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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非白衣人案|控方質疑次被告沒問林卓廷警何時到場 「因為唔想警察到」

7.21非白衣人案|控方質疑沒問林卓廷警何時到場 因不想警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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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岑頴欣代表。各被告的代表依次為:大律師黃錦娟、大律師李百秋、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鄭凱霖、大律師周慶澎、大律師黎建華、大律師曾敏怡。

控方提問時指出其他被告
次被告代表大狀反對

控方高級檢控官岑頴欣續播片盤問,指有閘內人執起物品,掉向付費區外白衣人,期間有指出片中都看到林卓廷及其他被告如尹仲明。庾的代表大律師李百秋提出反對,指主控逐一認出其他被告,但庾已表示不認識他們,認為控方的做法不公。

法官指,控方的方向並不是基於庾認識被告,且這些已納入承認事實。官其後詢問林及尹的代表大律師,兩人均表示沒爭議。官稱,即使其他被告沒反對,但著控方提問時形容衣著,不提及哪名被告。

控方續問,據片段可見,有 10 人執拾物品掉向閘外人,指庾「當時跟住人群」,問他是否與上述人一樣,手持水樽「共同行事」向白衣人掉出,並指出庾當時的行為是「想作攻擊性行動」。庾均不同意。

控方質疑庾沒在平靜時離開
「專登留守」增聲勢

控方續播放片段,指當時傷殘人士通道開啟,付費區外的白衣人沒有進入。庾同意。另庾同意,當時聽不到列車會停駛的廣播。控方指,當時月台往屯門、紅磡方向都有兩班列車,質疑庾可以離開,指當時「環境較平靜」。庾不同意,並指事後才知悉月台有列車。

控方指出,庾當時「專登留守」,與閘內人「互相增加聲勢」,以「人多勢眾策略對抗白衣人」。庾均不同意。控方又指,片段可見,庾接下來作出「挑釁動作」。庾稱,「我記得有做動作,但唔同意係挑釁。」

控方引片段指,庾(穿深色衫)在「平靜時候」向白衣人作招手動作,是「挑釁式」。庾不同意。(片段截圖)

庾確認曾向白衣人招手、擊掌

控方又問及庾向白衣人招手的動作,指他亦曾「雙手大力拍一下」;庾確認。片顯示當時有白衣人在閘機的傷殘人士通道附近,並向閘內人方向招手。

控方問, 即使有白衣人招手,庾都不需擊掌回應。庾稱「當時選擇咗咁做」,又指感覺對方「叫我或者其他人出去」,故行前做一系列動作,表達「我哋唔怕你,你唔好再恐嚇我哋」。

官指,庾沒回答擊掌原因。李百秋站立指證人已回答。官隨即問「我有冇權問?」、「法官問緊證人問題,需唔需要辯方大律師答?」並指留意到李沒抄筆記。官再問庾,是否沒回答擊掌原因。庾確認沒有。

庾其後答稱,招手、擊掌是一系列動作。控方續問,「咁你咪會俾人點相? 」庾指不肯定。官追問,「即你自動獻身?」並指「褪後縮後咗喺柱度,咁咪冇咁易俾人點相」。庾稱同意。

控方連番就庾招手、擊掌提問

控方問,庾是否因行前「做突出動作」,故白衣人「無幾耐衝入嚟打」?庾同意白衣人有追打,又指「如果我咁做令全部白衣人剩係打我一個,咁我咪成功囉,我保護到其他人。」

控方連番質疑,指指可由「單身精壯男丁」作出保護、庾行前是「表示要對抗多過保護動作」,以及庾曾 4 次招手,「一而再再而三做」是起不到嚇白衣人的效果等,庾均稱不同意或否認。

