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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控方料下周傳趙家賢 區諾軒指〈墨〉不符協調共識 問「係咪有黑盒」

47人案|控方料下周傳趙家賢作供 區諾軒指〈墨〉不符協調共識 問「係咪有黑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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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五(24 日)展開第 31 天審訊,首名控方證人、認罪被告區諾軒在出庭 26 日後將完成作供;主控萬德豪庭上稱,料下周將可傳召另一認罪被告趙家賢作供。

庭上引用初選提名表格,有條款要求參加者聲明不曾被政府 DQ,區諾軒在法官提問下承認,大會知悉部分人曾被政府 DQ,稱「不過我哋作為初選嘅舉辦人,都可以叫打開門口做生意」,指沒想過要取消相關人士參與民主派初選的資格。

鄒家成的代表大狀引用〈墨落無悔〉聲明盤問。法官問及〈墨〉提及「共識」,但區供稱新東會議就否決權有爭議。區回答時提及「喺當日嘅協調會議後係咪有一個『黑盒』,就係有一個過程...導致到共同綱領,或者鄒家成係認為會用『會』(字眼)嘅。」案件下周一續審。

周五實時報道:
【實時更新】47人案|第31日審訊 區諾軒:不想將攬炒與解散立會混為一談
提名表格有擁護《基本法》條款
區:是妥為參選、當選的必要條件

區諾軒周五繼續接受鄒家成的代表大狀陳世傑盤問,陳就表格中的第五至第七條條款提問。按庭上展示,條款大約如下:

5. 我特此聲明,據我所知,我並無因《立法會條例》或任何其他法律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之資格。

6. 我特此聲明,我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7. 我特此聲明,我是香港特别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並沒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國家的居留權。

陳世傑問,區曾供稱初選組織者在表格中小心地加入第六點,原因為何?區答,組織者身為大會,不想觸犯法例,又稱組織者意願是希望參加者能妥為參選立法會,「參選人能夠參選並妥為當選,擁護基本法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係必要條件」。

據早前庭上證供,區曾在與警方的錄影會面中表示,加入第六點其中一原因是「希望保護返啲參選者」。

提名表要求聲明不曾被 DQ
區確認知悉有人曾被 DQ 而最終有參選

法官陳仲衡問,就第五點,大會組織者知否曾否有參選人被取消立法會提名或當選資格?區指知道有部分參加者曾被取消資格(DQ),「不過我哋作為初選嘅舉辦人,都可以叫打開門口做生意」,庭內傳出笑聲後,區指,「呃,我知道呢一個比喻比較差,我意思係任何人都可以拎呢份表去報名」。區另確認,曾被 DQ 者最終有參與到初選。

陳仲衡追問,那麼第五點是否只屬「裝飾」?區答稱,「我哋有呢個良好意願」,但指收報名表時,沒想過要對該些曾被政府 DQ 的人士,取消其參加民主派初選的資格。

法官李運騰問,3 個條款雖為參與初選的條件,但組織者不設檢查制度,亦沒有檢查過,故聲明類似「誠實制度」?區均同意。陳仲衡反指,但組織者知悉有報名者曾遭 DQ,則不可算是「誠實制度」。

區:民主要素包括參選權與被選權
當時沒想過以條款取消參選資格

區回應指,要視乎參與者有否留意條款,但承認組織者沒慎重考慮,解釋稱因他相信民主要素包括參選權與被選權,又重申「我當時無諗過因為呢啲條款要取消人參與初選資格」。

李運騰追問,此 3 點是組織者抄回來還是自訂。區稱據他憶述,是趙家賢模仿選舉事務處的立法會選舉報名表編制而成。李又問,那麼第六點擁護《基本法》,是指整套還是只涉否決權?區指整套。李追問是否包括第廿三條?區同意。法庭一度傳出雜聲。

區:共同綱領與〈墨〉有差別
以港島梁晃維為例

陳世傑另展示鄒家成 2020 年 6 月 10 日在 Facebook 發布的〈墨落無悔〉帖文。原文為:

我們呼籲有意參與初選者,在宣布參選時公開簽署以下聲明:

「1. 我認同『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我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撤銷所有抗爭者控罪,令相關人士為警暴問責,並重啟政改達致雙普選。

2. 我認同若支持度跌出各區預計可得議席範圍,須表明停止選舉工程。」

我們深明議會絕非抗爭終點,以上聲明,僅為確保抗爭陣營參選人,有最基本的抗爭意志。
我們的抗爭決心,絕不應因極權打壓而讓步。我們呼籲各位香港人,拒絕支持抗爭意志飄忽不定的參選人。

在陳的提問下,區同意〈墨〉是回應 2020 年 6 月 9 日戴耀廷在初選記者會的發言及決定(按區早前庭上證供,戴於記者會指初選協調會議有協議,但大會沒要求參與者簽署)。區又同意,鄒家成透過該聲明,向公眾顯示簽署者抗爭的決心,而基本上該聲明是重複戴曾說的事項,並沒新增其他事項。

陳世傑再問,〈墨〉是否沒有提到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區稱,只是提到認同「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包括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

官關注 〈墨〉提「共識」
與區供稱新東會議有爭議情況不同

法官李運騰其後問,鄒家成是新東區,而簽署〈墨〉的人士來自不同選區,就著聲明的頭兩點,問區是否記得與協調會議所對應?區稱,「第二點呢我會話係嘅,第一點呢就係唔同嘅。」

