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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太子旺角|3男暴動、非法集結等罪成 判囚8月至5年半

8.31太子旺角|3男暴動、非法集結等罪成 判囚8月至5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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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港鐵以「緊急事故」宣布封站,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和拘捕多人。3 名男生否認暴動、非法集結、襲擊等罪,經審訊後,除第三被告面對的搶劫罪獲判無罪外,3 人其餘罪行均罪成,周五(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判囚 8 個月至 5 年半不等。

暫委法官徐綺薇形容,當晚示威者情緒高漲,堵塞交通並高叫口號,煽動、鼓吹對警方和政府的仇恨,加深社會撕裂。法官批評,示威者行為「恃強凌弱、顛倒是非、態度蠻橫及不可理喻」,以致有乘客取出搥仔防衛,情況極度混亂,暴力事件一觸即發。

針對參與旺角非法集結的首被告,法官指他穿黑衣置身示威者之中,明顯有備而來,鼓勵在場示威者。法官又指,其餘 2 名被告角色主動、積極,除用彈叉射擊外,亦「戰鬥格」謾罵乘客,行為火上加油,為稍後發生的太子站暴動和襲擊事件埋下導火線。
求情:親友對被告有正面評價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首被告簡梓濱於內地出生,其後來港與父母團聚,但雙方關係一般。他事發後修畢心理學副學士課程,明白定罪會影響前途,或阻礙他成為加密貨幣從業員。在親友眼中,簡為人善良、富正義感,可能行事衝動,沒有思量後果,但沒有害人之心,望法庭考慮到他並非慣犯、受社會氣氛影響及參與程度低,盡量輕判。

針對次被告連俊雄,法官引述辯方稱他有 7 次案底,在單親家庭長大,自小受患精神病的母親虐待,其後患上過度活躍症、專注力失調、對立反抗症及躁鬱症。精神科醫生認為,連案發時各種病症影響,以致他無法自控,相信只要持續接受治療,對社會及個人沒有風險,重犯機會極微。

至於第 3 被告卓嘉豪,法官引述辯方指,他案發後修畢體育健康學位,成為一名運動教練,並打算報讀體育教師課程,但因本案擱置。辯方又呈上 35 封求情信,形容卓充滿愛心、見義勇為,經常義務教導智障及基層人士。

官:另一法官量刑對其沒約束力

法官判刑前表示,另一法官早前採納 4 年監禁作為同案被告的量刑起點,但對其沒有約束力。

法官認為,逾百名示威者當晚在旺角聚集,堵塞行車線,並曾嘗試截停一輛巴士,如乘客選擇下車理論,或會激起示威者強烈反應,導致暴力事件,風險不容忽視。法官又指,示威者情緒高漲,帶不同裝備到場,明顯有備而來,高叫口號亦煽動、鼓吹對警方和政府的仇恨,加深社會撕裂。

官:被告明顯有備而來

法官又指,雖然簡沒有做出實質暴力行為,但他穿黑衣置身示威者之中,無疑是有備而來的證據,也鼓勵在場示威者,故不應低估其參與程度,遂以 9 個月監禁作非法集結罪的量刑起點,考慮他無案底,下調至監禁 8 個月。

就次被告連俊雄面對的旺角站暴動和刑毀,法官指示威者大肆破壞港鐵設施,手持行山杖等武器,導致站內職員四處躲避,最終需按緊急剎車掣。法官強調,暴動者不負責任的違法行為,為稍後發生的太子站暴動和襲擊事件埋下導火線,故絕對不能容忍。而連被拍到用彈叉破壞玻璃屏幕,回家前更換衣物,明顯有備而來,角色主動、積極,危害公共交通及市民人身安全,遂處以 5 年及 15 個月監禁。

官斥示威者恃強凌弱、顛倒是非

法官續指,對太子站乘客來說,當晚原本是個普通的晚上,但卻遇到示威者阻礙,令歸家心切的乘客感到不安,甚至有乘客取出搥仔防衛,正正反映情況極度混亂,暴力事件一觸即發。法官批評,示威者妄顧他人正常生活權利,「恃強凌弱、顛倒是非、態度蠻橫及不可理喻」。

法官又稱,暴動持續約 11 分鐘,事主 X 及 Y 分別遭黑衣人壓喉、掌摑。而連親身參與襲擊,以彈叉向 X 射擊;卓則不斷謾罵乘客、向乘客潑水、擲水樽和雨傘,並做出招手動作。對於辯方稱卓沒有直接施襲,法官認為其只是淡化卓的參與程度,指他當時猶如「戰鬥格」,行為火上加油,進一步挑動在場人士的情緒,製造更多暴力事件。

法官認為,本案整體情節嚴重,且在港鐵這種隱閉式環境下,市民生命財產及人身安全受到極大威脅,事主沒有嚴重傷害純屬僥倖,遂就暴動罪判處 5 年監禁,另就襲擊等罪判處 3 個月及 9 個月。鑑於法官決定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連的總刑期為 5 年半;卓因參與義工服務,獲酌情減刑,總刑期為 4 年 10 個月。

3 被告被控暴動、襲擊等 7 罪

3 名被告依次為簡梓濱(21 歲)、連俊雄(19 歲)及卓嘉豪(23 歲),均為案發年齡,同報稱學生。

簡梓濱被控於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連俊雄被控參與旺角站暴動、刑事損壞逾 81 萬元港鐵設施,另與卓嘉豪被控於太子站暴動,以及襲擊男子 X 及 Y;卓另面對一項搶劫罪,即搶去女子 Z 的一部電話,此罪獲判無罪。

同案另一被告溫嘉霖(20 歲),早前承認在旺角及太子站參與暴動,被判囚 40 個月。另外 2 名被告,王茂俊和龍欣樺,先前缺席聆訊,遭法庭頒拘捕令。

DCCC73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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