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控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元朗站暴動,周三(15 日)在區院展開第 17 天審訊。辯方續盤問案發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李伯豪,問當晚 11 點收到指示後,是否用了 7 至 8 分鐘才可出發?他答稱,「當時要啲時間先出到」,追問下稱,「因為我哋軍裝都廿幾個,加埋刑事部幾十個,要啲時間一齊出發」。
控方覆問時就警方到場後被罵一事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法官問,「有一班人睇到…圍住你哋警察,大部分人有人叫囂, 我相信係粗言穢語,你哋無圍住陣勢,前後左右保護自己安全?」李稱,「有以有限人手盡量圍住。」李在追問下稱當時「少少驚」。
另當日在站內看閉路電視的警長供稱,只見有打鬥,但「攞住咩武器完全睇唔到,雨遮木棍我係分唔到」。法官據片段問及,10 幾名白衫人士作出暴力行為時,非白衣人的人數;警長稱,「畫面睇,白衫嘅人明顯強勢好多」。案件周四續。
本案由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代表。各被告的代表依次為:大律師黃錦娟、大律師李百秋、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鄭凱霖、大律師周慶澎、大律師黎建華、大律師曾敏怡。
指揮官稱當晚訓示後
在元朗警署候命
控方續傳召事發當晚,在大堂及月台衝突後,帶隊到元朗站的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李伯豪作供;李接受大律師李百秋盤問。李於盤問下供稱,他當晚對約 40 至 50 名警員作訓示,部分單位由代表出席;而訓示後,快速反應部隊在元朗警署候命,晚上 11 時前沒被指派到他處。
辯方質疑應可更快出發
李:「加埋刑事部幾十個,要啲時間一齊出發」
辯方問,李當晚 11 點收到指示後,是否用了 7 至 8 分鐘才可出發?李答稱,「當時要啲時間先出到。」辯方追問為何需時 7 至 8 分鐘,質疑「特快部隊」(應為:快速應變部隊)應該 1 至 2 分鐘到場。李答稱,「因為都有 4 隊,20 零個同事,又要着晒裝備。」在辯方多番追問下,李指,「因為我哋軍裝都廿幾個,加埋刑事部幾十個,要啲時間一齊出發,我哋一齊出唔係個別出。」
法官則指,知道辯方問題用意,警員理論上穿好裝備、坐上警車,「一叫出發就好似導彈嘭一聲飛出去」,但指快慢如何量化(衡量)可在陳詞交代。辯方則指「所以我質疑佢囉,既然設特快部隊唔係特慢。」法官遂追問證人答案是甚麼?李稱,「因為同事需要著保護裝備,同埋要時間集合出發。」
李指到場後「能力上盡量控制到個現場」
辯方問,快速應變部隊到場後,是否很快驅散破壞社會安寧人士?李則稱,「上到去睇唔到有破壞社會安寧嘅事,但見到有人走緊」,並在追問下指「能力上盡量控制個現場」。
辯方其後問,李帶同 24 至 28 名隊員到場,當時是否知悉需面對多少人?李指,不記得有否獲告知西鐵站的人數;另不記得行動室有否作出警告,可能面對暴力事件,「但記得現場好亂需要幫手」。
辯方問,李當時是否無計劃要截停或拘捕某些人士?李稱,「當時未諗過要拘捕,因為要救人先。」辯方追問,從何訊息得知要救人?李指,「上到去見到有人坐喺度喊緊,有啲救護員話要做急救。」辯方再問,「但你出發前無預到呢個場面?」李答,「唔記得咗有冇人受傷。」
