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案周一(14 日)展開首日上訴聆訊,彭卓棋確認退出上訴。就劉偉聰獲裁無罪,律政司指原審過度考慮劉沒贊同〈墨落無悔〉一事。劉自辯時重申,不曾提倡「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要求特首下台,或者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被告方各大狀亦開始陳詞,指出原審裁決多處錯誤。就顛覆罪條文的「非法手段」,被告方指《國安法》是為香港市民、普通人而設,當中「非法」應限於刑事行為,反問若一般人無法理解條文意思,「這個人又如何能夠規範自己的行為呢?」
被告方亦爭議,原審裁斷否決預算案是濫權屬錯誤,指立法會議員的權力是由選民賦予,「他們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使權力,這並非濫權」;又力陳司法不應該干預立法會的運作和權力行使,「政治應留在政治舞台,由公眾決定,而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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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周天行:原審過度考慮
劉偉聰沒贊同墨落
律政司一方,早上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陳詞。周指,針對劉偉聰的兩個法律議題為:(一)原訟庭未能得出唯一合理推論,即劉偉聰在《國安法》生效前後,同意實行案中謀劃;及(二)原訟庭未能根據整體證據,確認劉偉聰有顛覆政權的意圖。
周天行引述原審裁決書,指原審裁定劉偉聰於初選論壇上,沒有跟從辯論筆記的內容發言,故不能肯定他是否同意筆記內容;雖然網上發布的〈墨落無悔〉聲明,有劉的名字,但原審不能肯定劉有否授權其他人或自行簽署;劉沒在其 Facebook 發布〈墨〉,在競選活動中亦沒提及〈墨〉,甚至沒提及否決預算案、「五大訴求」。
周續引述原審指,劉偉聰不僅參加了九龍西的第一次協調會議,他亦確認收到並閱讀相關文件,亦有證據顯示他知悉「35+」目的是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周天行指,劉偉聰提交初選提名表格,表格聲明的其中一項包括同意、支持「35+」協調。周又指,原審提到劉閱讀過其他候選人,例如岑子杰的參選宣言,顯示劉是知悉〈墨〉。周強調,「這一點值得考慮」。
法官:若與案有關,原審有權考慮?
周天行:非關鍵
周天行指,劉偉聰之後參加九龍西選舉論壇,在《國安法》實施後參加了初選,而劉在落敗後,在 FB 發帖,提到對初選結果既沒怨言也沒遺憾,尊重選舉結果,並支持出線的候選人,又稱「未來發展將取決於協調會議安排」。
周指,「劉的整體行為由始至終都符合 35+ 計劃,即使在初選落敗後,仍是如此」。(His overall conduct all along was consistent to the scheme from start to finish until even after he lost in the primary election.)
周又指,參與初選的按金收據註明,「選舉按金將於立法會選舉後全數發還;如候選人違反上述共識,將不予發還」。由此可見,組織者強調,除非候選人認同其意圖和想法,否則不應參加。換言之,透過參加協調會議、支付按金等,所有參與者都了解「35+」目的。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一度問,律政司的說法是否指,凡是簽署了提名表格者都會成為謀劃一部分?周答,不止是簽署提名表格,還有其他證據,例如參與了協調會議、贊同〈墨〉等。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問,而該些證據能應用在劉偉聰身上?周同意。
潘追問, 周天行是否指原訟庭得出劉偉聰無罪的裁決,是自相矛盾 ?周同意,認為原審「過度強調」(placed undue emphasis)劉沒有贊同〈墨〉的內容一事。潘再問,即律政司一方認為,原審過度考慮,劉是否對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一事存疑?周同意。
潘再問,律政司意思並非指,此部分與案情無關,而是原審過度考慮此部分?周同意。
潘問,但如果這是與案情有關的因素,原審有權予以考慮?周重申,原審就此給予過分比重,「就串謀而言,這並非關鍵」。
官關注
原審裁不肯定劉有否簽〈墨〉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關注,原審裁定雖然〈墨〉有劉的名字,但不能肯定劉有否授權其他人或自行簽署?周同意。彭續指,這是劉與其他被告的重要分別 ,因為除劉偉聰之外,其他在〈墨〉有姓名的被告,都沒稱自己沒有授權簽署。周確認。
彭又指,劉供稱後期才發現自己的名字在〈墨〉上,但他不敢撤回名字,否則形同「政治自殺」。周確認原審判詞有提及。
彭偉昌再指,原審裁決時分析所有證據,區分劉和其他被告的情況。周重申,本案有其他壓倒性證據(overwhelming evidence),顯示劉不僅了解「35+」目的,還提交提名表格,以及參與初選。即使劉沒簽署〈墨〉,也不能否定他同意參與計劃,又指按原審裁決,〈墨〉只是加強計劃約束力的「額外機制」。
周認為,劉同意實行案中謀劃,有顛覆政權的意圖,盼上訴庭批准律政司的上訴,並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1DD 條,「如信納有充分理由干預該裁決或命令,推翻該裁決或命令,並指示在法庭恢復進行該審訊」。
攝:COY、Nasha Chan
劉偉聰:不曾倡「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自辯的劉偉聰接着陳詞。他稱相信法官已閱讀其書面陳詞,因此不會在庭上重複內容,但會簡單總結其案情。他的口頭陳詞僅約兩分鐘。
劉形容,原審的明智分析是完全恰當(judicious analysis is entirely appropriate),重申自己不曾提倡「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要求特首下台,以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劉偉聰指,「除非本法庭不同意我的觀點,否則原訟庭的考慮、裁決不應隨意被干預」。(Unless this honourable court is not with me on this observation, the trial court’s findings and verdicts should not be casually interfered.)
劉其後詢問法官,有否問題需他回答。3 名法官相視後,法官潘兆初表示沒有問題,指會押後頒布判詞,批准劉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黃碧雲、林卓廷一方:
原審判決影響議員審視議案
法庭接着處理吳政亨、黃碧雲、鄒家成、林卓廷、余慧明上訴方的聯合陳詞,先由林卓廷、黃碧雲的代表大律師沈士文發言。
沈士文指,律政司一方最主要的案情是,各被告不顧優劣地否決預算案屬於濫權,亦違反《基本法》第 73 條及 104 條內擁護《基本法》的規定。沈續指,即控方認為立法會議員只能考慮預算案的內容,一旦提倡、要求預算案以外的政治情況,已構成濫權。
沈續指,此定罪的判決,並不限於立法會議員審視預算案及串謀罪,亦會影響每一名議員審視其他議案,若在審視時有考慮其他因素,個別的議員亦可能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
沈指,《基本法》第 50 至 53 條列明的「制衡機制」,不只涵蓋立法會拒絕通過預算案的情況,也包含立法會拒絕通過一些重要法案的情況;並指此機制亦適用於行政長官及政府,舉例指,如果行政長官出於其他政治氣氛作額外考慮、與立法會談判等,推出或撤回法案或預算案,在原審判決之下,行政長官亦是違反其職責及構成濫權。

