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7.1立會|25歲男供稱遊行至傍晚離開 指警員曾教導錄口供

7.1立會|25歲男供稱遊行至傍晚離開 指警員曾教導錄口供

分享: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周三(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29 天審訊。案發時 25 歲男被告早前爭議招認的自願性,法官最終裁定會面紀錄等證供均可呈堂。

被告供稱,當天欲觀看升旗禮,惟到達金鐘時已完結,他遂留在立法會「煲底」休息,下午到銅鑼灣參與遊行,傍晚轉到元朗與朋友聚會,辯方呈上當晚聚會相片佐證。

至於警員記事冊和錄影會面,顯示被告曾稱受氣氛影響失去判斷力,以鐵馬撞擊立法會大門,被告供稱當時有警員教導他錄取口供,強調案發時未曾作出任何破壞,亦沒參與暴動。案件周四(20 日)續審,將由控方盤問被告。
被告林錦均
被告早前爭議招認 指港警曾在深圳威嚇

案發時 25 歲被告林錦均,早前爭議並非自願作招認及重組案情,暫委法官李志豪裁定警員記事冊、會面紀錄和案情重組的招認均可呈堂。

林在「案中案」時作供,指他於 2019 年 8 月遭內地公安扣押,曾被連續審問 14 小時不能休息;又被逼承認有關反修例事件的事情和撰寫悔過書,表示對其行為感後悔和知錯。

林指,當時被威嚇若不合作會「被消失」,香港警方曾在內地接見他威脅「你再唔認就繼續留喺度啦,唔使諗住返到香港喇」;又教導他以悔過書為藍本錄取口供,著他毋須找律師,否則會影響程序流暢和令警員麻煩;又指若合作可下調擔保金。

被告:當日參與遊行至傍晚離開

林周三(19 日)講述案發當日的行程。他供稱,當天早上 6 時半由天水圍住所出發,乘搭巴士到金紫荊廣場觀看升旗禮和步操儀式。巴士駛至中環時,因道路阻塞須下車,他續向金鐘方向步行,期間因下雨而曾在皇后像廣場避雨。

林指,約早上 8 時到達立法會一帶,得悉升旗禮已完結,金鐘站亦已關閉,遂到立法會「煲底」位置休息。睡至 11 時許時,林得知金鐘站重開,於是乘搭港鐵到銅鑼灣休息和吃午飯,準備加入遊行隊伍。

林供稱,在銅鑼灣京都廣場大快活吃午飯及休息,近下午 3 時到維園參與遊行,於高士威道中途加入,5 時許到達金鐘一帶。林指,當晚相約教友在元朗吃晚飯,故到達金鐘後離開遊行隊伍,在海富中心麥當勞短暫休息後,傍晚 6 時乘坐港鐵,由金鐘站返回元朗站,離開時見到夏慤道有大量市民。

林晚上 8 時抵達餐廳,指教會在案發前舉行佈道會,當晚為慶功宴。辯方呈上當天晚宴的相片,以證林當晚參與晚宴。林續指,飯後與教友到酒吧喝酒,至翌日清晨 4 時許離開。

被告指警員教導錄口供
稱當日沒參與暴動及破壞

辯方指,林於警員記事冊寫下:「7 月 1 日嗰日我冇入過去立法會破壞,我淨係喺外面地下撞過玻璃,撞完我就走咗。」林表示說法不正確,指並非他當日的行程。

至於林在錄影會面中表示,他當日曾在夏慤道接過並穿上物資、下午 3 時跟隨遊行隊伍出發、受氣氛影響下失去判斷力,以鐵馬撞擊立法會大門、過程中遭鎅傷手,須接受急救和包紥等;林指上述說法均不正確。

林指,有警員教導他錄取口供,例如指撞玻璃是為了讓其他示威者進入立會示威;他亦未曾傳送或觸碰留有其掌紋的鐵盾,以及沒有撞過立會大門。

辯方另指,警員將林帶返立法會重組案情時,稱林指出撞玻璃位置。林表示,此說法亦不正確,指他當時稱沒撞過玻璃,惟警員著他「是但」指出一塊玻璃。林強調,他案發時未曾作出任何破壞,亦沒參與暴動。

被告王宗堯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認暴動

本案原涉 13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部分人另被控刑事損壞罪、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罪,以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另外 6 人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其中王及吳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DCCC606/2020、DCCC607/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