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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警涉揑造搜屋紀錄 庭上披露11分鐘由屯門抵葵涌 再用11分鐘完成搜屋

4警涉揑造搜屋紀錄 庭上披露11分鐘由屯門抵葵涌 再用9分鐘完成搜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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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名警長和 3 名警員被指調查販毒案期間,揑造搜屋紀錄,同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周一(27 日)續審。庭上披露,4 被告隸屬特別職務隊,而他們負責的販毒案,其後由屯門警區重案組接手調查。

特別職務隊時任總督察作供指,被告的車輛凌晨 12 時 15 分由天水圍警署出發,並於 41 分抵達被捕人位於葵涌居所。時任屯門警區重案組隊員供稱,曾向警長被告了解,對方稱曾折返屯門警署取裝備,並於 29 分離開,再於 41 分抵葵涌,車程歷時 11 分鐘。

該隊員續供稱,曾詢問警長被告「點解咁快可以去到?」,對方答「可能因為當時凌晨時間,冇咩塞車」。庭上又披露,4 被告再用 11 分鐘完成搜屋。隊員供稱,警長被告稱「搜查過程好快完成咗,冇任何可疑嘢發現,因為太黑啦,都唔記得個間隔」。案件周二(28 日)續審。
特別職務隊時任總督察:
據被告口供 11 分鐘完成搜屋

案件周一在屯門裁判法院續審,控方傳召 4 被告所隸屬特別職務隊的時任總督察黃可謀作供。黃供稱,按次被告和第三被告案發後錄取的口供,案發當日(2018 年 3 月 15 日)1 名警長與 5 名警員,包括本案 4 被告在內,帶同懷疑販毒的被捕人士,於凌晨 12 時 15 分由天水圍警署出發,並於 41 分到達被捕人位於葵涌的居所,然後凌晨 12 時 41 分至 52 分完成搜屋。

時任重案組隊員:
被告稱返警署取裝備 閘門無紀錄

時任屯門警區重案組第一隊隊員潘珮鑫作供,解釋該宗懷疑販毒案,原本由屯門特別職務隊負責,同年 10 月轉由重案組接手調查。他在上司、時任高級督察袁銘樂指示下,向首被告、警長馮孝聰了解案情。

潘供述,馮告訴他當日於天水圍警署完成與被捕人士的錄影會面後,曾折返屯門警署取得裝備,才前往搜屋。潘稱曾詢問馮,為何屯門警署停車場閘門沒有其車輛的出入紀錄,馮答指,自動感應車閘經常失靈,於是當日通過尋求報案室值日官協助,以進入警署。

潘補充,該閘門自 2017 年便經常失靈,因此未有懷疑馮的説法。

時任重案組隊員:
曾問 11 分鐘屯門抵葵涌 獲覆「冇咩塞車」

按馮的紀錄,車輛於凌晨 12時 29 分離開屯門警署,後於 41 分到達被捕人士葵涌的居所,歷時只有 11 分鐘。潘稱曾詢問馮「點解咁快可以去到?」,馮答「可能因為當時凌晨時間,冇咩塞車」,並指車輛經屯門公路,往荃灣方向前往葵涌。潘稱,不清楚車輛的車速。

時任重案組隊員:
馮稱搜屋環境「太黑」、無發現

潘續供稱,曾再問馮是否記得當日的搜屋情況,馮稱「搜查過程好快完成咗,冇任何可疑嘢發現,因為太黑啦,都唔記得個間隔」。潘指,自己至此沒再追問。

辯方盤問潘,問當時有否懷疑馮稱回屯門警署拿裝備一説。潘答稱案發時為夜晚,調查隊伍可能需要電筒,或其他搜屋裝備如證物袋,因此沒有懷疑馮。

潘續供稱,他於與馮對話後的 1 小時內,以口頭匯報方式,向上司覆述對話。裁判官向潘確認,是否僅憑記憶覆述,「全部冇任何文件記載?」潘同意。

時任重案高級督察:
廉署查搜屋紀錄 重案接手販毒案

時任屯門警署重案組第一隊主管、高級督察袁銘樂作供指,得悉有警員的紀錄與警署閘門紀錄「有出入」,而廉政公署正調查販毒案相關的搜屋紀錄,於是由重案組接手案件。袁又指,待廉署完成調查後,才會進行相關警員的紀律調查。

辯方盤問時指出,販毒案被捕人的代表律師,曾於 2018 年10 月 19 日去信屯門警署,提及當日警方稱用鎖匙進入被捕人的居所,但於犯人財物列表沒有列出鎖匙。袁答稱,對這封信有印象,指調查後發現沒有結果,因此沒有列作證物。

報案室值日官:
不記得閘門有否損壞

時任屯門警署報案室夜更值日官薛浩賢作供,他當日負責接收販毒案的被捕人。薛稱不記得停車場閘門有否損壞,又稱如果由他親自操作開啓閘門,則不會有任何出入紀錄。

4 名被告依次為馮孝聰(45 歲 ,警長)、林耀然(38 歲,警員)、羅學鍵(32 歲,警員)及葉家豪(31 歲,警員)。

控罪指,4 名被告於 2018 年 3 月 15 日至 4 月 3 日期間,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况下,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在調查一宗警方編號為「TM RN 18008053」的刑事案件期間,作出已進行搜屋的虛假記錄。

TMCC5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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