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大男嬰住所昏迷不治、警父虐兒罪成判囚 高院法官拒頒上訴至終院許可

蔣定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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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質疑法庭
過分依賴男嬰不治結果

申請人蔣定邦(被起訴時 42 歲,報稱其他職業)沒有律師代表。律政司一方則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及檢控官王希文代表。

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在判詞引述申請人的理據,指他爭議在有充足呼吸空間下,僅以被子蓋過兒童頭部,能否構成「襲擊」或「虐待」的控罪元素;及就本案的犯罪意圖,若法庭認為申請人未必知道其行為有導致死者缺氧或窒息的風險,是否足以滿足控罪之中「相當可能」構成苦楚的元素。

申請人亦爭議,本案「有實質及嚴重不公平之處」,認為證據不能支持定罪,質疑法庭「過分依賴蔣天晴最終不治的結果」。

判詞:不涉重大法律觀點

法官認為,申請人對控罪元素的爭議關乎事實上的裁斷,已由原審裁判官及原訟庭處理,申請人僅重複審訊時的辯護及上訴理由,要求原訟庭重新考慮證據,再作事實裁斷。

官指,這方面僅涉及如何應用一些已確立的法律原則,不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修例》的標準,遂拒批上訴至終院許可。

被告蔣定邦
被告蔣定邦(資料圖片/《法庭線》記者攝)

官曾關注未起訴較重罪原因

蔣定邦被控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指他於 2018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2 月 19 日,在油翠苑漾美閣一單位,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約 9 個月大的蔣天晴,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蔣天晴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原審裁判官莊靜慧經審訊後裁定被告罪成,2025 年 2 月將他判囚 14 個月。蔣提出定罪、刑罰上訴,2025 年 10 月被暫委法官李俊文駁回、維持原判。蔣隨後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另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本案審訊前,裁判官溫紹明及總裁判官蘇惠德先後關注嬰兒死因,以及為何不起訴更嚴重控罪。控方曾稱,「其實就係因為確定唔到(死因),所以先告呢個控罪」。(見報道

HCMA73/2025(FAMC52/2025、KTCC121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