控方播港鐵 CCTV 片段
向李確認被罵一事
辯方完成盤問後,控方接着覆問,指李於盤問時供稱,不記得當日元朗警區派了 102 名警員到港島支援。李澄清是指不記得人數。李又於覆問下指,當日元朗分區派出數十人到港島,主要為軍裝,動員元朗分區的警力差不多 50% 或以上。
另控方就警員到場後被人指罵一事,播放港鐵的閉路電視片段,請李確認當時的時段。畫面可見,時間為 11 時 35 分,大堂閘口附近有多名市民;李確認他當時在閘口附近位置。該片段沒有聲音。
法官着李口述形容畫面所示的情況。李指,當時不斷有人向他們指罵,而當時有受傷人士需要處理,故同事需盡量安撫他們的情緒。李又指,「佢哋嗰啲公眾人士衣著唔係白色衫嘅,當中有人向我哋指罵,目光唔係友善嗰啲嚟,因為人數愈來愈多,睇吓當時會唔會有多啲同事可以幫手。」他遂經通訊機要求增援。
官指片中一班人圍住警察
大部分人有叫囂 「相信係粗言穢語」
法官指,留意到片段一名深色衫人士,雙手向前舉動,不斷舞動雙手,問李當時有否留意?李稱無特別留意,因為大部分人有相類似動作。
法官又指,「有一班人睇到…圍住你哋警察,大部分人有人叫囂, 我相信係粗言穢語,你哋無圍住陣勢,前後左右保護自己安全?」李稱,「有以有限人手盡量圍住。」法官追問,「你當時嚟計,唔會覺得驚㗎?」李答,「都無辦法法官大人。」
法官問,「唔係無辦法…你哋唔驚咩?」李遂稱,「有少少嘅, 始終(對方)人多,又係鬧我哋,唔知會唔會有進一步行動。」法官續問,警員當時有否手持胡椒噴霧或警棍?李指,當時有持警棍,但沒有取出胡椒噴霧。
李:公眾「逼到我哋去 J 出口」
行動室指示撤退
另一片段顯示為 J 出口位置,畫面時間為 11 時 44 分。李形容畫面,「咁嗰陣公眾人士逼到我哋去 J 出口,(元朗警區)行動室叫我哋撤退,咁我哋一路喺度撤退」,並指公眾人士與他們有一段距離,指他們「好似鬧我哋」。李指,部隊撤離後繼續巡邏,未有返回警署。
駐站監察 CCTV 警長:
當晚留意有否可疑人士
控方另傳召偵緝警長 46744 盧吉相作供,他先接受林卓廷的代表大律師盤問。盧指,當晚與另一警員在站內控制室,看閉路電視片段監察,留意有否可疑人士在附近「搞事」。
盧指,據他理解,可疑人「即係當時有一個動亂時間…當時有示威嘅人會著黑色衫,見到黑衫特別留意有冇聚集,如果有我會通知 DOR (元朗警區行動室)」;他於追問下指「唔理黑衫白衫任何衫都好」,只要可疑都會留意。至於可疑行為如「聚埋一齊傾計,攞住啲咩嘢,行嚟行去次數,逗留時間有幾長」。
盧並確認,當晚 6 時接受訓示,但稱不記得詳細內容;而站內首個可疑情況是在約晚上 9 時 30 分後,「人群多咗,聚集多咗」,並有向行動室匯報,又覆述當時對方稱「我哋知道㗎啦,得啦 OK 啦」。
盧:10 時 30 分後有打鬥
「咩武器完全睇唔到」
盧續稱,第二個可疑情況約在 10 時 30 分後 ,留意到有打鬥,「因為我係透過閉路電視,見到攞住武器,有互相毆打,只係睇到啲人,攞住咩武器完全睇唔到,雨遮木棍我係分唔到」。
辯方問,盧有否在任何階段,聽到港鐵同事提及發現爭執事件?盧稱有,9 時 30 分之後,「站長有同我講過,話阿 sir 發生咗啲事,我有話我哋做緊嘢」。辯方追問,盧有否答「按程序做」?盧答,「無,絕對無」。
辯方追問,盧為何如此肯定?盧指,「我都係一個警察嚟,負責監察情況,我可以第一時間報告比 DOR(行動室) 聽,無需要叫佢同其他警察報案啦。」
盧:不知悉
曾有 3 軍裝警員到站
