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6 月 12 日,大批示威者佔據金鐘夏慤道一帶,阻止立法會恢復《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二讀,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一名 28 歲男室內設計師事隔近 4 年,被控一項暴動罪,他周四(21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判囚 26 個月。
案情指,被告當日在示威人群前排面向警方防線,以手機拍攝警方。警員推進時,被告站在原地,並推撞前排警員,最終被制伏及拘捕。辯方指,被告以被動方式阻攔警方,並非主動衝擊,又指被告曾獲警方撤回保釋,離港進修後回港再被捕。法官李慶年表示,本案規模頗大而且持續,目的是為阻止立法會運作,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
官又提及,不少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年輕人,雖懷著改變社會理念,但以違法方式表達,害人害己。官指被告蓄意留守,壯大示威者聲勢,但同意他沒主動衝擊警方防線,另因獲撤保釋後再被捕而減刑。
案情指示威者佔據夏慤道
案情指,2019 年 6 月 9 日,有人發起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遊行,部分示威者自傍晚起逗留在立法會附近,直至午夜時分。及後有示威者試圖包圍立法會,拆除警方前線的鐵馬、堵塞龍和道,並與警方發生衝突。期間有人投擲物件,令警員及記者受傷。
於 6 月 11 日,有人在網上號召示威者再次包圍立法會,以阻止原訂於 6 月 12 日的《逃犯條例》草案會議。警方就當日於龍匯道以南行人路的公眾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案情指,自 6 月 12 日早上 8 時半起,數千名示威者佔據夏慤道所有行車線,以鐵欄等雜物設置路障。警方採取行動驅散人群,在不同位置與示威者發生衝突,期間示威者投擲頭盔、雨傘、磚塊等物品。
案情:警推進時被告推撞前排警員
案情指,於下午 5 時許,數百人在夏慤道近添美道位置,與警方防線相距約 50 米,警方多次警告及舉旗,惟示威者拒絕散去。被告當時戴上藍色口罩、穿迷彩色上衣及白色手套,頸上掛有白色毛巾,他由示威人群中走到前排,面向警方前線。
被告曾戴上頭盔又隨即脫下,及後由夏慤道行車線走向警方前線,拿出流動電話鏡頭向著警方。於 5 時 37 分,警方向前推進驅散人群,被告仍站在前線。警方多次要求被告離開,惟被告未有理會。當警方推進至被告的位置時,被告仍站在原地,並推撞前排警員,遂被制伏及拘捕。
曾獲撤保釋、進修回港再被捕
法官李慶年引述辯方求情,提到被告梁智堅(現 28 歲)任職室內設計師,無案底。他清楚面臨牢獄後果,仍積極面對,為家人積穀防饑,令弟弟及患情緒病的母親在經濟上得以照顧。
辯方指,本案暴動高峰時有過千人參與、維持 3 日,但證據顯示被告只參與 6 月 12 日下午 5 時許的暴動。當時被告以手機拍攝前方警員,在警方推進時沒有退後,以被動方式阻攔警方,並非主動衝擊。辯方又指,警方曾主動撤回被告的保釋要求,被告因而離港進修,惟 2022 年 9 月,學成回港後再被捕起訴。
官指規模頗大、嚴重滋擾公眾
法官判刑指,本案發生於 6 月 12 日下午 5 時許,是 6 月 10 日起一連串暴力事件的延續,目的是為阻止立法會運作。官指,示威者響應呼籲,大部分人戴上口罩及攜有裝備,屬有備而來;高峰時約有過千人參與,示威者曾向警方投擲物件。
官指,本案暴動規模頗大而持續,波及立法會一帶的夏慤道和龍匯道,嚴重影響市民和駕駛者出入,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法官同意辯方所指,被告涉及暴動的階段沒有使用磚塊或汽油彈,沒證據顯示有人受傷,故將本案的嚴重性訂於低至中度。
法官指,反修例風波引發一連串暴亂事件,不少十多至廿多歲的年青人,包括本案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雖然他們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但是以違法方式表達,害人害己。」官指,不少參與者被煽動犯法,他們對法律後果認識不深,不知悉即使無親自作出暴力行為,但蓄意到場支援已屬有罪,且罪責非輕。
官指被告有勇氣認罪
官指,證據顯示被告屬蓄意留守,以壯大示威者聲勢,但他沒主動衝擊警方防線,遂以 3 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良好背景,獲撤回保釋後再被捕等因素,官酌情減刑 3 個月,加上被告認罪獲減刑,終判囚 26 個月。
法官判刑後指,被告遇到很好的辯方大狀,沒有給予他錯誤期望,指被告現時仍年輕,可及早重新開展生涯規劃。官又提及,近期不少案件中,片段已清楚拍攝被告人的行為,但該些被告仍選擇不認罪受審,「你有咁嘅勇氣,都可以為你帶來較好嘅結果」。
事陣近 4 年被控暴動
被告梁智堅(現 28 歲,助理設計師)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於 2019 年 6 月 12 日在香港夏慤道附近,與身分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翻查資料,在 6.12 衝突中,有一人被控暴動罪。一名救生員被指向警方擲物,於 2020 年 5 月認罪,被判監禁 4 年。
DCCC63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