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5 荃灣|7 男女非法集結案審結 全罪成判囚 最後 3 男判囚 11 個月至約一年

8.25 荃灣|7 男女非法集結案審結 全罪成判囚 最後 3 男判囚 11 個月至約一年

分享:

2019 年 8 月 25 日,網民發起「荃葵青遊行」,及後有人堵路。7 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等罪的案件審結,全部罪成被判囚。當中 5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及襲警等罪成,2 女被告早前判囚,而 3 名男被告周三(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11 個月至約一年。

辯方力陳,本案沒證據證明被告作出激烈行為,當中一男更因本案承受沉重壓力,導致內分泌失調,引致糖尿病,而且本案出現檢控延誤,希望法庭酌情扣減。

裁判官李志豪指,即使沒證據顯示 3 人曾作出極端暴力行為,但案發時社會事件「此起彼落」,各人罪責大同小異。官最終就檢控延誤,酌情扣減一個月刑期。
兩男被判囚 11 個月
一人另涉襲警被判 11 個月 4 周

3 名男被告為何卓軒(24 歲,運輸工人)、張家榮(25 歲,無業)和李㑊橉(29 歲,調酒師)。裁判官判刑時指,3 人經審訊後被定罪,無悔意可言,而案發時現場示威人數眾多,覆蓋範圍甚廣,為時不短。

官續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 3 人在任何時候有極端暴力行為。但案發時社會事件「此起彼落」,各人罪責大同小異。就 3 人共同面對的非法集結罪,裁判官以 12 個月作量刑起點,就檢控延誤酌情扣減一個月,至判囚 11 個月。

其中任職運輸工的被告何卓軒,同時被裁定襲警罪成,裁判官就此罪判囚 7 周,但不同意兩罪沿於同一事件,在考慮整體刑期後,決定當中 4 周分期執行,何就兩罪須面對 11 個月 4 周的刑期。

辯方:案件檢控延誤、望酌情扣減
控方認同出現延誤

3 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均希望法庭考慮案件檢控延誤,酌情扣減。控方回應指,警方於 2020 年 3 月首次向律政司呈交文件,律政司於同年 12 月才回覆,當中相隔 9 個月,認同出現延誤。

辯方為 24 歲運輸工人何卓軒的求情時,引述他在明愛西廚課程導師撰寫的求情信指,何經常為低收入家庭製作餐點,表現投入優秀,而社工則形容他為人善良、關心社會不同階層。辯方強調,沒證據顯示何曾作激烈行為,雖曾以手及身體撞向警員,但慶幸警員僅被擦傷,何亦沒攜帶其他示威裝備,望襲警及非法集結罪判刑可同期執行。

至於 25 歲無業男張家榮的求情則指,即使張成長於單親家庭,母親工作繁忙,自己亦從事基層工作,但仍熱心參與義工活動,更曾獲前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簽發的嘉許狀。

針對 29 歲調酒師李㑊橉,辯方提及他患有心臟病、糖尿病、哮喘及睡眠窒息症等多種疾病,還押期間亦一直住院。而且參與程度輕微,沒有蒙面及攜有武器。李於過去 3 年因本案承受沉重壓力,導致內分泌失調,引致糖尿病,希望法庭考慮其身體的特殊情況。

官:被告患病、有案底
兩量刑因素互相抵銷

就李㑊橉的求情,裁判官指他涉及的集結在人數範圍、暴力程度等,均比辯方呈交的案例有「過之而無不及」,又形容本案的口供「歷歷在目」。至於患病,裁判官表示雖然考慮被告的身體情況,但他同時有案底,兩項量刑因素互相抵銷,沒有進一步扣減,遂判囚 11 個月。

5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 不認罪受審

5 名被告分別為何卓軒(24 歲,運輸工人)、符凱晴(23 歲,女學生)、郭芷晴(22 歲,女教師)、張家榮(25 歲,無業)和李㑊橉(29 歲,調酒師)。他們同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25 日在荃灣楊屋道參與非法集結。

何卓軒另被控一項襲警罪;符凱晴則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一支鐳射筆和一罐噴漆。

兩女被告判囚 11 月及加監 8 月
同案另 2 人認罪 判囚 8 及 10 月

不認罪被告郭芷晴早前被判囚 11 個月,另涉中大暴動案的符凱晴則被加監 8 個月。3 名男被告早前因隔離未能到庭,押後至周三判刑。

至於同案另外兩名認罪的被告,楊俊傑(25 歲,咖啡師)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罪,被判囚 10 個月;牛致行(21 歲,學生)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囚 8 個月。

WKCC371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