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歲男涉虛報中央駐港機構等地有炸彈 控方稱正與辯方商討控罪等 押後再訊

35歲男涉虛報中央駐港機構等地有炸彈 控方稱正與辯方商討控罪等 押後10.15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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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炸彈嚇詐行為等 5 罪

被告張可佳(35 歲,報稱自僱人士),戴口罩、穿藍色風衣出庭,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黃宇逸代表;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

張可佳被控 4 項「炸彈嚇詐行為」罪,指他於 2025 年 5 月 10 日,在香港將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公眾電郵的操作人員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一個中央駐港機構或其附近放有炸彈,或放有會爆炸或著火的物品、物體或物件。

另 3 罪指,張於 2025 年 5 月 13 日,在香港將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分別向警察通訊員 82186 和 77852 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香港啟德主場館放有炸彈,或放有會爆炸或著火的物品、物體或物件。

「作出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則指,張於 2025 年 6 月 7 日至 2025 年 6 月 25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荔枝角收押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張指示其在荔枝角收押所的訪客,聯絡或提供金錢利益,予據他所知,能非法干預香港執法機構和檢控機關的人,以終止刑事檢控或對張訴以較輕微罪行。

WKCC90003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