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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13人暴動罪成囚29月至63月 官:現場猶如小型戰場

11.18油麻地|13人暴動罪成囚29月至63月 官:現場猶如小型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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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以「圍魏救趙」,營救被圍堵的示威者,被控暴動,分成多案處理。其中涉及 13 人的案件,除了「12 港人」之一的郭子麟及一名 21 歲男生認罪,其餘 11 人經審訊後裁定罪成,為首宗「聲援理大」、經審訊後定罪的案件。

暫委法官香淑嫻判刑時指,案發時現場示威人數逾千人,與警員對峙近 1 小時,估算投擲了 250 枚汽油彈,暴力情況嚴重,沒有警員被火光波及屬萬幸。 法官又形容,案發現場猶如小型戰場,認為並非突發,是有預謀和一定程度的計劃。

法官指,除了 2 名認罪被告,包括「12 港人」之一的郭子麟獲減刑,分判囚 2 年 5 個月及 3 年 11 個月,另有一被告因年輕獲酌情減刑外,其他被告均沒有減刑理由,分別被判監 4 年半至 5 年 3 個月。
官:警員沒被火光波及屬萬幸

法官判刑時指,警員在案發時到達加士居道後,示威者築起防線,現場有逾千人聚集,與警員對峙近 1 小時,估算投擲了 250 枚汽油彈。法官形容現場猶如小型戰場,暴力情況嚴重,沒有警員被火光波及屬萬幸;又指案件並非突發事件,而是有預謀和一定程度的計劃。

香淑嫻續指,本案令油麻地一帶的道路完全阻塞,而當區為人煙稠密的商住區,對公眾帶來的威脅「不難想像」。香批被告目無法紀,衝擊和挑戰警方權威,雖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安排、帶領、煽動或號召,但本案規模大,而且暴力情節嚴重。若情況失控,對市民和社群關係的傷害難以想像。法官指,判刑須具懲罰和阻嚇,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不接納辯方律師提出判處勞教中心的要求。

官:3 人攜汽油彈、打火機罪責最重

法官指,其中 3 名被告在本案罪責最重,當中第五被告林敏諾手持玻璃樽,被捕時掙扎致玻璃樽跌到地上破碎,令警員手指割傷。第七被告馬宇亮和第十三被告郭子麟,被截停時分別手持汽油彈和打火機。法官指,3 人手持上述物品,是要在示威現場使用,令警員受傷。

就 3 人面對的暴動䅁,法官以 5 年 3 個月為量刑起點,其中林敏諾和郭子麟認罪獲減刑,林被判囚 3 年 11 個月。而「12 港人」之一的郭子麟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早前已完成服刑。法官考慮總體量刑原則,終判其監禁 2 年 5 個月。

8 人攜鐳射筆、噴漆等囚4年9月至5年

案中另外 8 名被告被指攜有鐳射筆、噴漆等物品,法官指未有證據顯示他們曾正面參與暴力行為,上述工具亦只是在背囊被搜出,未曾使用。法官以 5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除了第十一被告梁楀燊因案發時 18 歲,獲酌情減刑 3 個月,監禁 4 年 9 個月。法官認為其餘 7 人均沒有減刑理由,終判囚 5 年。

2 男當場被捕身穿黑衣囚 4 年半

其餘兩名被告,香淑嫻指 2 人沒有攜帶可造成破壞的工具,亦沒有任何具體行為,只是穿上可隱藏身分的黑衣,罪責較其他被告低,判監 4 年半。

本案有 4 名被告另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法官分別判囚 2 個月至 24 個月,刑期與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總結指,本案 13 名被告,除了 3 人因年輕、或於開審前認罪可獲得減刑外,其他被告均沒有減刑理由。香淑嫻提到,部分被告稱被捕至今的 3 年人生已有轉變,但她認為本案案情嚴重,不會就被告的個人背景減刑。她又指,案件在事發後逾 3 年審結,但認為並非不合理的延誤,故不作減刑。

求情:被捕後承受巨大壓力 但無逃避以笑面迎人

第十二被告張賀祺早前因確診,延至周六(31 日)判刑前求情。其代表律師指,張被捕時身上只有一個未開封的外科口罩和一隻手套,沒有其他示威者常見的保護或攻擊物品,穿著的衣物沒有任何字句鼓勵他人,被告在被捕時亦沒有掙扎反抗。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他明白干犯本案控罪將面臨監禁,雖感到徬徨,但沒有失去對生活的熱誠。辯方另呈上被告家人、僱主和朋友的求情信,指被告被捕後承受巨大壓力,但沒有逃避或自暴自棄,仍以笑面迎人,相信案件會令被告變得更成熟踏實,日後對社會事件會更謹慎應對。

兩名被告早前認罪

13 名被告依次為李卓珩(26 歲,文員)、陳駿煒(28 歲,地盤工)、劉嘉樂(26 歲,學生)、鄭家裕(33 歲,攝影師)、林敏諾(22 歲,學生)、廖卓賢(25 歲,獸醫護士)、馬宇亮(27 歲,學生)、謝澔庭(25 歲,酒店接待員)、容家俊(26 歲,倉務員)、勞尚文(26 歲,運輸工)、梁楀燊(21 歲,學生)、張賀祺(23 歲,無業)及郭子麟(21 歲,學生),均為現時年紀。

13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當中 9 人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即管有鉗、汽油彈等物品。林敏諾及郭子麟早前認暴動罪,其餘控罪獲存檔法庭。

DCCC 768/2020、DCCC 40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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