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 16 至 18 周孕婦,2024 年 1 月 9 日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不治。涉事 59 歲男司機被控「危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案件周二(18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二日審訊。辯方指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官押後至 12 月 17 日結案陳詞。
官關注被告否認危駕,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稱其答辯代表被告認為有過錯,但嚴重程度未達危駕,惟兩名調查警員在辯方盤問下均指,當日沒發現被告觸犯任何交通規例。官要求辯方結案時說明,被告在「不小心駕駛」的基礎上,觸犯甚麼交通規例,「你哋有責任去講返不小心(駕駛),係乜嘢不小心」。
首日審訊|專家指事主非衝出馬路、司機留意必然見到

官關注被告欲認不小心駕駛
辯方甫開庭指,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證人。
控方遂提出,由於沒辯方案情,希望結案陳詞僅處理本案的法律議題。法官林偉權質疑,「危險駕駛」屬複雜議題,認為控辯雙方需在陳詞中清楚說明,審訊有中那些證據支持其說法,甚或反駁對方的看法,「唔係被告唔作供,就淨係講法律原則,唔講證據」,惟若雙方僅陳述法律原則,形容本案或淪為「耍盲雞」遊戲,任由法庭決定選取那些證據。
另外,被告周一答辯時稱,欲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控方拒絕接納。官指出,其答辯代表被告認為案發時「有過錯」,但嚴重程度未達「危險駕駛」。惟兩名在現場調查的警員,在辯方盤問下稱,當日並無發現被告觸犯任何交通規例。官要求辯方在結案陳詞說明,被告案發時觸犯了甚麼交通規例,「你哋有責任去講返不小心(駕駛),係乜嘢不小心」。
被控危駕致他人死亡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 59 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 2024 年 1 月 9 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 SH3222 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DCCC154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