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屯門|10人非法集結等罪成囚12月 1人就定罪上訴

10.30屯門|10人非法集結等罪成囚12月 1人就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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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申請人陸俊恆(案發時19 歲,報稱學生,現年 23 歲)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受審,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經審訊後裁定他罪成,判囚 12 個月

13 人被控、3 人認罪

案件共有 13 名被告,依次為何明軒(27 歲,導師)、李志斗(24 歲,學生)、周沛樺(21 歲,學生)、陳達富(26 歲,無業)、何奕恆(21 歲,學生)、李嘉熹(24 歲,社工)、陳家朗(20 歲,學生)、吳嘉俊(38 歲,技術員)、許諾(20 歲,學生)、14 歲男學生、鄧唯健(18 歲,學生)、梁文健(23 歲,侍應)、陸俊恆(19 歲,學生),上述均為案發年齡。

他們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即於 2019 年 10 月 30 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其中 7 人面對「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包括何明軒、李志斗、陳達富、何奕恆、吳嘉俊、許諾及 14 歲男學生。

官指被告行為公然針對警方

何明軒、陳家朗及 14 歲男學生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何、陳被判囚 9 個月, 14 歲男學生則被判入更生中心

另 10 人經審訊後全數罪成,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本案嚴重之處為被告針對警方,公然挑戰執法機關,且當時已實施《禁蒙面法》,被告行為亦是挑戰法律。官又提到,被告經審訊後才表示悔疚,是「口惠而實不至」,遂就「非法集結」罪判各被告監禁 12 個月,另有 4 名被告被裁定蒙面罪成,判處 3 星期監禁,刑期同期執行。

CACC155/2024(DCCC28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