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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男串謀損壞輕鐵站罪成上訴被駁回 官頒判詞指辯方理據「毫無疑問是臆測」

3 男串謀損壞輕鐵站罪成上訴被駁回 官頒判詞指辯方理據「毫無疑問是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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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5 日凌晨,警方截查屯門一車輛,搜出鎚仔、螺絲批等工具,拘捕車上 3 男。3 人今年初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刑事損壞罪成,判囚 18 個月,其後不服定罪提上訴。高院同年 10 月聆訊,即日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許可及上訴,周五(18日)頒下判詞解釋。

判詞指,原審的裁決,有堅實證據和邏輯支持,反之 3 名申請人指稱記憶卡內容失實,「毫無疑問是臆測」,若要挑戰,則須作供、接受盤問,「否則很難抵禦由控方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推論」。

至於刑期,判詞指本案案發於公共秩序嚴重失序期間,且針對交通樞紐站破壞,形容判囚 18 個月「是絕不為過的,甚至可能偏輕」,另本案為串謀罪,3 人充當不同角色互相配合,處以同等刑期亦「無可批評」,遂維持原判。
辯方爭議證物鏈 原審官裁證物沒受干擾

本案屬區域法院案件上訴案。判詞指,原審時控方依賴涉案車輛「車 CAM」片段及對話舉證,指 3 名上訴人及同案一無罪女被告,協議損壞輕鐵站設施。辯方爭議證物鏈,包括涉案汽車及車 CAM 記憶卡保存問題。

原審法官姚智勳裁決時,排除證物受干擾,指有證物警員雖一度在被告不在場下,剪開證物袋檢視證物,做法不妥當,惟證物在 5 分鐘內獲重放入袋,且涉案片段一直順暢連貫,難指出有人曾作干擾,故排除證物受干擾。

原審指,片中聽到 3 名被告對話,顯可確認他們達清晰協議及有清晰意圖,破壞屯門碼頭輕鐵站設施,且車上袋內有鎚仔、螺絲批等工具、可替換衣物等,故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上訴方批原審錯納片段呈堂

上訴庭 3 名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周五頒下判詞指,上訴方上訴理由,與原審時辯護理由「高度重疊」,包括批評原審錯誤排除記憶卡受干擾、接納呈堂;錯誤裁定 3 名上訴人就是車 CAM 中人;錯誤裁定對話足以構成串謀;以及警方在警署閒置涉案車輛 12 小時不搜查有可疑。

上訴庭駁回記憶卡受竄改 「毫無疑問是臆測」

判詞指,要警方「有誘因、時間、空間,以及所需的技術和設備竄改記憶卡,在現有的證據下毫無疑問是臆測,沒有任何根據可言」。

判詞解釋,即使有證物警員違反《警察通例》,擅拆開首個防干擾證物袋,惟原審接納她稱是為了確認記憶卡與本案有關,而 3 名法官亦認為證物放入防干擾財物袋,就是證物獲妥善保存的最佳證據,除非有證據指該袋被非法複製。

判詞續指,上訴方指警方沒搜車的 12 小時內,想出「劇本」修改記憶卡,是「經不起思考」、「沒有說服力」,因警方對 4 名被告先前行蹤一無所知,要憑空想出一個包括有女子中途下車的「劇本」再配對話「是完全匪夷所思的」,且錄音也「出奇地沒有被改成比現在更具入罪成份」。

判詞亦指,警方閒置車輛 12 小時、沒即時搜查此舉「絕不為奇」,因車匙被放在防干擾證物袋內,警方亦要處理各種拘捕後程序。

上訴庭:原審裁定 3 上訴人達協議合理

至於 3 名上訴人有否達協議,判詞指原審裁定他們就是車內對話的人,「完全合理」,指片段對話連貫,鎖定破壞哪個輕鐵站,且有討論執行細節如換裝、逃跑路線。

判詞指,基於原審的裁定,全部都有堅實證據和邏輯支持,反之若 3 名申請人指稱記憶卡內容失實,則須作供、接受盤問,「否則很難抵禦由控方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推論」,遂駁回申請人定罪上訴許可及上訴,維持原判。

刑期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判刑絕不為過,甚至可能偏輕

至於申請人判期上訴,上訴庭認為本案涉串謀罪,3 人充當不同角色互相配合,處以同等刑期是「無可批評」,而現時 18 個月監禁,是建於本案案發於公共秩序嚴重失序期間,暴力或引人仿倣,針對交通樞紐站惡劣程度亦倍增,認為判刑「是絕不為過的,甚至可能偏輕」,遂維持原有判刑。

同案 1 女被告罪名不成立

3 名上訴人為李鈞浩(24 歲)、張溱煒(24 歲)及李懷恩(23 歲),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5 日在香港串謀損壞港鐵財產,即輕鐵站的設施。原審法官姚勳智今年 1 月裁定 3 名男被告串謀刑事損壞罪成,判囚 18 個月。

而被指經「車 cam」發現、疑有參與計劃破壞輕鐵站設施的同案女被告莊詩慧則無罪。

CACC3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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