,故無法遵循法官分期執行的命令,令二人實際刑期,多於判刑。
鄭子豪、廖子文均於 2022 年 8 月 5 日提出刑期上訴,其後並申請保釋。
上訴庭判詞引述原審法官
建議鄭、廖上訴修補判刑缺陷
高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早前就廖子文申請保釋一案頒下判詞,透露原審法官游德康判刑的兩日後,懲教署書面通知未能按判決將刑期同期執行,游於《判刑理由書》的後記指,若判刑前知悉,會進一步下調判刑,令總刑期維持在 31 個月監禁。
不過游指,已「無權在這階段更改兩位被告人(廖與「12 港人」另一被告鄭子豪)的刑期」,建議二人提出上訴,「來修補這判刑上的缺陷」。
廖子文 11 月底獲准保釋
廖子文 2022 年 11 月 23 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獲准以 2 萬元保釋,期間每周三次向警署報到、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旅遊證件。高院兩日後頒下判詞,透露游德康判刑兩日後(即 7 月 18 日),懲教署書面通知法院,指廖子文已服畢「12 港人」潛逃案的 10 個月監禁刑期,因此未能按其判決,將兩案的刑期分期或同期執行。
CACC 115/2022(原案件編號:DCCC 32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