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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非白衣人案|次被告否認救黑衣女士是勇武派 第三被告稱在鳳攸北街遭指嚇

7.21非白衣人案|次被告否認救黑衣女士是勇武派 第三被告稱在鳳攸北街遭指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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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岑頴欣代表。各被告的代表依次為:大律師黃錦娟、大律師李百秋、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鄭凱霖、大律師周慶澎、大律師黎建華、大律師曾敏怡。

片段顯示庾家豪(右一)拾起水喉,拋向右邊白色牆的方向。控方質疑他是「要便利協助付費區內嘅群體」,庾稱同意,指不想有人被絆倒。(片段截圖)

控方指庾拾起水喉
是「便利協助付費區內嘅群體」

控方早上繼續盤問庾家豪,問及閘內人向閘外射水的情況,並播放當時片段。庾確認,當時聽到有閘內人大嗌「睇住啲喉小心」,認為都是擔心有閘內人被水喉絆倒。控方指,當時閘內人明顯與閘外白衣人「對抗」。庾不同意,重申閘內人是想阻止白衣人打人。控方追問,至少「對立」?庾同意。

控方續指,當時庾拾起水喉,放在側邊,是「要便利協助付費區內嘅群體」。庾稱同意,指不想有人被絆倒。控方續指,便利協助是為了閘內人與閘外人對抗。庾稱,「唔完全同意,可以係對抗,但因為(閘外)有人打緊人,唔係主動刻意攻擊。」

控方續指,當時閘外沒有水喉,僅閘內有,問射水是「一個攻擊性行為」。庾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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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陳廣池指據片段,有持喉的黑衫人士「向前行差啲跣低」,又指留意到該人「想用把遮扑前面」。庾指未能判斷該人是否主動用遮向前扑。(片段截圖)

官:有射水的人主動出擊

控方續引述片段,庾確認當時曾聽到有人說「拉住兄弟」,問是否指射水的人?庾稱當時沒特別理解,指焦點是看到取喉的人被打。控方追問,是否聽到有人嗌「拉住兄弟」,故上前拉取喉的人?庾稱,「我做嘅動作同佢有冇嗌冇關係。」

控方稱,庾上周供稱,不認識的人叫他兄弟,不會回應,質疑庾的「行為表現係幫手拉」。庾稱不同意,「同埋頭先畫面睇,佢嗌完我反而我縮咗手喎。」

法官指片段可見,一名持喉的黑衫人士「向前行差啲跣低」,又指留意到該人「想用把遮扑前面」。庾指,當時看到該人跣腳才拉住他,以及閘外白衣人「有動作想打佢」,故將他拉後。官指,「佢主動向前面扑落去㗎喎」,並著庾重看片段。庾看畢後稱,「我判斷唔到主動扑定跣腳棍搵嘢扶。」

官再著庾重看片段,「佢主動出擊然後先跣腳,就唔係跣腳先向外扑。」庾稱,慢鏡看片段後,指有機會是法官的說法,但不能肯定。

庾否認為黑衣人群體「兄弟」
指射水成功拉開距離

控方續問,閘內人有人「攻擊」閘前的白衣人?庾稱,「都係阻止白衣人打人,唔係攻擊。」控方指,當時環境是閘內人幫手嗌「拉住兄弟」,指庾的個人行為顯示為「兄弟」,會互相幫助合作,指庾是黑衣人群體其中一個「兄弟」;庾均否認。

另控方指,閘內人當時射水的目標為閘前白衣人,並非跟著閘外的何桂藍或白衫女士。

庾稱,當時何及灰色頭盔男子(庾早前供稱為記者)移動到右方柱後,白衣人曾行近兩人,但在射水後,白衣人將視線望向閘內,亦沒追打何。庾認為,「呢個係射水者嘅成功,令施襲者同受害人有返個距離」。庾追問下同意,在救人後,他沒有著射水者停止;但否認繼續用水喉「向閘外白衣人攻擊」。

控方再質疑沒離開

庾另確認,閘內有人使用滅火器,故片中看到有煙霧,並同意當時身處閘機位置人群最前方。控方又指,白衣人沒衝前攻擊救護員,庾則稱看到有白衣人攻擊,而救護員亦「縮緊」。

控方質疑,庾當時可後退,「離開呢個是非之地」,庾指當時好傍偟,「嗰刻做唔到啲咩,支棍真係好粗,伸手擋冇可能啦」;否認當時是留守及藉人多勢眾、增加聲勢,解釋指「唔知做乜嘢,無力感好重,我係呆咗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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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林卓廷 FB 直播片段,一名黑衣女士曾單獨在大堂連接月台的樓梯位置。庾稱看到她攤手、伸手擋著一班白衣人,故他大嗌「救人」並落樓梯。(片段截圖)

控方問庾是否「勇武派」

控方另問及,庾由大堂去到月台的情況,指庾主問時供稱,他與女友由扶手電梯上月台期間,被白衣人的棍扑中頭部,但看不到被誰襲擊。

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指庾後方有人,包括手持紅傘、「保衛元朗、保衛家園」發泡膠牌的人,亦有人持長傘,問「會唔會有機會係逃難,兵荒馬亂嘅時候,俾自己人唔小心扑到你? 」庾稱,他可清晰感受到被傘、發泡膠牌扑中的力度,與被棍扑中有分別。

