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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學生認藏噴漆供人塗鴉 判240小時社服令 官稱年幼、有一定悔意

18歲學生認藏噴漆供人塗鴉 判240小時社服令 官稱年幼、有一定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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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秀茂坪順利商場行人天橋被人噴上「五一」、「光時」等口號。一名現年 18 歲男生被指當天在場藏有兩罐噴漆,供其他人噴牆。他在開審前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周一(21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判被告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判刑時指,考慮到被告案發時年紀尚幼,開審前認罪顯示一定悔意,遂接納報告建議,判處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另頒令賠償3,000 元。
辯方指願賠償 3,000 元
顯示誠心悔改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的報告內容非常正面,建議判處被告高時數社會服務令,認為已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被告明白控罪嚴重,亦同意繳付 3,000 元賠償金,以顯示其悔意及誠心悔改。

裁判官則指,資料顯示相關清潔費用約為 9,000 元。控方解釋,並無指示要求被告賠償,賠償金額由辯方主動提出,希望法庭可頒下賠償令,金額轉交涉事的領展商場。

被告警誡下認攜噴漆助陌生人噴牆

案情指,案發當日有市民途經順利商場一期三樓的天橋時,發現有 10 名穿深色衣物人士,把紙貼到牆上。該市民擔心安全,報警後回家。

商場保安於凌晨 1 時 30 分,發現牆上被噴政治口號和貼上海報,包括「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順利連儂牆」、「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人反抗」、「give me freedom or give me death」、「不自由毋寧死」等。保安稱看不到事發經過,附近亦沒有閉路電視紀錄到。控方指相關清理費用為 9,500 元。

有警員當時在附近巡邏,並截停 6 人包括被告,懷疑他們與牆上噴漆有關。警員其後從被告背包中搜出紅色和黑色噴漆。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負責帶噴漆給其他不認識的人噴牆,之後保持緘默。

被告何卓霖(現年 18 歲,學生)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2022 年 8 月 22 日首次提堂。控罪指,他在 2019 年 12 月 14 日,在秀茂坪利安道 15 號順利商場(一期)3 樓行人天橋保管兩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順利商場的一幅牆。

KTCC143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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