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灣仔|8人否認暴動等 4人罪成4人無罪 1被告曾嘗離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11.2灣仔|8人否認暴動等 4人罪成4人無罪 1被告曾嘗離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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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中 7 人出庭作供

法官裁定,被告馬志健、陳善衡、陳梓欣及劉素婷全部控罪無罪;而林梓橋、盧虹羽、謝翠兒及王永森則暴動罪成;盧虹羽及王永森另被控管有索帶罪成,林梓橋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除第三被告林梓橋外,其他被告均有出庭作供。

官指暴動後再往燒烤可能性不大

首被告馬志健供稱,當天先到港島區買禮物予女兒,隨後打算到友人家中燒烤。他泊車後,購物途中聞到燃燒物氣味,再跟著人群跑,最終被截停拘捕。法官分析指,馬當天背著迷彩色背囊,沒有戴面罩及其他裝備,其身上物品針對馬有罪的推論相對薄弱。

至於片段曾見,馬戴口罩及持傘跑過,控方指他故意在被捕前棄置口罩及雨傘,馬解釋他感呼吸困難脫去口罩,混亂下遺失雨傘。

法官指片段僅拍到其側面,控方難指認該人是馬,而馬主動承認為片中人,反加強其可信性。法官認為馬年屆 47 歲,育有兩名年幼子女,他先去參加暴動,再全家到友人寓所燒烤的可能性不大,反而他購物的說法可能性較高。若他打算參與暴動,但把自己登記名下的私家車停泊在附近,可能性亦不大,不能排除他是無辜路人,故暴動無罪。

次被告呈登山照片及哮喘醫療紀錄

而次被告陳善衡則供稱居於銅鑼灣。她被截停時有黑色面巾,防毒面具等。她供稱當天早上與友人行山,隨後返回灣仔一帶買外賣,期間被捕。陳解釋出門均會帶備防毒面罩,因她有氣喘問題,而當時發生社會事件,警方施放催淚煙令其不適,她購入防毒面具保護自己。

法官指,陳呈上 Instagram 的登山照片,而醫療紀錄顯示她有哮喘問題,這些證物支持陳的說法。至於控方質疑她行山後應盡快回家,而非買外賣,法官則反駁指,這僅為個人習性及愛好,陳的說法並非不合理,而她行山的說法則解釋了她為何管有面巾。

法官指,陳當天曾行山並在案發現場買外賣的說法可能屬實,不能排除她是無辜路人,而她可能因哮喘問題而戴面罩,故暴動及蒙面罪均不成立。

官指第三被告意圖離港逃避審訊

至於第三被告林梓橋沒有作供,她管有 3 個防毒面罩、16 個濾罐及對講機等物品。法官指,其裝備顯示她不可能參與合法集會或是無辜路人,數量可見並非她一人使用,可供給其他暴動者,對講機可作即時通訊,她不但身處現場鼓勵暴動,更為裝備供應者,故暴動罪成。至於蒙面罪,由於法官對警方供詞有所保留,裁定無罪。

林另被指在保釋期間意圖乘坐運寵物的私人飛機離港。法官指林花 10 萬元購買機票,機上只有她沒有帶寵物,她購買單程機票,在入境聲明表示會留英半年。法官指她明知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但以此方式逃避審訊,意圖昭然若揭。她又在離開前透支現金,意圖棄保潛逃,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官稱被告帶一疊白紙
脗合參與摺紙鶴集會說法

第四被告陳梓欣則稱,她打算與胞妹及友人參與摺紙鶴的集會活動,期間走散,之後被捕。她解釋帶備手套打算在集會後執垃圾用,另因鼻敏感而帶備口罩。法官認為陳的說法並非不合理,其背包內有一疊白紙,並非一般人出門會攜帶,而摺紙鶴則需要用紙張,與陳的說法脗合,不排除她是無辜途人,裁定暴動無罪。

官指被告全副裝備
腰間有索帶

法官指,第五被告盧虹羽身上有手袖、手套、護目鏡等物品,可算是全副裝備,腰間更有索帶。盧聲稱相約友人行山,路徑難度高,需要用手套等物品。但法官指盧並無提供當天行山照片,且她當天被捕時身穿布鞋,卻聲稱要行手足並用、難度高的登山路線。她之前的登山照片亦可見她穿著正式行山鞋,拒絕接納她曾行山的說法。

由於排除她曾行山,令其身上裝備變得可疑。她又聲稱,索帶可用作固定鞋底或扎好貓網,但法官指其解釋牽強,證供不盡不實,拒絕接納,唯一解釋為身在現場鼓勵暴動。而索帶可供自己及他人綑綁物品,進行堵路,暴動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成,蒙面罪則不成立。

第六被告劉素婷則供稱,她當天打算參與維園的區議員集會及摺紙鶴活動,沒有防毒面罩等裝備,只有在工作時使用的口罩。法官指,由於她身上缺乏的物品,口罩亦僅屬普通簿口罩,故針對她的不利推論有限,不能排除她是無辜途人,暴動及蒙面無罪。

官:被告管大量索帶
說法不可信

第七被告謝翠兒則被搜獲 3 個防毒面具,有全副裝備。謝解釋家中曾飄入催淚煙,故女友協助謝購買防毒面具,給謝的家人使用,因準備維修家中滲水問題而帶備手套。法官認為其說法匪夷所思,而且過於巧合,並不合理,拒絕接受,裁定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蒙面罪則不成立。

第八被告王永森供稱當天與教會牧師及妻子到現場附近,當天牧師為二人輔導,他等候妻子如廁時被捕,索帶由妻子路過時,在街邊拾起交給他,他負責回收。法官認為其說法有過多巧合,令人難以相信。而一般人不可能把大量索帶棄置在街上,且又剛好由王妻拾到。

官又認為,即使環保亦不可能在街上隨時執起物品回收,法官指其證供誇張失實,欠說服力,裁定他暴動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成。

8 人被控暴動等罪

8 名被告依次為馬志健(44 歲、會計師)、陳善衡(25 歲,文員)、林梓橋(27 歲,文員)、陳梓欣(24 歲,文員)、盧虹羽(23 歲,空姐)、劉素婷(33 歲,客戶服務員)、謝翠兒(32 歲、會計師)、王永森(46 歲,廣告製作人),均為被起訴時年齡。

他們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2 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與分域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盧虹羽及王永森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即分別管有 10 條及 50 條索帶;陳善衡、林梓橋、盧、劉素婷及謝翠兒另被控使用蒙面物品罪。

林梓橋則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即 2022 年 1 月 3 日至 2 月 16 日期間企圖離開香港,企圖在本案中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她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DCCC663/2020、DCCC666/2020(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