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31 日,一名法律系女學生被指港島區遊行時參與暴動,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兼獲訟費。其後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原審重新考慮,女學生就該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再向終院直接申上訴許可,上周亦遭駁回。
案發至今近 6 年,案件周二(22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辯方指因應終院裁決最新進展,申請押後案件,待被告考慮答辯意向。法官高勁修押至 9 月 4 日再訊,另預留明年 1 月 5 日檔期,交由原審法官處理,視乎被告的答辯意向,進行認罪答辯或商議審訊事宜,被告續准保釋。
案發至今近 6 年
原審暴動、藏武無罪
被告湯嘉欣(案發時 21 歲,學生),被控暴動、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指她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以及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原審區院法官李俊文於 2021 年 8 月裁定兩罪不成立。判詞指,涉案片段只可見湯被截停及前一刻的情況,故她被捕前在何地、與誰一起、做過或沒做過甚麼,以至耳聞目賭過何事,都沒有證人或證物證據指證。
原審認為,控方至少要證明被告曾於暴動期間在案發暴動範圍出現,否則不能參與暴動,或共同計劃下做出任何行為,實際上協助或鼓勵了暴徒;現時證據未能達唯一合理推論,因此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被告向終院申上訴許可被拒
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去年 7 月指,原審法官「在缺乏證供下作出臆測,為答辯人想像各式各樣的答辯理由」,亦沒有考慮各項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因此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就暴動罪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重新考慮;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維持無罪。(見報道)
被告就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見報道),再向終院直接申上訴許可(見報道),終院上訴委員會上周三(16 日)駁回申請,指沒有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
DCCC5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