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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太古|女學生認非法集結囚2月 辯方指檢控及判刑延誤近3年 官同意酌情減刑

8.11太古|女學生認非法集結囚2月 辯方指檢控及判刑延誤近3年 官同意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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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11 日入夜後,有示威者在港鐵太古站集結,警方一度近距離向人群發射胡椒球彈,多人被捕。8 人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其中一名現年 23 歲女學生開審前認罪,周四(27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監禁 2 個月。

辯方求情指,本案涉及檢控和判刑延誤,合共延誤近 3 年,對被告重新規劃人生,造成沉重實質影響。加上被告認罪後已還押 39 日,後方獲法庭保釋,判刑後再次面對監禁,「兩次進出監房,係額外沉重打擊」 。裁判官劉淑嫻指,被告當時僅「睇人堵路」、參與有限,亦同意案件延誤,使她飽受壓力,因此酌情減刑。

被告余巧茵(被起訴時 21 歲,學生)開審前,承認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案情指,晚上約 10 時 40 分,港鐵太古站 C 出口外,有約百名示威者集結、投擲硬物,又用鐳射筆照向警員。警方到場驅散及拘捕被告,當時她穿著黑色衣物,戴黃色頭盔、護目鏡及口罩等,另有閉路電視拍到其行蹤。

辯方求情指檢控、判刑延誤
被告「好唔容易等到今日」

辯方求情指,希望法庭接納本案有兩個延誤。首先,警方於 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5 月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共約 16 個月,律政司終在事發後兩年始起訴;被告在 2022 年 8 月認罪,相隔 11 個月才獲判刑,「好唔容易等到今日,為案件畫上句號」,又指案件延誤對被告重新規劃人生,造成沉重實質影響。

辯方稱,兩段延誤合共歷時近 3 年,「被告別無選擇、只能等待」,又強調情況並非被告引起。控方回應指,索取法律意見涉及「複雜情況」。辯方續指,被告認罪後曾還押 39 日,後獲法庭保釋,判刑後再次面對監禁,「兩次進出監房,係額外沉重打擊」 。

官:被告僅「睇人堵路」、參與有限

裁判官判刑時,讀出被告的背景,指她現年 23 歲,出生於基層家庭、從小自強,師友亦對她有正面評價。裁判官續指,被告稱受社會氛圍影響犯案,事後感到後悔,被捕後打算認罪,惟不想中斷學業,以及加重母親的抑鬱症,因此沒有即時認罪。被告等候判刑期間,亦利用醫護知識服務社會、抗疫,照顧病患及長者。

裁判官考慮被告當晚無實質行為,僅「路邊睇人堵路」,攜有防衞性物品,但沒有攜帶攻擊性武器,在現場逗留約 2 分鐘、參與有限,亦非號召角色。官指,事件無造成市民受傷及財物損失,嚴重性較低,將量刑起點訂在 4 個月監禁。

官續指,被告在案件開審當日通知法庭認罪,可獲 25% 刑期扣減,考慮求情信內容、案件在「沒錯誤下延誤」,使她飽受壓力,而她獲保釋期間服務社會,扣減 1 個月,總刑期為 2 個月監禁。

同案 7 人非法集結等罪成 8.3 判刑

案件原涉 8 名被告,依次為林韋丞(24 歲,音響工程人員)、黎卓然(30 歲,戲院經理)、文城康(23 歲,電腦軟件工程師)、陳堃榮(18 歲,無業)、謝誠謙(28 歲,工程師)、余巧茵(21 歲,學生)、戴偉軒(29 歲,侍應)及陳朝安(28 歲,銷售員),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1 日,在港鐵太古站 C 出口參與非法集結。

除余巧茵外,餘下 7 人否認參與非法集結罪,當中黎卓然、陳堃榮、謝誠謙、戴偉軒及陳朝安罪成,陳朝安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即管有 2 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 個彈射器及 1 袋金屬彈丸;陳堃榮面對的管武罪不成立,即指他管有 1 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林韋丞、文城康非法集結罪不成立,林面對的管武罪亦不成立,即管有 1 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他早前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文城康面對的阻差辦公罪成,即阻撓警長 59103。各罪成被告將於 8 月 3 日判刑。

ESCC177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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