控方再指,庾在「平靜時候」作招手動作,是「挑釁式」,指他看到有白衣人站著傷殘通道,招手、擊掌「係專登挑釁佢,睇佢會唔會入嚟」。庾均稱不同意。

庾指當時沒致電報警
指「只會令電話排得耐」

控方另問及,庾當時是否從沒有報警。庾同意,「我自己都做熱線電話,(知道)再多一個人打唔會令個電話打得通,只會令電話排得耐」,並指除了其前女友外,現場都有其他人打 999 但打不通。

控方問,當時庾沒打算報警?庾稱,「我知道女朋友打 999,林卓廷都話報咗警,相信警察知道亦都會好快到」,又指當時心態是「捱多一陣」就會有人救他們,「唔認為在場每位人士都要打 999,咁樣會排隊塞住咗條 line。」

控方指庾沒問林卓廷警察何時到
是「因為唔想警察到」

控方問,即庾當時心態上預備會有衝突,「互相打交」?庾指,「唔知會唔會下一秒打我嘛,我概念都係捱落去」,又指不會用互相打架形容,重申當時「呢一刻都係煎熬,我個心態都係捱」。庾在追問下同意,當時覺得之後有機會發生衝突。

控方指,庾在主問時曾確認他走前時,林卓廷曾拉其背囊將他拉後。控方問,庾曾在林卓廷身旁,問庾有否問林,警察何時會到。庾稱,「冇呀,冇同佢講過嘢。」控方質疑, 警方或者有向林提及會何時到場。庾稱,「我冇諗過,我唔相信警察會講幾點幾分到囉。」

控方續問,「你問一問林卓廷警察幾時到,唔係好合理咩?」庾指,「我認為唔合理。」控方指出,當時庾「唔問林卓廷係因為唔想警察到」。公眾席隨即有人說話發笑。

官籲公眾席人士自重

法官指「唔明公眾席點解有反應」,警告公眾席若有人「竊竊私語私笑又好,法官可以叫你哋離開」,著公眾安靜旁聽,「希望你哋自重」,並重申法庭有錄影,「即使有人戴口罩笑,唔好以為大家唔知」。

控方再重問問題,向庾指出「唔問警察幾時到,因為唔想警察到」。庾指不同意。控方續指,庾留守是因為「諗住作出衝突」,認為「閘內人可以對抗到出面白衣人」。庾均不同意。

控方指庾代表大狀
曾說「痴線」及冷笑

另一主控、高級檢控官程慧明於午膳前提出,坐其身旁的李百秋不時有「少少反應」、「好多聲音動作」,指據她記錄,李曾說一次「痴線」及「兩下冷笑」,「可能比較率性」。

李指是與自己說話,「我冇同佢講亦都冇講出嚟」。官問即程「聽到你心入面講嘅嘢」?李重申「冇講出嚟」,又反問「對住度牆笑有咩問題?」官再稱,「佢話你出聲講『痴線』…你心目中可能有咁諗?」李指,不解程為何會聽到,「我唔知點解佢咁留意我」。

官最終稱,「騷擾控方盤問呢樣嘢可大可小」,並指程現時對李有此觀察,著李「刻意地節制唔好做」,重申「任何形式滋擾控方盤問係不要得」。官向庾強調,與李之間的對話不影響證供評估。

控方問當時「閘內群體」
有否「唔好褪」的概念

控方下午續盤問,指林卓廷曾稱,「唔好退、唔好褪」等字眼,問庾在到場後及至後來被林拉後時,在現場有否聽到?庾稱,「我有聽過,唔記得係咪呢個時段同 exactly(確實)字眼。」

控方問,當時「閘內群體」有否「唔好褪、要頂住佢」的概念?庾稱,「我應該冇呢個概念。」控方追問,「就算林卓廷拉你都冇? 」庾表示,「我唔知佢拉我目的係咩囉。」

控方向庾提議,指當時閘內人「有一個默契企返埋一齊」?庾指不同意。控方續問,「至少意會到唔好行到咁前」?庾稱,「我冇諗住行出去…我當時都褪後緊」,指是自己主動褪到後面,並在追問下同意當時主動後退,是想保障自己安全。

控方引片段指,閘內有人戴黃色頭盔、護目鏡。(片段截圖)