李運騰其後稱,區周四作供時被問到各地區「final doc」的文件,指新東協調會議當時就「會」、「積極運用」否決權的字眼有爭論,事實上並沒達成共識;但鄒家成似乎在〈墨〉提到有「共識」。

區提及會議後「係咪有黑盒?」
引梁晃維為例指地區協調與〈墨〉字眼有別

區答稱,「所以我嘅睇法係,喺當日嘅協調會議後係咪有一個『黑盒』,就係有一個過程,最後係咪會導致到共同綱領,或者鄒家成係認為會用『會』(字眼)嘅。」

李運騰問,即區是指,有事發生而他不知情?區同意,又稱自己提出梁晃維一例(指梁為港島參選人,該區協議共識字眼為「積極運用」,但梁有份發起的〈墨〉用了「會運用」字眼),是想提出有地區的共同綱領與〈墨〉內容有不同之處。

李再問,即可能有人比已達成的共識更進一步(It could be someone that would go further than what had already been agreed)?區答,「呢個係一個可能性。」

官追問「攬炒」情景
區:不想與《基本法》機制混為一談

陳世傑的盤問亦問及「攬炒」的議題。陳仲衡提出情景問,若立法會被解散,是否屬「攬炒」?區重申,「我真係唔想將『攬炒』同埋呢一個《基本法》嘅機制,係混為一談。」法容陳慶偉補充,問題是指若然「35+」成功,參選人其後進入立法會,並否決預算案兩次。區答,「我真係無諗過呢個問題,我只係會話呢一個係造成咗香港一個好唔理想嘅後果。」

區又在李運騰的追問下同意,否決預算案兩次及特首下台是一個憲制危機。李再問,會否視情況是「攬炒」?區又重申,不想將同一情況引伸至「攬炒」,指因攬炒的定義「人言人殊」;又指戴的「攬炒」,「係一個根據好多假設嘅沙盤推演,我好想將呢一啲咁嘅概念區分開嚟。」

官指戴曾提「大殺傷力憲制武器」
指美國以「大殺傷力武器」為由入侵伊拉克

陳慶偉問,即區不想將自己與「攬炒」扯上關係?區同意。

陳慶偉再指,區供稱戴曾在飯局提到立會過半是「大殺傷力憲制武器」,而「大殺傷力武器」(the weapon of mass destruction)約於 20 年前在伊拉克戰爭中出現,美國以此為由入侵伊拉克、推翻該國政府,問區對「大殺傷力憲制武器」的理解。被告席隨即傳出雜聲,何桂藍則一臉愕然 。

區答稱:「我無諗到法官閣下講嗰啲歷史背景,我會視之為戴對《基本法》憲制權力嘅論述框架,佢對於使用呢種權力嘅一種包裝。」

翻查資料,美國與其盟友 2003 年宣稱伊拉克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構成威脅,出兵攻打伊拉克,推翻薩達姆政權。

李運騰其後將議題帶回陳世傑開初的問題,指陳是問「35+」與戴耀廷的文章應分開審視?區指其看法是基於兩個原因,「第一,係當時候已經國安法立法喇,法律風險真係好高呀。第二,我當時真誠地認為,呢一篇文章係戴耀廷嘅睇法,同我哋成班人去搞初選無干。」

官:〈墨〉是針對空頭支票政治人物?
區:可以咁講

柯耀林代表大狀葉海琅同日亦完成盤問。對於區曾供稱,戴耀廷於 2020 年 2 至 3 月期間,就初選一事約見「區政聯盟」成員,葉向區指出,柯並沒出席。區回應指,他不知當時戴見了何人。

葉再問,柯出選的新界東,在 2020 年 4 月 14 日舉辦第一次協調會議,問區是否記得,柯席上沒說話。區答,「就我憶述,柯先生係好沉默嘅」。葉另向區指出,柯沒出席第二次協調會議。區表示與他憶述有出入。

盤問下,區同意柯耀林可被歸類為溫和民主派,且不太知名。葉指,柯在初選中落敗,只取得新東不足 1 % 選票,原因之一是否他在公眾眼中不夠激進。3 名法官先後質疑問題後,葉改問,區會否同意柯不夠票,或因他不夠激進。區稱,「攞得多票唔一定係激進先得嘅」,但指據其印象,柯並不激進。

葉之後問,民主選舉中,候選人擺政治姿態,但沒意圖兌現所諾,是否常見。陳慶偉打斷指,葉的說法是否指他們講大話,其後修改問題至,當選者是否或受不同因素影響其政綱。區同意。

陳仲衡一度問,在區看來,簽署〈墨落無悔〉,算否意在針對作空頭支票者。區稱,「可以咁講」。

區作供提到「鬧雙胞委員會」
林卓廷:「喂大佬呀我要打官司」

盤問期間,區一度以民主派在《逃犯條例》會議上情況為例,指「我哋民主派議員全力阻止,嗰陣時出現咗個鬧雙胞委員會。」在被告席的林卓廷則稱,「喂大佬呀我要打官司呀…」,並不斷重複「我要打官司呀」,他又一度離座,走到被告席前方與律師對話。

柯耀林、鄒家成的大狀周五完成盤問區諾軒,李予信代表大狀關文渭指不用盤問區。下周一料有辯方需再向區澄清問題,換言之區諾軒將接近完成作供。主控萬德豪庭上指,料另一控方證人、同案被告趙家賢,可在下周作供。

本案 16 被告不認罪受審: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

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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