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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旺角|40歲男公眾地方管武罪成 官指無關被告有否使用鐳射筆「意圖最關鍵」

10.27旺角|40歲男公眾地方管武罪成 官指無關被告有否使用鐳射筆「意圖最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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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27 日,尖沙咀舉行「追究警暴」集會,入夜後油尖旺一帶爆發警民衝突。2 男 3 女被指在旺角管有士巴拿等物品,事隔逾兩年半被起訴藏武等 6 罪。當中 1 名現年 40 歲男子被指管有 2 支鐳射筆,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周四(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押至 11 月 17 日求情及判刑。

裁判官林子康指,案發附近有示威堵路,被告被追捕警員截查,被搜出兩支鐳射筆,而即使呈堂新聞片段沒顯示有人使用鐳射筆,官認為此亦不重要及不相關,因控罪屬「預防性控罪」,「被告嘅意圖先係最為關鍵」。

官又指,被告於盤問下,承認知悉示威者亦會使用鐳射筆,加上他身穿黑色衣物,與示威者類同,更帶備兩支鐳射筆,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為被告有備而來、參與示威,並意圖使用鐳射筆作攻擊性武器。

官指沒直接證供
證明被告曾使用鐳射筆

裁判官林子康引述控方案情指,案發日下午 4 時 50 分之後,案發地有遊行示威及堵路情況,防暴警員到場追趕一群黑衣人,其中一名警員成功截停被告,從其背包檢取涉案兩支鐳射筆,分別可發出綠色及藍色光束,有另一位在場警員供稱,「印象中」有人向警車照射綠色及藍色的鐳射光,但沒印象曾接觸被告。

辯方指,呈堂新聞片段看不到有人使用鐳射筆,裁判官表示,新聞片段未能覆蓋整個現場範圍,故未能排除有人使用有鐳射筆,不過在場警員僅指「有印象」,又未曾接觸被告,該證供與案件的關聯有限,本案沒有直接證供,指被告使用鐳射筆。

被告稱原本帶行山杖驅猴
憂被截查改帶鐳射筆

至於被告早前辯稱,因為家住鄉村寮屋,附近有猴子、野豬出沒,過往曾被猴子襲擊,之前帶備行山杖驅趕牠們自保,後來因時勢,例如「魚蛋革命」發生後,害怕因帶行山杖被截查,所以轉用鐳射筆近一年;裁判官認為,司法認知指 2019 年 6 月後,社會出現大量反送中示威,2018 年間,即使有因帶行山杖被截查,也只是個別事件,認為被告的擔憂不合理。

官續指,主控官盤問時指被告可轉用強力電筒等其他工具驅趕野豬、猴子,被告稱強力電筒沒有足夠射程,但只是說「未必得」,可見他不肯定。

官再指,被告於盤問下承認,知悉當時有示威者使用鐳射筆,他理應同樣擔憂,帶鐳射筆會引致警方截查,被告卻在盤問下指即使因此被截查,「截咪截,check 完就放」,而被告住在鄉村地方,附近為山路,帶行山杖更合理,應該都可以抱持「截咪截,check完就放」的心態,拒絕接納其辯解。

被告指當日歸還「香港獨立」旗予朋友

至於被告背包中被檢獲寫有「香港獨立」的旗幟,被告則辯稱於 2018 年的遊行中結識一名叫「鄭俠(音)」的朋友,鄭稱被告的家較大,故將旗幟暫時存放到他家中,而案發當日,被告相約了鄭到旺角,將旗幟歸還給他。

裁判官指,主控官於盤問時指出,該物品不會霸佔許多位置,可以存放在背包內,被告及後轉稱當時鄭手上有許多物品,故著自己保管一小袋物品,官因此拒納其說法,又認為不可能事隔一年,兩人突然相約交收物品。

官指被告有備而來、參與示威

被告又指,自己患羊癎症,因病容易摔倒,背包中被搜出的 3 支生理鹽水為處理傷口之用,裁判官認為處理傷口毋須這麼多物品,拒納其解釋。

綜合證供,裁判官指案發前多名黑衣人衝出馬路,以欄杆、垃圾桶等阻塞交通,而被告身穿黑色衣物,戴黑色面罩、口罩、鴨嘴帽及手袖等,與其他示威者衣著類同,而常人外出不會帶備兩支鐳射筆,在當時的情況下,鐳射筆沒任何合法用途,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為,被告有備而來,參與示威或非法活動,帶備物品以掩飾身分和處理衝突導致的傷口。

官指本案屬「預防性控罪」
僅需證明被告意圖

裁判官再指,被告的隨身物品與示威及非法活動相關,即使兩支鐳射筆並非攻擊性武器,他的意圖為用以攻擊他人、或容許他人用鐳射筆攻擊別人,兩支鐳射筆分別可以在 40 米及 60 米的照射下傷害人的眼球,唯一不可抗拒推論為被告在公眾地方,意圖用鐳射筆作攻擊性武器。

即使辯方指,沒證供顯示現場有人使用鐳射筆,裁判官認為此並不重要、不相關,因為涉案控罪為「預防性控罪」,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曾使用鐳射筆,「被告嘅意圖先係最為關鍵」,加上當日在警方到達現場時、被告被截停前,被告沒有照射的目標,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被告罪名成立。

裁判官指「以被告嘅年齡一定係監禁」,惟決定為被告索取一份背景報告,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17 日求情及判刑,被告期間須還押。

同案 3 人認罪
1 女被告守行為撤控

本案原有 5 名被告,依次為彭海兒(21 歲)、馮詩詠(18 歲)、梁翰堯(24 歲)、朱啟輪(38 歲)及陳詠琪(23 歲),以上均為被起訴年齡。除朱報稱無業外,其餘被告報稱學生。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27 日,在旺角亞皆老街 117-121 號外的公眾地方,分別管有鐳射筆、噴漆、士巴拿、強力膠、扳手、鉗子等物品。

本案被告朱啟輪被指於上址管有 2 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馮詩詠和梁翰堯早前認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於 2022 年 10 月,判馮接受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梁翰堯則判囚 6 個月。裁判官在判刑時指,考慮到檢控延誤,均有酌情減刑。

而陳詠琪承認管有噴漆及六角扳手,被判囚 4 個月。彭海兒獲控方同意自簽 1,500 元、守行為 18 個月結案,並撤銷其控罪。

KCCC154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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