控方引片段指
有閘內人戴護目鏡

控方續引用另一片段,指當時有閘內人開遮,庾同意畫面顯示多過 3、 4 把傘,亦可能多於 7 、8 把,並同意他當時後方有約 20 人。控方指,當時庾可以站到通往月台的樓梯位置,與白衣人保持距離。庾指當時不知樓梯有人,亦不知道月台會否有白衣人。

另控方續指,片段畫面可見,有兩人戴黃色頭盔,問其中一人是否有戴護目鏡?庾指,「好似有」,並指看不清楚。控方遂問,是否「唔係一般眼鏡大細」?庾同意。控方續問,庾當時有否看到有人戴護目鏡?庾稱,「我冇見到」,追問下指當時僅看到有人戴頭盔。

控方質疑庾不身處傘後方

控方又指出,當時閘內人「開咗遮陣」,而庾站於「遮陣」當中「企得人群較前」。庾不同意。控方質疑,庾稱要「扮唔驚白衣人」,故作招手、擊掌動作、推告示牌,甚至執水樽,問庾站在前排時有否考慮安全?庾則指,安全一直是他最主要考慮。

控方續問,「你覺得安全咁緊要,有其他人開遮,最安全咪縮去啲遮後面」。庾表示不同意。控方又指,庾女友在身旁拍攝,若要保障她安全,有否著她停攝錄或上月台。庾答,「其實好啲嘅方法有好多,當時諗到係企佢前面少少可以幫佢擋。」

控方問,「影多一條片或者少一條片,當時嚟講都冇乜分別?」庾不同意。庾另在控方追問下同意,女友的片段沒依賴為證供,且其女友都不是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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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引片段指,閘內人「開咗遮陣」,質疑庾「你覺得安全咁緊要,有其他人開遮,最安全咪縮去啲遮後面」。庾不同意。(片段截圖)

庾指不肯定有否嗌
「黑社會唔好走」

控方其後播放林卓廷 FB 直播片段,當時閘內人高呼「黑社會唔好走」,鏡頭影向閘外白衣人。控方問庾,「當時有冇跟大隊嗌口號」?

庾指,「唔記得呢下有冇,就算嗌都係嗌一兩聲,因為唔習慣嗌口號」,追問下再指不肯定有否嗌一兩句。控方亦問,「你冇勸側邊啲人唔好嗌?」庾指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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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顯示,灰頭盔記者在閘內拍攝時,有穿白衣者在閘外向他的方向舉棍(右圖),次被告庾家豪衝前,將記者拉後。(片段截圖)

白衣人揮棍 庾衝前將記者拉後
控方:唔一定要你救?

控方續引片段,指庾主問時提及曾拉灰頭盔男子(庾日前供稱為記者)向後,問「因為覺得佢會俾人打?」庾指,當時有白衣人打他,「冇睇到有冇打得中,所以我跑咗上前。」

控方問,但白衣人持棍,會否有機會打到庾?庾稱「當時判斷應該打唔到我」。控方問,但庾要保護自己安全?庾稱,「係,唔只自己安全,周圍人嘅安全都要。」

控方續問,片段可見側邊有人比庾站更加前,質疑「唔一定要你救」?庾答稱,「人有惻隱之心」,續指「我唔會考慮側邊啲人會唔會救佢…因為考慮可能打完,可能打咗 10 下 20 下」。

控方其後問,「你衝呢個動作,正正往危險方向跑過去?」庾稱,「呢個形容我同意。」控方續問,庾一直稱「捱多一陣有警察到」,即「意會有衝突發生,宜家咪有衝突發生?」庾指不同意。

7 人被控在元朗站參與暴動

被告依次為,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 歲)及另外 6 人,包括庾家豪(35 歲)、陳永晞(37 歲)、葉鑫昇(31 歲)、鄺浩林(26 歲)、尹仲明(48 歲)及楊朗(26 歲),7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7 人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CCC11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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