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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立會|官裁患思覺失調男生適宜受審 辯方指難溝通索指示 准押後一天處理答辯

7.1立會|官裁患思覺失調男生適宜受審 辯方指難溝通索指示 准押後一天處理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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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立法會暴動案,暫委法官李志豪早前裁定一名案發時 21 歲,患思覺失調和自閉症等的男生適宜審訊,案件周一(2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開審。

代表患病男生的大律師指,由於難以從被告獲取法律指示,故無法簽妥承認事實,亦暫時無法處理答辯,申請押後處理案件。法官表示,已給予周末時間辯方溝通,「再押後畀你拎指示有冇意思?」辯方重申,「我係非常非常之好困難,喺溝通方面」,其後又指「一向都攞唔到(指示),坦白講」。法官遂應辯方申請,押後至周二的審訊再處理答辯,另批准被告父親及社工,在審訊間陪同被告協助講解。被告續准保釋。

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代表;被告王宗堯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黃家豪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何俊諺則由大律師麥健明代表。辯方專家證人早前指,被告何俊諺患思覺失調和自閉症等,不宜答辯和審訊;而法官早前裁定他適宜審訊。

辯方申被告父及社工陪審訊獲准

辯方表示,由於「好難獲取(法律)指示」,故無法簽妥承認事實,控方須「嚴格舉證」(strict proof)。辯方另申請被告父親及長期跟進個案的社工,在審訊間陪同被告,協助講解情況;控方不反對,申請獲法官批准。

法官指,法庭已決定不接納辯方的醫生報告,惟得悉辯方欲依賴同一份報告,爭議另外兩個事項,即被告錄影會面的自願性,以及被告進入立法會時的精神狀態。法官關注,辯方的說法均源自同一份報告,除非辯方呈交另一份醫生報告,否則繼續沿用相關報告並不合適。

法官再詢問被告可否答辯,辯方冀押後再作考慮。法官一度質疑,已給予周末時間辯方處理,「再押後畀你拎指示有冇意思?」休庭後,辯方重申「我係非常非常之好困難,喺溝通方面」,又指「一向都攞唔到(指示),坦白講」。法官應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周二再處理答辯。

案情:被告在「波動的情緒」下離家
朋友帶進入立會大樓

控方早前的開案陳詞指,被告在警誡下表示,當日參與遊行後回家,及後朋友邀約他外出。案情指他在「波動的情緒」下更衣離家,其後朋友帶他進入立法會大樓內,當時他手持公仔和電話,身穿「海賊王」卡通圖案上衣。

城大編委記者警誡下稱大樓內拍攝

控辯另呈上被告黃家豪及馬啟聰的承認事實,指黃在警誡下表示,當天為「城大編委」的傳媒代表,在內訪問及拍攝,而警方在會議廳近主席台檢取一本被毀壞的《基本法》小冊子上,找到其左手拇指印。警方亦在黃的住所中,檢獲了 2 部電腦、 2 部手提電話、2 件「城大編委」短袖、一對黑色鞋等。

承認事實續指,於案發日晚上 9 時多,在立法會大樓地下,馬啟聰戴黃色安全頭盔,舉起雙手用手提電話拍攝現場,其後於 10 時多,再走往一樓會議廳的主席台方向,期間均沒有掩蓋面容。

王宗堯承認事實:11 時 47 分前沒拍攝到蹤跡

被告王宗堯的承認事實則指,於案發日 11 時 47 分前,並無片段拍攝到其蹤跡;控方早前的開案陳詞指,被告於 11 時 47 分正與示威者及記者談話,期間沒有掩蓋面容。

案件於周二續審,庭上指將傳召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不認罪被告續准保釋。

案件於周一踏入第 15 天審訊,早前的審訊除了爭議被告何俊諺是否適宜答辯外,亦爭議被告林錦均並非自願作招認及重組案情。辯方指他一度被扣押在內地,威脅若不合作會「被消失」,又指他遭警方威嚇利誘。暫委法官李志豪早前則裁定警員記事冊、會面紀錄和案情重組的招認均可呈堂。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認暴動

本案原涉 13 名被告,黃家豪( 20 歲,學生)、羅樂生(19 歲,廚師)、何俊諺(21 歲,運輸工人)、畢慧芬(24 歲,無業)、孫曉嵐(23 歲,自由工作者)、潘浩超(31 歲)、馬啟聰(30 歲,熱血時報項目統籌 – 記者)、王宗堯(42 歲,藝人)、沈鏡樂(23 歲,地盤工人)、劉頴匡(26 歲)、吳志勇(26 歲)、范俊文(28 歲)及林錦均(25 歲)。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參與暴動。林錦均另被控刑事損壞罪,潘浩超則另被控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除林錦均外,其餘被告均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7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包括羅樂生、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沈鏡樂、劉頴匡、范俊文。同案另外 5 人,黃家豪、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其中王及吳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DCCC606/2020、DCCC607/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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