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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2男尖沙咀非法集結罪成囚5月 官指案情輕微、暴力程度低

11.18理大|2男尖沙咀非法集結罪成囚5月 官指案情輕微、暴力程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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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有巿民在尖沙咀科學館一帶聲援被困校內的示威者,事後多人被捕。其中 10 人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早前法庭裁定其中 8 人無罪、 2 人罪成。2 名罪成被告還押至今日(7 日)在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李俊文判刑時指,是次非法集結歷時只有 13 分鐘、暴力程度低,附近為商業街和酒店街,而有遊客繼續在附近餐廳食飯、車輛勉強可出入,案情輕微。

法官考慮到兩被告有良好家庭背景,雖然否認控罪,但承認大部分控方提出的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案發時亦僅僅是次要角色。法官參考辯方提出的案例,以 6 個月為量刑起點,再酌情扣減 1 個月,判 2 人監禁 5 個月。

辯方求情指,兩被告均出身基層家庭,首被告陳以諾正處於求學階段,就讀理大食品科技與食物安全,也不能繼續本年度第二學期的課程,希望判刑不要太重,讓被告可於今年 9 月上學;加上被告案發時未夠 21 歲,望酌情扣減刑期。

辯方續求情稱,第 7 被告陳杰風已十分後悔,案發時經營小生意,現須麻煩家人幫忙處理,盼法庭予以較短的刑期,讓被告可以盡快重返生活、親手處理事務。

辯方呈上兩名被告的求情信,分別由家人、朋友等撰寫。辯方強調被告年輕,雖明白案情有一定嚴重性,國安法已實施 2 年,社會氣氛已恢復平靜,「再發生暴動、非法集結嘅機率低」。

官指集結暴力程度不高
11.18 非特別日子

法官表示,考慮到當日示威者僅舉起雨傘。雖有 100 至 200 人聚集,但喊「1212」口號的示威者只有數十人,沒有投放汽油彈、樽等,規模不大。於警方舉起黑旗和藍旗不久,示威者已經散去,沒有造成任何財物損毀,暴力程度不高。

法官同時提到,案發的科學館廣場附近為 U 型單線小街,毗鄰商業街和酒店街,人流較少,事發時未撞上班時間,11 月 18 日亦非特別日子,加上兩名被告裝備非常少,沒有扳手等工具。

官稱沒證據顯示案件與其他暴動有關

法官認為,即使事發正值理大附近涉有暴動,但沒有證據顯示是次案件與其他暴動有關,相信事件是突然發生、並且突然變壞。高峰時僅百多人,示威者不過築起傘陣、也沒有與警察發生實際肢體衝突,行動非針對主要政府機構大樓。

加上早前庭上已裁定非法集結只維持了 13 分鐘,法官指車輛可以勉強出入、遊客可以繼續在餐廳用餐,行動沒有構成重大安全威脅,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帶領、鼓吹示威人群,以及非直接參與逼近警方防線,認為兩名被告為次要角色。

官指案發至今逾三年
明白被告家人承受壓力大

法官指非法集結的最高刑期為 5 年,量刑須考慮保護公眾、具阻嚇性等,強調基準為是次集結是否有預謀、所涉之暴力程度。法官採納辯方提出的案例,認為案情與案例類似,相對輕微,兼被告家庭情況良好,同以 6 個月為量刑基準,並認為更生的判刑比重可以相稱增加,而阻嚇性的判刑比重可以減少。

但由於首被告案發時為 19 歲,「非極度年輕」,而且與第 7 被告的家庭背景分別不大,故不會獲另外的酌情扣減。

法官又指,兩被告雖然否認控罪,不獲認罪扣減,但承認大部分控方提出的案情,節省法庭時間,考慮過去沒有犯罪紀錄,也沒有挑戰控方提出的證據,接受被告只是一時犯錯,加上案發至今已 3 年多,明白家人承受壓力大。綜合以上考慮,再酌情扣減 1 個月,終裁定 2 被告各判 5 個月。

10 人被控非法集結
2 被告沒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

10 名被告依次為陳以諾(20 歲,學生)、羅曉峰(32 歲,教師)、蔡希霖(20 歲,學生)、杜俊興(31 歲,侍應)、鄧子健(22 歲,學生)、彭永強(31 歲,地盤工人)、陳杰風(25 歲,無業)、麥俊彥(18 歲,學生)、周浩泓(21 歲,學生)和葉自傑(23 歲,學生)。他們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非法集結。

10 人受審,其餘被告主要因非穿著深色衣物、可證明有其他理由到場而脫罪,僅陳以諾及陳杰風罪成,2 名被告沒有作供和傳召辯方證人。

DCCC85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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