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11 日,大批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爆發警民衝突。10 人被控暴動等罪,2 人在開審前認罪,餘下 8 人不認罪,當中 7 人周五(29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一人另被裁定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成;一名社工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至 8 月 6 日求情、8 月 19 日判刑,法庭另為案發時 14 歲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眾人還押。大部分被告聞判後神情冷靜,離開犯人欄時與旁聽人士揮手,亦有親友掩面痛哭。 法官王詩麗指,部分被告戴頭盔等裝備,「準備隨時作戰」,又指他們互相壯大暴動者聲勢,藉此鼓勵、支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至於案發時任職社工的被告,法官稱他獲上司指派到場為年青人情緒支援,強調當時其行為可疑,惟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官:示威者向警署投汽油彈 致警員燒傷
區院法官王詩麗裁決時指,案發時有示威者築起路障,警方多次警告及發射催淚彈,嘗試驅散示威者不果,亦有人以水馬堵塞尖沙咀警署正門,向警署投擲汽油彈,有警員因此燒傷,法庭裁定當晚發生暴動。
官:被告近警防線 「主動置身」現場
法官指,大部分被告位置接近警方防線,故必然聽到警方警告,惟他們選擇逗留上址,並「主動置身其中」,「如無意圖參與暴動,或害怕被誤會(是示威者),他們不會前往現場。」
官:被告裝備如「戰服」 準備隨時作戰
她續指,被告並非單純在現場出現,而是攜帶裝備參與暴動,如第三被告戴安全帽、防毒面罩及護脛、第四被告戴頭盔、護甲,「裝備儼如『戰服』,準備隨時作戰。」
代表第四被告的律師,質疑警員「追錯人」,法官表示警員及被告僅相差 5 米,追截時間不足 20 秒,加上他有護甲等「奪目」特徵,故不同意辯方說法。
被告稱到場拍片 官:說法不合理
至於出庭作供的第十一被告,他供稱當日到場拍攝微電影,即使其組員不同意以反修例運動為題,他仍會到示威現場拍攝影片。法官指,被告供詞多番出現漏洞、說法不合理,質疑他未得隊員同意便拍攝,並編造到場目的。
就第十一被告面對的「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法官指催淚彈殼有一定重量,他必然知道袋內有上述物品,裁定罪成。
官:被告「互相壯大暴動者聲勢」
法官指,第二至八、十及十一名被告,以黑衫褲、裝備表明是「同路人」,「互相壯大暴動者聲勢」,藉此鼓勵、支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擁有共同目的,裁定暴動罪成。
社工無罪 官:可疑惟獲疑點利益
至於第九被告,法官指他被捕時佩戴社工證,穿着較突出的藍衫、綠色褲,不會被誤以為是示威者。加上其上司出庭供稱,當日指派被告到場為市民情緒支援、勸喻年青人離開,並給他防毒面具及護目鏡。
法官強調,被告「行為可疑」,當日或超出職責範圍,並有意圖參與暴動,惟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旁聽人士聞判拍掌,法官厲聲表示:「呢度唔係拍手地方,唔係紅館!」
官:社工到「兵荒馬亂」現場值商榷
她續指,社會工作者為市民進行情緒支援,「原意值得嘉許」,但相比派員到「兵荒馬亂」的示威現場,她提出於案發前在地鐵站門口勸退青年人,「當中成效利弊、會否被人懷疑參與暴動,是值得商榷」。
原 11 人被控 1 人已離港 2 人已認罪
本案原有 11 名被告,依次為李穎淇(28 歲)、14 歲男生 X 、廖偉明(26 歲)、莊嘉灝(25 歲)、羅樂文(22 歲)、聶家寶(25 歲)、黃千溥(22 歲)、羅後成(19 歲)、蕭呈希(23 歲)、潘冠雄(26 歲)及羅漢銘(22 歲)。
他們被控一項暴動罪,即於 2019 年 8 月 11 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羅漢銘另被控無牌管有 9 枚催淚彈殼。
當中羅樂文已離港,未有出庭應訊;李穎淇及聶家寶開審前承認暴動罪,餘下 8 人受審。
DCCC 337/2020、DCCC 336/2020(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