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2 月 29 日,網民發起「831 太子」事件半年集會,其後旺角一帶爆發警民衝突。兩男分別被指在場聚集、向警方私家車擲物,經審訊後,周三(3 日)在區院同被裁定暴動罪成,須還押至 1 月 31 日判刑。
暫委法官王興偉指,兩人身在現場的辯解「令人不解」或「絕不可信」,因二人不必「專程」或「勞師動眾」跨區到旺角用膳,其後也沒有如口供所稱,去看電影或取車離開。官又指,首被告舉手勢,意在積極鼓勵其他示威者等;次被告則逗留現場,後或受氣氛影響投入暴動。
官接納作供警員均誠實可靠
裁定案發時有暴動
被告依次由大律師譚健棠、關恒芬代表;控方由高級檢控官陳韻婷及檢控官蔡夢帆代表。
法官裁定 4 名擔任控方證人的警員,均為誠實可靠,當中一人在案發現場執勤時,被示威者以磚頭等襲擊他所駕駛的車輛;他其後檢查發現車身多處受損。
法官指基於接納警員證供,裁定當時案發地點發生暴動,與「8.31 半周年」一事有關;期間山東街一帶有約 150 名示威者集結,警員多次警告他們離開但無效,雙方持續對峙,隨後有約百人被捕,當中 77 人被帶返警署。
官拒納首被告口供
裁定手勢意在支援示威者
兩名被告在案件表證成立後選擇作供,法官認為兩人並非可信可靠證人,故拒納證供,並裁定二人均有參與暴動。
官指,首被告廖敬軒供稱當晚專程由鑽石山往旺角吃飯一事「令人不解」,而廖前往的餐廳位於旺角的荷李活商業中心,但當時中心正門已落閘,質疑被告是否仍可循後門進入,以及餐廳當時是否仍營業。
官續指,廖供稱他之所以在山東街一帶徘徊,因正候當晚 11 時 15 分的電影開場,但官認為說法「難以置信」,因廖時至 11 時半仍在山東街流連,被警察截停時亦已超過開場時間。
官又指觀察呈堂片段後,肯定被告案發時所做的動作如舉臂,意在積極鼓勵、支援其他示威者,以及在叫示威者盡快逃離現場等,而非被告所稱,對身旁女友指出其胞兄所在位置等,因其女友當時背向被告,她不可能看到被告手勢。
官拒納次被告口供
裁定停留現場感受集結
就次被告杜家駿,官指其身在現場的解釋同樣「絕不可信」,因他供稱駕車由尖沙咀載女友到旺角食飯,但尖沙咀區食肆林立,杜「不必為此勞師動眾」,加上他當時泊車位置須冒抄牌風險及遠離報稱餐廳,又忘記自己當晚所吃何物。
官續指,如被告飯後想回頭往砵蘭街取車,不可能會在山東街、鼓油街一帶流連長時間,由此肯定他當時是停留現場,觀察、感受人群集結,和示威者一同與警方對壘,而非受環境影響沒法離開。
官又指,肯定呈堂片段拍到警車受襲時身在附近的男子就是被告,而當時駕車執勤警員形單勢寡,多人對其車輛投擲雜物,被告有可能受現場氣氛鼓動而投入暴動,最終裁定他罪成。
兩人同被控暴動罪
被告廖敬軒(21 歲,侍應)及杜家駿(27 歲,客戶服務員)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2 月 29 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參與暴動。
DCCC46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