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4警涉查販毒案時揑造搜屋紀錄 時任上司作供:4人搜屋後稱「冇特別嘢發現」

4警涉查販毒案時揑造搜屋紀錄 時任上司作供:4人搜屋後稱「冇特別嘢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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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名警長和 3 名警員被指調查販毒案期間,向上司揑造搜屋紀錄,同被廉政公署起訴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4 人否認控罪,案件周五(24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開審。

4 被告案發時上級、朱姓時任督察作供指,於 2018 年 3 月 14 日在屯門拘捕一男子,並檢取懷疑「K 仔」。而被告警員凌晨時份,與該被捕男子同往其位於葵涌的住所搜查;警員在搜屋後指「冇特別嘢發現」。朱其後依賴警員記事冊等資料,向上司匯報。

朱作供時提及搜屋行動的程序,一度稱出發後才會告知被捕人有搜屋行動,裁判官黃國輝問「去到半路先話人聽?」朱後再確認,出發前會得到被捕人士同意。辯方盤問時指,到疑犯住所的搜查行動,警方內部沒特定指引,律政司亦沒提供指引。朱同意。
上級作供:
被告搜屋後指「冇特別嘢發現」

4 名被案發時上級、時任督察朱健坤,周五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控方展示第三被告撰寫的調查報告,朱確認根據線報,於 2018 年 3 月 14 日部署拘捕行動,在屯門新和里某處拘捕一名男子,行動中檢取懷疑「K 仔」。

朱續稱,警方當日其後在天水圍警署,與被捕男子進行錄影會面,而本案的被告警員於凌晨時份與該男子一同前往其位於葵涌油麻磡村的住所搜查。朱供稱,警員在搜屋後指「冇特別嘢發現」。

朱:就算搜屋沒發現
亦要提供紀錄

裁判官問到,此類拘捕行動後,按程序會否搜屋,朱首先稱「經驗上,唔一定會搜屋」,後更正為「一定會」搜屋,除非警員無法掌握住址。

朱強調,就算搜屋時沒有發現,亦要提供搜屋紀錄,這樣會較清晰,否則他無法判斷到底是沒有發現,還是沒有搜屋。

朱一度指出發後通知搜屋
官:「去到半路先話人聽?」

裁判官又問朱,搜屋的程序為何,朱稱在未獲法庭搜查令的情況下,一般在警署進行錄影會面時,便會告知被捕人士將會到其家中,以獲取其同意。

惟朱其後一度提及,於出發途中才會告知被捕人士繼後的搜屋行動。裁判官黃國輝此時打斷朱,要求他告知確實的程序,問「去到半路先話人聽?」,朱再確認於出發前,便會得到被捕人士同意。

朱:依賴警員記事冊寫便箋
向上級匯報

控方繼續詢問朱,警員記事冊的重要性為何,朱回答「重要性係重要嘅,會反映資料嘅真偽」,並強調「要好準確,呢啲文件有機會呈上法庭做證物」。

其後辯方開始盤問,提及被告警員將整合好的調查報告和其他發現給予朱後,朱撰寫便箋,向上級匯報,而該便箋依賴由警員提交的文件夾,內附調查報告、被捕人士口供、警員記事冊等。朱確認。

辯方詢問朱,當時對行動安排細節,曾否感懷疑,朱指沒有。辯方又引述朱的供詞,稱針對到疑犯住所內的搜查行動,警方內部沒有特定指引,律政司亦沒有提供指引。朱同意。

案件下周一(27 日)續審。

被告警長循特殊通道離庭

散庭後,涉案警長,即首被告換上全黑衣物、頭戴兜帽,循特殊通道離開法院大樓。

4 名被告依次為馮孝聰(45 歲 ,警長)、林耀然(38 歲,警員)、羅學鍵(32 歲,警員)及葉家豪(31 歲,警員)。

控罪指,4 名被告於 2018 年 3 月 15 日至 4 月 3 日期間,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况下,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在調查一宗警方編號為「TM RN 18008053」的刑事案件期間,作出已進行搜屋的虛假記錄。

TMCC5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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