盧在提問下指,當晚 9 時許至 10 時許,留意到從九龍方向入元朗的人較多;至於是否有人在元朗站的出入口出現,盧指「你講人就一定有」,人數如平常一樣,「嗰陣時收工嘅人數都特別多」,追問下指留意到黑衫、白衫人士較多。
辯方問,閉路電視顯示晚上 10 時 40 分有白衫人士從 F 出口進入大堂。李稱,「有啲記憶」,但指「面前咁多閉路電視,突然留意到黑衫同白衫人士比較多,你話從邊個出入口,邊個列車入,我真係無印象。」
辯方遂問,是否有印象有人取棍或牌狀物品打人?李答,「有印象,見到有人走嚟走去,揸住啲牌互相打,咩形式點打法我真係無印象。」盧又稱,不知道港鐵曾作出求警協助,亦不知道曾有 3 名軍裝警員到站,但從閉路電視知悉有廿多名快速應變部隊警員到場。
辯方播多段 CCTV 片
盧同意畫面「白衫嘅人明顯強勢好多」
辯方另播放港鐵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問盧有否看過畫面。其中一段時間約為 10 時 40 分,畫面拍到大堂位置,電梯下方有人群,欄杆旁有多名白衣人,有人跳閘進入付費區內。盧確認是他看到的打鬥畫面。
辯方播放另一角度片段,指白衣人似乎 10 個以上,明顯取棍,問他當時有否匯報有人取棍?盧稱沒有,因最重要是盡快報告,行動室亦無問及詳情,「擸哂架生打我係無講」。
辯方追問原因,盧稱,「佢個回覆係得得得,我哋好快會處理…趕時間千鈞一髮,點樣打法,我無可能詳細話比佢哋聽。」辯方質疑,行動室可以調動人手追捕,盧指,「佢係控制室,我唔係控制佢。」盧於追問下同意,他當時如行動室的「眼睛」,並指當時可能有報告但不記得。
法官問,閉路電視畫面顯示 10 多名白衫人士作出暴力行為,非白衣人的人數是「強弱懸殊,十個打一個,定不相伯仲」?盧稱,「畫面睇,白衫嘅人明顯強勢好多」,但指當時無印象。
盧重申當時
不只監察單一閉路電視
辯方播放 F 出口片段,時間約 10 時 48 分。盧稱,「都見」相當多白衫人士揸棍及藤條物體入大堂。辯方問,當時有否看到此畫面?盧指,「我再重複一次,控制室唔係單對一部閉路電視,係十幾部,只係見到人流喇住啲嘢走嚟走去有打鬥有武器…」
辯方亦播放 10 時 49 分的大堂片段,盧指,就閘內人及閘外人的狀況,「呢個唔覺係打鬥,係對峙。」法官指,片段可見,當時大堂內有很多人,盧稱是由九龍方向入元朗的人群,當中有不同顏色衫人士。法官關注,這批人士是在聚集而非出閘離開,盧則指當時有匯報。
辯方其後播放數段出入口片段,時間約 10 時 59 分,有多名白衣人進入站內,問盧有否匯報?盧指,「呢啲畫面見得太多」,並指「10 點半打後經常性見到呢個情況,有冇打(電話匯報)我唔記得咗。」
辯方又指,F 出口曾有人「瞓低咗」,問他有否留意?盧稱播片時才看到,當時「見到有嚿嘢瞓低咗,唔知係咪人」。
案件周四續,盧將繼續接受盤問。
7 人被控在元朗站參與暴動
被告依次為,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 歲)及另外 6 人,包括庾家豪(35 歲)、陳永晞(37 歲)、葉鑫昇(31 歲)、鄺浩林(26 歲)、尹仲明(48 歲)及楊朗(26 歲),7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7 人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CCC110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