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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手術被拒改身份證性別 跨性別人士終極上訴指失尊嚴受辱 政府:有實際需要

未完成手術被拒改身份證性別 跨性別人士終極上訴指失尊嚴受辱 政府:有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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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由女變男的跨性別人士,在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下,向入境處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被拒,司法覆核被裁定敗訴,其後上訴再遭駁回。兩人申請終極上訴,案件周三(4 日)於終審法院開審。

上訴方力陳,兩名申請人持有寫上「女性」的身份證,令他們每當使用身份證時,均被問及私隱問題,須向人解釋自身最私密的情況,失去尊嚴及受困擾,又指性別重置手術沒有實際醫學需要。

政府一方則指,醫學界沒有統一清晰的標準,確立跨性別人士的身分,而處方無法清晰及客觀地訂立性別承認制度,因此現行政策有合理目的,亦有實際需要。5 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押後案件擇日宣判。
上訴方:入境處忽視手術手風險

本案的爭議點,關乎入境處現時要求跨性別人士,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才可更改身份證性別,有否導致殘忍、非人道或侮辱性待遇,以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

申請人 Q 及謝浩霖由御用大律師彭力克(David Pannick)、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鄧鈞堤代表,答辯方人事登記處處長由御用大律師 Monica Carss-Frisk、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及大律師鄭欣琪代表,兩名御用大律師以遙距方式參與聆訊。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和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處理。

上訴方:手術沒實際醫學需要

彭力克引《香港人權法案》第 14 條指,法例保障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而兩名申請人有男性外表,但在銀行等地方展示身份證時,身份證寫上女性。銀行職員無可避免問及一些涉及私隱的問題,申請人每次均須解釋及公開跨性別的私穩,令他們感到受侮辱、失去尊嚴。

彭力克續指,本港多數跨性別人士接受性別重置手術,只是為了更改身份證的性別,沒有實際醫學需要。他認為,處方忽視了手術風險,對跨性別人士的要求不合比例,現行政策亦沒有合理目的。

上訴方:部分國家容許「免術」方式確定身分

至於處方指需考慮本地文化及社會情況,彭力克反駁指,即使文化有異,亦須顧及個人權利及對私生活的保障。彭力克又指,部分海外國家及司法管轄權,如英國及西班牙等,均沒有將性別重置手術,視為承認性別的要求,並容許跨性別人士以自行宣誓等方式確定身分,而且有越來越多地方仿效。

法官林文瀚關注,本港沒有普及性別承認制度,若是次議題採取較寬鬆標準,但洗手間仍採用男女分廁等安排,會否構成混亂。彭力克認為,既然外國可實行有關政策,看不到香港為何不能應用,並重申是次爭議簡單狹窄,僅挑戰處方要求跨性別者完成整個手術,才可更改身份證性別的規定。

上訴方:立法機構至今未處理性別承認制度

上訴庭於本案駁回申請人上訴時,曾指出「不可逆轉(irreversibility)」屬變性的重要因素,而全套性別重置手術有其「不可逆轉性」,與荷爾蒙治療等「免術」方式有分別。彭力克則認為,「免術」治療都有方法可避免「逆轉」,例如規定跨性別人士若終止荷爾蒙治療,須向處方申報。

至於處方指本案議題應交由立法機構處理,彭力克指出,本港另一宗涉及跨性別人士權利的案例《W 訴婚姻登記官》,法庭於 2013 年頒下裁決時,已提及性別承認制度應該是立法機關的職責,但至今相隔 9 年,立法機關仍未處理。

政府一方:政策有合理目的 可解決實際需要

代表答辯方人事登記處長的御用大律師 Monica Carss-Frisk 指,本案涉及敏感議題及公眾利益,處方的政策有合理目的。她又指,跨性別人士需接受的醫療程序因人而異,醫學界沒有統一清晰的標準,確立跨性別人士的身分。而處方執法時沒有統一意見,無法一致、清晰及客觀地訂立性別承認制度。

Carss-Frisk 續指,性別對於日常生活均有重要影響,如在醫院病房或使用廁所等,因此現時以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指標,確定改變性別,可解決實際需要,又指不少海外司法管轄區,仍以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承認性別的指標。

申請人 Q 及謝浩霖出生性別為女性。兩人成長時有性別認同障礙,之後接受荷爾蒙治療或胸部移除手術,但認為毋需移除子宮卵巢和製造人工陰莖。他們的英國護照性別已改為男性,但向入境處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處方以申請人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為由拒絕。兩人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敗訴,上訴庭於 2021 年 1 月亦駁回其上訴。

FACV 8、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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