沈:司法不應該干預立法
政治應留在政治舞台
沈又指,《基本法》中有非常重要的權力制衡機制,立法會及立法會議員有其憲法責任和角色,是制衡行政的重要機制,反之亦然,故設有《基本法》第 50 至 53 條的措施。為了制衡不受歡迎的權力運用,立法會一直會使用「勒緊銀包」(tie the purse)的方法為最後手段,並可逼使政府履行承諾或將資金用於其他政策上。
特首可選擇修改預算案,否則特首可解散立法會,再舉行選舉;如果選民最終選擇同一批立法會議員,而他們再次否決預算案,行政長官就必須辭職。沈指,解決此僵局機制的精神,就是交由公眾決定(The ultimate spirit of this mechanism to resolve the deadlock is let the public decide)。
沈亦引《基本法》中,3 個機關各有權力的概念及「不干預」的法律原則,指司法不應該干預立法會的政治事務運作和權力行使,因司法缺乏相關的判斷和證據,重申政治應留在政治舞台(politics should remain in political arena),由公眾決定,而非法官。
沈續稱,「五大訴求」的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要求行政長官辭職、實現雙普選,均是政治訴求,雙普選的訴求更有在《基本法》中反映。
沈:若要考究議員審議原因
將會沒完沒了
沈亦指,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享有絕對特權,是為了讓他們能夠自由表達意見;又指議員發言時談及與法案無關的事情,不會因而被起訴,並指出議員審議預算案會考慮其他事項投票,反問兩者有何分別。
沈續稱,若要考究議員審議法案的原因,將會沒完沒了(never ending),恐怕需要檢控不少考慮了議案內容以外因素而作出表決的議員。
沈最後稱,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有特定的顛覆意圖,不能單以被告有意觸發《基本法》列明的後果,則自動假定被告具顛覆意圖。沈以黃碧雲為例,指她在論壇上被問及會否運用否決權,她稱會根據《基本法》運用其立法會議員的權力。沈續指,特定意圖可分為兩類,其中一種就如黃碧雲的心態,另一種是有破壞政府的顛覆意圖,如戴耀廷曾提出「攬炒十步」。