控方另指,庾主問時曾供稱,看到連接大堂的樓梯有一名黑衣女士攤手、伸手擋著一班白衣人,故隨即大嗌「救人」並落樓梯,帶該名女士上月台。

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指庾是在人群當中急步衝出,並需要左閃右避。庾確認。控方問,該女士是否沒提過要人救?庾指與她沒有對話,追問下同意沒找其他人幫手。控方續問,「你跑落去(樓梯)係落單」?庾稱,「嗰位女士都落單啦」,在追問下,他再答稱「有可能」。

控方續問,「我形容都係『勇武派』咁,自己同人對抗嘅,你同唔同意呢個描述?」庾稱不同意。

控方又指,該女士當時扶著扶手,「可以自己照顧自己,對抗白衣人」;亦質疑庾毋須在月台急步跑,「你咁急步衝落去樓梯,白衣人可能會誤會你衝落去打㗎喎」。庾均不同意。

辯方質疑控方提問字眼
官著重播錄音後稱「唔好意思」

庾的代表大律師李百秋質疑,庾是在月台急步走,不是在樓梯急步走。官著李重看筆記及讀出控方的問題,指抄到的筆記是「你咁急」,而不是「急步」,其後下令重播該段錄音。據錄音,控方問時是提及「急步」。官即稱「唔好意思,今次你啱 ,李大律師」,並著控方修正問題。

庾其後供稱,當時急步行至樓梯頂位置,行樓梯的速度亦較快。控方問,庾的行為會否令白衣人以為想襲擊人?庾稱沒想過。

控方亦問,當時該女士是否「頂住咗白衣人保護」?官指該女士向白衣人有動作,「可以指罵其他人,可以抖氣」,又指「未必係保護人哋,未必咁偉大㗎喎」。

控方遂問,女士的行為有否阻擋白衣人?庾稱,「唔知有冇阻擋,直覺覺得一個人對住咁多白衣人係危險,所以我想救佢」,庾同意沒拖住該女士入車廂。

控方最終總結案情指,庾與其他被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在元朗站參與暴動;庾否認。

庾覆問指當時「時間好難捱」

辯方覆問時提及庾當時女友拍片一事,控方曾指「影多一條影少一條,都冇乜分別」而庾不同意,問他不同意的原因。

庾解釋,事後看其女友的片段,「唔知佢影緊乜」,但認為需要記錄罪證,「正如控方話好多人報警,點解我唔報警,我都唔會話一個人報警都夠啦」。

另辯方指,控方問及射水時庾曾站在前方,而庾稱當時「呆咗」,著庾解釋。庾稱,眼前數名白衣人亂棍打救護員及市民,形容為「好震撼嘅畫面」,指白衣人「無差別打人,我呆咗諗應該要點做」,又指當時「以為逗留咗一個鐘,事後先知逗留咗 11 、12 分鐘」,直言「時間好難捱,覺得過咗好耐好耐」。庾其後完成覆問及共 5 天作供。

庾家豪
次被告庾家豪完成 5 天作供。他在覆問下指案發時在元朗站現場「時間好難捱,覺得過咗好耐好耐」。(資料圖片)

第三被告開始作供

身穿西裝的第三被告陳永晞下午開始作供。他在其代表資深大律師潘熙主問下,確認現 41 歲,於香港修讀至中二後,曾到英國、新西蘭修讀學士,2006 年回港。

陳曾任職市場推廣,其後加入金融業。他確認,曾任職中銀國際客戶服務經理,以及德意志銀行客戶經理及副總裁。陳確認, 2020 年 8 月因本案被捕,同年離開德意志銀行。

陳另確認居於元朗 Grand Yoho,2016 年買入單位,翌年入伙。陳另稱於 2019 年 12 月當選業主委員會,為其中一名代表,參選是因關心社區,想出一分力。

陳指元朗站衝突前鳳攸北街有「好大班著住白色衫」

陳稱,事發當晚約 9 時 45 分,與居於 Grand Yoho 的友人及同事 John 致電,相約到「B 仔涼粉」食糖水及於形點中庭位置會合。辯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陳確認當時身穿短袖綠色上衣、牛仔褲。

約 10 時 15 分,他們由形點商場、近元龍街出口欲前往雞地,沿明渠方向前行時,看到鳳攸北街休憩處,「注意到好大班著住白色衫,大部分人持棍嘅物體喺嗰度聚集」,人數「不下一百個」。

陳:有白衣人稱「今晚呢頭會有嘢」

陳續稱,一名白衣人注意到他們,「用棍指住我哋,問你哋係邊個」,另一個白衣人手持相機,制止該白衣人,「問我哋邊個同做咩,於是乎我哋答我哋街坊嚟,佢話如果係街坊嘅話快啲離開啦,今晚呢頭會有嘢(發生)」,另陳在官追問下稱,該白衣人手持單反相機,但不記得哪個牌子。

陳指他們遂走回商場,John 聯想到之前曾收到資訊,「當日元朗係會有白衣人聚眾打人」,覺得需要提醒經過的人,故出發到西鐵站,「去提醒佢哋避免呢個危險」。

陳永晞
第三被告陳永晞周一(25 日)開始作供。(《法庭線》記者攝)

7 人被控在元朗站參與暴動

被告依次為,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 歲)及另外 6 人,包括庾家豪(35 歲)、陳永晞(37 歲)、葉鑫昇(31 歲)、鄺浩林(26 歲)、尹仲明(48 歲)及楊朗(26 歲),7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7 人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CCC11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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