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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深水埗|6 人暴動罪成 其中4人案發時未成年 28歲男獲裁不宜受審當庭釋放

8.29深水埗|6 人暴動罪成 其中4人案發時未成年 28歲男獲裁不宜受審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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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29 日,深水埗警署外聚集發生警民衝突,8 人被控暴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其中一名 25 歲廚師在開審前認罪。另 7 人否認控罪受審,其中 4 人案發時均未成年,最小年僅 13 歲。法官王詩麗周二(11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當中 28 歲男子不適宜受審,當庭釋放,並希望他接受精神治療。另外 6 人均暴動罪成。案件押後至 7 月 27 日求情,8 月 2 日判刑,期間所有罪成被告還押,並為 4 名未滿 21 歲被告索取院所報告。

針對 28 歲男,辯方爭議他不宜受審,控方則指控他以協助形式參與暴動,故必知道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法官在判詞指,基於法庭早前已裁定被告無行為能力,控方在現有證據下未能證明被告有此「知悉」,另他攜有鐳射筆目的可能不是傷人,故兩罪罪名不成立。

至於 13 歲少女,法官認為她用鐳射筆照警署時,必然聽到警方警告,絕不可能會認為警方行動僅「兵捉賊」玩意,顯示她並非頑皮搗蛋、搞惡作劇,而是有犯罪能力,自知行為嚴重不當。
官:28 歲男不宜受審當庭釋放

庭上透露,第 7 被告、案發時 15 歲姚姓女生被捕後,被押解到兒童庭提堂,當時警方申請保護令,她曾被還押索取報告。及後高院釋放被告,她現正就另案的洗黑錢罪於更生中心服刑。至於第 8 被告、案發時 13 歲少女,辯方指她曾被扣留在兒童院,社署曾為她進行評估,希望法庭判刑時亦參考相關報告。

針對第 4 被告冼穎聰,辯方爭議他不適宜受審,庭上傳召 4 名醫生,其中 3 名為精神科醫生。法官終裁定他不宜受審,故其暴動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判詞引述指,法庭早前已裁定冼無行為能力,而暴動罪帶參與性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意圖參與暴動。法官指,控方需證明被告不單作出相關作為,也需有相關「知悉」。惟控方沒有證據證明冼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僅指控他在場協助或鼓勵他人,以協助及教唆形式參與暴動。

法庭同意辯方指,以協從者參與暴動的人,必須要知道主犯破壞社會安寧。基於冼沒有行為能力,未能在現有證據下證明冼有此「知悉」。故控方未能證明當日冼的個人作為,是集體行為暴動的一部分,暴動罪名不成立。

針對冼攜有鐳射筆的控罪,控方需證明他知悉正在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法官指,控方需證明鐳射筆是被告自己或他人用作傷人。片段所見冼從沒使用涉案鐳射筆,認為他攜有鐳射筆的目的,可能不是傷人,故罪名不成立。

判詞:眾被告得悉現場發生暴動 有意圖參與

辯方爭議首被告張嘉棟沒有意識到現場有暴亂。法官在判詞反駁,考慮到社會大環境和案情,案發時警方不時在警署發出警告及舉藍旗,肯定他得悉警告,從環境中清楚知道現場發生暴動,他又在現場配戴口罩,肯定有意圖參與暴動。

至於次被告田倬行,辯方傳召其父親作供,力證田有過度活躍症,會「郁手郁腳」。法官認為,即使被告有過度活躍症,亦無助解釋他是否有意圖參與暴動。判詞引述指,被告見有人照射警署時,與兩男舉手歡呼,表現興奮和雀躍。而他一直戴上口罩,目的明顯是避免暴露身分,避免其不法行為會導致的後果和刑責。

針對第 5 被告、案發時 17 歲的鄺煒心,其背囊內有示威常見裝備,替換衣物,亦有急救物品,其裝備與現場示威者相似。法官認為,他必然預計有暴力場面出現,有需要時可供自己及他人使用。第 6 被告、案發時 16 歲馬姓女生則與鄺一同到場,法官亦肯定她知悉現場發生暴動,攜有示威裝備,有意圖參與暴動。

判詞:女生照警署非貪玩

有關第 7 被告、案發時 15 歲姚姓女生,判詞指她用電筒照向警署,深夜時分乘地鐵到場,背囊有示威常見裝備,肯定其作為並非如其他案例中「只是貪玩」的青年,而是有意圖參與暴動。她用電筒照警署的行為目的「昭然若揭」,就是向他人表示認同、附和、支持和鼓勵。

判詞:13 歲少女有犯罪能力
自知行為嚴重不當

第 8 被告、案發時 13 歲少女,辯方爭議其年齡在法律上假定為「無犯罪能力」。判詞引述片段指,少女用手上物品照警署,又戴上口罩,之後跟隨人群轉入基隆街。而她攜帶鐳射筆到場,反映是「有備而來」,戴口罩、穿深色衣服,則有意圖參與暴動。判詞又提及少女背囊掛有綠色大青娃公仔,屬反修例運動期間的抗爭符號。

判詞續指,即使她當時未滿 14 歲,她必然知悉 2019 年發生的示威活動,她用鐳射筆照警署時,警方已不斷發出警告。法官形容她是正接受教育及接近 14 歲的少女,絕不可能會認為警方行動只是兒時「兵捉賊」的玩意。案發時情況顯示她並非頑皮搗蛋和搞惡作劇,而是有犯罪能力,自知行為嚴重不當。

至於她另管有鐳射筆,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武,判詞指根據其行為,少女使用鐳射筆目的可能不是傷人,純粹製造更多光束,鼓勵在場暴動者,裁定此罪罪名不成立。

法庭認為,罪成被告漠視警告,刻意留守現場,若他們沒有意圖參與暴動,理應盡快離開。他們壯大暴動者聲勢,增加示威者的人數,恃勢凌人,藉此互相鼓勵和支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故裁定暴動罪成。

4 人案發時未成年

8 名被告依次為張嘉棟(21 歲,學生)、田倬行(25 歲,車房職員)、顧嘉杰(25 歲,廚師)、冼穎聰(28 歲,無業)、鄺煒心(17 歲,學生)、馬姓女生(16 歲)、姚姓女生(15 歲)及一名 13 歲女童,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他們同被控在 2019 年 8 月 29 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一帶,連同「米奇雲」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顧嘉杰、冼穎聰和 13 歲女童,另各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被告顧嘉杰開審前承認兩罪。

DCCC1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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