關文渭:顛覆罪針對流血革命
針對原審裁定,《國安法》第 22 條顛覆國家政權罪提及的「非法手段」,不限於與使用武力相關。代表吳政亨、鄒家成的大律師關文渭指,顛覆罪提到「武力」、「以武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字眼;《國安法》第 20 條分裂國家罪則明確指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即屬犯罪。
關文渭說:「起草者為甚麼要加上(在分裂罪加上『不論是否使用』)這幾個字?因為在其他情況下,『其他非法手段』的表述是涵蓋武力或威脅」(Why does the draftsmen put these words? Because in other scenarios, “other unlawful means” would cover force or threat)。關續指,若起草者意圖將任何非法手段的顛覆定為犯罪,就沒有必要在顛覆罪條文的「其他非法手段」字眼之前,加入「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
關指,原審裁定顛覆罪條文的「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與分裂罪條文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具有相同意思,「在我看來,這不可能是正確的」。
關又指,推翻或破壞基本制度或權力,在歷史上屢見不鮮,有時流血、有時和平,但強調顛覆罪針對流血革命或推翻政府(bloody revolution or overthrowing of the government)。

彭耀鴻:非法手段應限於刑事行為
代表余慧明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則針對原審裁定「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行為陳詞。他指,香港有很多提及「非法」的法規,大多數暗示犯罪活動,或已經發生的罪行,例如是非法集結、非法性交、非法入境、非法禁錮。
彭指,如立法機構了解香港實際情況,並認為《國安法》與香港制度相符,特定語境下的「非法」,必須指犯罪活動。
他強調,《國安法》並非為律師而設,而是為香港市民、普通人而設,若一般人無法理解「非法」意思,「這個人又如何能夠規範自己的行為呢?」,因此「非法」的正確詮釋,應該是符合香港人的常識和習慣,即意味犯罪行為。
Trevor Beel:議員可隨心所欲投票
按意願行使權力非濫權
針對原審指,立法會議員肩負憲制責任,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對其審核和通過。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指,《基本法》第 73 條列出立法會的權力和功能,但沒有訂明議員有責任基於預算案利弊而審核,議員有酌情權可運用,原審不應在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下,將第 73 條解釋為責任。
Beel 續指,立法會議員的權力取決於地區或功能界別,他們的權力由選民賦予,「他們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使權力,這並非濫權,因此不違法」。再者,控方沒傳召專家證人,解釋立法會議員在投票時是否依據任何法律或法規,強調「每個人都可以隨心所欲投票」。
他指,原審認為被告的意圖行為(intended conduct),違反了《基本法》第 73 條和第 103 條,因而構成違法,屬缺乏證據基礎。

