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立會|官拒患思覺失調被告拆案 警否認要求另一被告「是但」指出撞玻璃位置

7.1立會|官拒患思覺失調被告拆案 警否認要求另一被告「是但」指出撞玻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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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立法會暴動案,暫委法官李志豪早前裁定一名案發時 21 歲,患思覺失調和自閉症等的男生適宜審訊;辯方於周二(27 日)申請分拆案件,由另一位法官審理。法官周三(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裁定不接納分案申請,稍後頒布詳細理由。

至於另一被告早前爭議,曾於內地被扣押時,受港警威嚇而招認,警員周三接受辯方盤問,否認帶被告到立法會重組案情時,曾著被告指出「是但一塊」玻璃為案發時撞擊的位置。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至周四(29 日)續審,將傳召立法會秘書處證人,包括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法官批准。不認罪被告續准保釋。
控方稱毋須開「案中案」、反對拆案
官裁定不接納分案申請

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代表;被告何俊諺則由大律師麥健明代表。辯方於周二的審訊指,欲爭議其警誡錄影會面的自願性,以及被告於案發當日的精神狀態、會否影響其犯罪意圖,並申請分案由另官審理;辯方於周三修訂說法,決定僅爭議後者。

控方認為,如辯方僅爭議此議題,便毋須開「案中案」,即使須「嚴格舉證」(strict proof),相信不會「拖累」其他被告的審訊,反對辯方的拆案申請。法官最後裁定不接納分案申請,稍後頒布詳細理由。

聽取控罪內容後,被告茫然地看向辯方大律師,律師團隊隨即向他揮手及作口型「不認罪」,被告便小聲道「不認罪」。辯方申請被告坐到旁聽席,由社工及父親陪同審訊,獲法官批准。

控方早前的開案陳詞指,被告在警誡下表示,當日參與遊行後回家,及後朋友邀約他外出。案情指他在「波動的情緒」下更衣離家,其後朋友帶他進入立法會大樓內,當時他手持公仔和電話,身穿「海賊王」卡通圖案上衣。

另一被告爭議被逼招認
警供稱被告自行於記事冊上招認

庭上早前亦展開「特別事項」聆訊,爭議被告林錦均並非自願作招認及重組案情。辯方指他一度被扣押在內地,遭警員威脅若不合作會「被消失」,故寫悔改書及作招認。暫委法官李志豪早前裁定警員記事冊、會面紀錄和案情重組的招認均可呈堂。

控方於周三再處理林錦均的「一般事項」案情,傳召曾於「特別事項」作供的警員 11245 徐文達(音譯),徐稱於 2019 年 10 月 18 日下午 3 時多,從落馬洲口岸及皇崗口岸交界接收林,將他帶上警車及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徐續指,他其後以「串謀摧毀或破壞財產」罪名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佢喺我嘅記事冊上寫七一冇入過立法會,淨係喺出面做咗破壞」。徐及後於晚上 9 時多,帶被告到立法會綜合大樓「重組案情」,包括到「煲底」附近,被告應其要求指出當日「撞玻璃」和「執鐵馬」的位置。

辯方盤問指警員著被告「是但」指出破壞位置
警否認

被告由大律師何婉嫻代表,辯方盤問時,向徐指出警長 2828 要求被告寫下招認字句,又要求他在錄影會面加插細節,以及同意重組案情和搜屋;徐一概否認。

辯方再指,重組案情時,被告稱「根本冇做過,唔知指邊塊玻璃」,但警員稱「是但一塊就得㗎喇」,故被告指「中間位置」,另外沒有指出在何處拿鐵馬,警員製作的相關位置草圖不準確;徐亦否認。

控方指,代表黃家豪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因處理另案缺席,望押後至周四傳召立法會秘書處證人,包括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獲法官批准。不認罪被告續准保釋。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認暴動

本案原涉 13 名被告,黃家豪( 20 歲,學生)、羅樂生(19 歲,廚師)、何俊諺(21 歲,運輸工人)、畢慧芬(24 歲,無業)、孫曉嵐(23 歲,自由工作者)、潘浩超(31 歲)、馬啟聰(30 歲,記者)、王宗堯(42 歲,藝人)、沈鏡樂(23 歲,地盤工人)、劉頴匡(26 歲)、吳志勇(26 歲)、范俊文(28 歲)及林錦均(25 歲)。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參與暴動。林錦均另被控刑事損壞罪,潘浩超則另被控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除林錦均外,其餘被告均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7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包括羅樂生、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沈鏡樂、劉頴匡、范俊文。同案另外 6 人,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其中王及吳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DCCC606/2020、DCCC607/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