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1 至 2 月,區域法院有兩案、共 9 人,先後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或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並向上訴庭單方面申請,要求法庭向 9 人發出拘捕令,帶返法庭以加諸有條件保釋。 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在非公開聆訊聽取陳詞後,周五(10 日)拒絕律政司申請,指涉案被告均年輕沒有案底,未曾違反保釋條件,他們的人生因本案已被耽誤 3 年,亦因嚴厲的保釋條件嚴重限制人身自由,再向他們發拘捕令及施加保釋條件,並無需要亦不合比例。 判詞透露,律政司曾提出,若法庭拒絕是次申請,不應公開裁決,以免涉案被告得悉後離境。惟法官認為,公開法庭裁決,是執行司法公義的基礎要求,又指被告被裁定無罪後,已可隨時離境。
9 人獲原審裁定無罪 指或屬「無辜途人」
兩案申請人均為律政司長,首案 8 名答辯人分別為羅曉峰、蔡希霖、杜俊興、鄧子健、彭永強、麥俊彥、周浩泓、葉自傑;次案答辯人為歐育婷。
8 人所涉非法集結案件,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尖沙咀科學館一帶聲援被困理大內示威者。部分人辯稱身處現場為辦母親後事,或到理大尋找胞弟等。原審法官李俊文裁決時指,不排除 8 人為無辜路人,因此罪名不成立。
另案的歐育婷則涉暴動,指控她同日到油麻地「圍魏救趙」。原審法官張潔宜接納她稱案發時身體不適,要找公廁及到醫院求醫,與證據脗合,同樣或為無辜途人,因此罪名不成立。
暴動罪脫被告今年 1 月已離港
上述兩案均在 2023 年 1 至 2 月裁決,律政司代表周天行其後引用《區域法院條例》第 84 條,提出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並向法庭申請對 9 人發拘捕令。判詞透露,暴動罪脫的歐育婷已於今年 1 月 25 日離港,律政司因此撤回針對歐的申請。
根據第 84(b) 條,律政司提出上訴後,可向高院法院提出申請,發出致予警務人員的手令,指示將答辯人逮捕及帶到法庭,由法官決定將答辯人還押或給予保釋。
律政司強調是次申請,只要求限制答辯人保釋期間不得離港,確保他們在上訴聆訊時出庭,又指若律政司呈述上訴成功,但答辯人已不在港,可能會阻礙檢控程序,令上訴失去意義。
官:罪脫被告年輕無案底 未曾違反保釋條件
法官在判詞指,涉案罪脫被告均年輕沒有案底,可說他們的人生因本案已被耽誤 3 年,亦因為宵禁、不得離港、定時報到等保釋條件,人身自由受到「非常嚴重限制(very serious restrictions)」。法官又留意到,他們一直有遵守保釋條件,考慮到排期進行呈述上訴一般需時較久,若法庭施加保擔條件,他們的自由將繼續受限制。
法官又指,在閱讀律政司上訴理據後,認為這些理據一般及廣泛(broad and general),考慮後認為向答辯人發出拘捕令及施加擔保,並無需要亦不合比例,故拒絕律政司申請。至於涉及暴動案的歐育婷,法官指原審官在裁決是已詳細解釋罪脫原因,她已因嚴格的保釋條件受限多時,同樣拒批申請。
律政司憂被告知悉申請會離境
申請不公開裁決
判詞最後透露,張卓勤提出,若法庭拒絕是次申請,不應公開裁決,以免答辯人得悉律政司作此申請,會離開香港。惟法官反駁指,公開法庭判決及理據,是執行司法公義的基礎要求,又指答辯人被裁定無罪後,已可隨時離境,而且他們已獲法律代表告知是次上訴,其代表亦會得悉上訴程序及有關申請。
CACC13/2023、CACC1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