馬維騉:被告真誠相信否決後
政府職能被破壞是自然結果
代表何啟明、陳志全的大律師馬維騉補充時稱,被告真誠相信否決預算案後,政府的職能會被擾亂或破壞,是特首根據《基本法》第 50 至 52 條行使憲法權力的自然結果(a natural consequence of the CE exercising his constitutional power under Art 50 and 52),並不構成顛覆意圖,不論對於政府有多嚴重的不利影響。
馬認為,一個符合憲法但不具顛覆意圖的錯誤信念,可為被告提供真誠的辯解,並指原審並無討論或作出裁定。
馬又指,並無足夠證據證明何啟明、陳志全不會審視預算案或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尤其陳過往 8 年擔任立法會議員並有良好聲譽。

彭卓棋早上簽署撤銷上訴
餘 13 人上訴 分 3 排坐
上訴案周一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始聆訊,律政司一方有多名代表,包括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和徐倩姿。被告方則有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潘熙、大律師沈士文、馬維騉、張耀良、關文渭等等。
8 名上訴人獲安排坐中排和後排,吳政亨單獨坐在後排,他略顯消瘦、皮膚黝黑,戴着耳機。7 人坐在中排,陳志全頭髮八二分界、戴眼鏡和耳機,穿西裝外套白裇衫;鄒家成穿淺色西裝外套,裡面穿深色衫;鄭達鴻略顯清瘦,穿灰色西裝外套;梁國雄一頭白色短髮,向旁聽給心形手勢、飛吻;林卓廷穿白裇衫西裝外套。何啟明前陰頭髮向後梳,戴側面有橙框的眼鏡。
彭卓棋原亦坐在中排,他維持裁決日時的光頭,穿深藍西裝外套。他的代表大狀盧敏儀在庭上確認,彭在周一早上簽署撤銷定罪與刑罰上訴許可申請,她已向彭解釋後果。法官批准彭撤銷,彭與其團隊分別離席。
另 5 名上訴人獲安排坐前排,黃子悅齊陰、戴眼鏡,穿白裇衫;黃碧雲多了不少白髮,她在開庭前與律師代表談話;何桂藍短髮,穿粉紅色外套,不斷望向旁聽席;余慧明齊陰、短髮;楊雪盈齊陰束馬尾,向旁聽微笑。劉偉聰則坐在律師席,他在自己的部分完成後離席。
無罪李予信、已出獄王百羽旁聽
西九龍法院清晨開始有數十人排隊旁聽,早上約 8 時 15 分人龍開始進入法院。同案被告、原審獲裁無罪的李予信到來旁聽。
李接受記者訪問時形容,「聽審應該係一件好日常嘅事」,尤其 47 人案對社會大眾影響重大,牽涉普通法原則、法律制度的張力,不論他以甚麼身分、角色,都會關注案件,亦會與身邊的人討論。
「作為社會嘅一員,呢樣嘢對於我嚟講一定係好日常,我唔想好隆重其事,某一啲嘅時刻定乜嘢,而係當一個 general(普通)嘅 citizen(巿民),面對一啲案件係牽涉重大嘅話,咁我就會過嚟」。
此外,選擇認罪、已出獄的被告王百羽亦到法院旁聽。已解散的社民連,前主席陳寶瑩、成員曾健成。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大律師吳靄儀等,亦到來旁聽。
本案原有 14 名被告提出定罪及或刑罰上訴,包括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余慧明、黃碧雲、林卓廷、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梁國雄、黃子悅、譚得志;律政司則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上訴。不過譚得志於聆訊開始前退出,彭卓棋則於聆訊首日退出。

47 人案原審裁決理據分析系列:
- 概覽:原審裁決理據分析 法官如何一步一步推進 裁定各人串謀顛覆罪成?
- 判詞分析1|初選被指違法的核心 原訟庭3法官: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
- 判詞分析2|和平無差別否決被裁定屬非法手段 官引起訴後生效條文指屬濫權
- 判詞分析3|基本法預視否決預算案、解散立會 被裁定嚴重阻撓政府
- 判詞分析4|無差別否決成關鍵 眾被告否認 官引黨立場等反駁
- 判詞分析5|被告指沒收到文件、否決權沒共識 官引證據及作推論反駁

CACC253/2024、CACC263/2024、CACC268/2024(HCCC69/2022、HCCC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