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方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13 人被控非法集結、蒙面等罪,3 人認罪,餘下 10 人不認罪受審,全數被裁定罪成,判囚 12 個月。根據司法機構資料,其中 1 名 23 歲男被告,上周四(25 日)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件暫待排期審理。
上訴申請人陸俊恆(案發時19 歲,報稱學生,現年 23 歲)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受審,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經審訊後裁定他罪成,判囚 12 個月。
13 人被控、3 人認罪
案件共有 13 名被告,依次為何明軒(27 歲,導師)、李志斗(24 歲,學生)、周沛樺(21 歲,學生)、陳達富(26 歲,無業)、何奕恆(21 歲,學生)、李嘉熹(24 歲,社工)、陳家朗(20 歲,學生)、吳嘉俊(38 歲,技術員)、許諾(20 歲,學生)、14 歲男學生、鄧唯健(18 歲,學生)、梁文健(23 歲,侍應)、陸俊恆(19 歲,學生),上述均為案發年齡。
他們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即於 2019 年 10 月 30 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其中 7 人面對「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包括何明軒、李志斗、陳達富、何奕恆、吳嘉俊、許諾及 14 歲男學生。
官指被告行為公然針對警方
何明軒、陳家朗及 14 歲男學生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何、陳被判囚 9 個月, 14 歲男學生則被判入更生中心。
另 10 人經審訊後全數罪成,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本案嚴重之處為被告針對警方,公然挑戰執法機關,且當時已實施《禁蒙面法》,被告行為亦是挑戰法律。官又提到,被告經審訊後才表示悔疚,是「口惠而實不至」,遂就「非法集結」罪判各被告監禁 12 個月,另有 4 名被告被裁定蒙面罪成,判處 3 星期監禁,刑期同期執行。
CACC155/2024(DCCC28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