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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中環|2 青年暴動罪成判囚 3 年 9 月 官:襲警、搶犯令暴力行為升級

12.22 中環|2 青年暴動罪成判囚 3 年 9 月 官:襲警、搶犯令暴力行為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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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22 日,有團體在中環愛丁堡廣場發起「聲援維吾爾族人權集會」,防暴警員制服多人,一度擎槍戒備。3 名青年被指阻止警方制服示威者,被控暴動等罪。其中兩男否認暴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周三(1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45 個月。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願承認責任,對受傷警員致歉,又引述被告親撰求情信稱「種甚麼因,得甚麼果」。暫委法官葉啓亮指,接納案件突然發生,非早有預謀,被告不是主導角色,只因一時衝動而犯案。但首被告「搶犯」令暴力行為升級,第三被告襲警亦會引起他人效法,遂加刑 2 個月。

旁聽人士坐滿旁聽席,散庭時多人拭淚,有人向被告大喊「保重,頂住」,兩名被告揮手後步入囚室。
官:案件非事先安排 接納被告非主導者

法官判刑時表示,接納本案是突然發生,並非事先安排,且暴動規模較細,歷時僅 20 分鐘,對公眾造成的滋擾相對低,亦無人投擲磚頭或汽油彈等。葉官指,第三被告蕭子峰涉從後踢向警員,但無證據顯示他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接納他並非主導角色,只是因一時衝動犯案。

蕭面對的襲警罪,法官則指他的行為會引起他人效法,令更多人搶犯,但行為較同類案件輕,涉事警員沒有嚴重受傷。

至於首被告陸家裕被指在多名警察嘗試制服蕭時,企圖將他拉走,最後令蕭成功逃走,至 9 天後蕭才被警方上門拘捕。法官指陸「搶犯」令暴力行為升級,引致現場更為混亂,惟沒有證據顯示陸事前預知蕭會襲警。

兩人另涉協助罪犯、襲警
官加刑 2 月 共判囚 45 月

葉官指,就 2 名被告面對的暴動罪,以 43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 2 人另被控「協助罪犯」和「襲警」罪,額外加刑 2 個月。至於兩人本身面對的「協助罪犯」及「襲警」罪,葉官均以 12 周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9 周。

法官指,量刑時已考慮案件背景,被告個人背景和求情,不認為有其他減刑因素。雖然兩人各自面對的 2 項控罪性質不同,理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兩罪有重叠之處,「協助罪犯」及「襲警」的罪責,亦已在第一項控罪加重刑罰時反映,故兩罪同期執行,2 人最後被判囚 45 個月。

首被告求情:電光火石間拉走朋友屬自然反應

代表首被告陸家裕的大律師指,陸現年 23 歲,於都會大學經濟學畢業,是家中獨子。他在中學時擔任總領袖生,亦是港島區傑出學生。他曾任少年警訊,曾參與不同義工服務。

陸親自撰寫求情信,表示願意承擔責任,對間接令警員受傷致歉。辯方亦呈上多封求情信,其中 2 封由大學教授撰寫的求情信指,本案與被告性格不符,又指陸於被捕翌日如期出席大學考試,沒有要求更改應考日期。

辯方強調,陸在案發時,除了拉開第三被告蕭子峰外,沒有其他暴力行為,罪責比同案早前認罪的被告梁嘉偉輕。辯方同意陸事發時在暴動現場的核心範圍鼓勵他人,但強調陸與蕭認識多年,陸在電光火石間拉走朋友屬自然反應,他亦沒有傷害其他警員。

第三被告:願對受傷警員致歉

第三被告蕭子峰是大專畢業生,與陸為中學同學。他在求情信稱「種甚麼因,得甚麼果」,並對受傷警員致歉。其女友的求情信指,蕭樂於助人,有責任感,曾見老人行動不便,主動背起他上樓梯。蕭的僱主亦讚揚被告工作勤奮,承諾會在蕭出獄後再聘請他,辯方指由此可見被告獲社會支持,重犯機會低。

辯方強調,本案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暴力情節較輕,因被告一時衝動踢向警員而引來後果。

同案一被告認罪囚 28 月

本案 3 名被告依次為陸家裕(23 歲,學生)、梁嘉偉(23 歲,無業)、蕭子峰(23歲,調酒師),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2 月 22 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者參與暴動。

梁、蕭另被控一項襲警罪,指他們同日同地,分別襲擊正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 58747 及高級督察 34135。陸另被控一項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而協助罪犯罪。

梁在 2021 年 5 月承認所有控罪,判囚 28 個月。案情指他跳去看守被捕者的警長身邊,試圖推跌警長,以助被捕者逃走,事後梁反被制服及拘捕。

DCCC665/2020、DCCC 667/2020(合併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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