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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庭線報|721非白衣人案判囚;黎智英續作供;鄒家成未經授權寄信判囚提上訴
上周焦點:
721林卓廷等7人暴動判囚 官指有其他閘內人亦參與暴動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裁定 721 在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罪成,周四(27 日)判刑,官基於被告同意案情節省時間、案件歷時多年,為各人減刑 5 個月,最後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1 個月。
法官陳廣池指,本案並非街頭暴動,亦非早有計劃,而白衣人的暴動「醖釀催快了閘內另一場暴動」,因應各被告的角色,採取較低的量刑起點,又指難免因襲擊事件,致使有人以為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他相信部份沒被捕的閘內人亦參與了暴動。
官指林卓廷的求情信「文筆暢順,亦充滿悲情壯志」,但沒悔意,「撫心自問,D1 晚上入元朗真是監督警察,保護巿民,調解閘內閘外對壘雙方嗎?D1 有沒有怱(忽)悠他人,甚至自己呢?」被告親友求情則提及,各人正直無私,因案自責悔疚、付出代價,望法庭輕判。
另外,元朗「7.21 襲擊」首宗白衣人暴動案,獲裁無罪的王志榮,上訴庭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案件亦於周四續審。法官葉佐文關注,控方提交的閉路電視截圖模糊不清,著控方修訂書面陳辭,為每張照片補充獨立描述,案件押至 3 月 26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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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非白衣人案|綜合證人供詞 擲物、射水前後發生甚麼事?
《法庭線》嘗試據庭上證供重組時間線,將被告的言行重新放入時序中理解。在各人喊話、擲物及射水前,陳永晞目擊白衣人第一波襲擊,有女士被追打,他亦被指嚇;林卓廷在網上看到廚師受襲。其後白衣人越來越多,閘內人看到閘外陸續有人受襲,包括穿黑衣的男士、記者何桂藍,亦有女子受襲後倒地,惟未見警方介入。11 時前抵站的葉鑫昇指,見到白衣人「擸晒架生、曬晒馬」。
現場氣氛逐漸升溫下,各人向閘外喊話,說「Come on」、「警察依家嚟緊,你哋全部企喺度,夠膽企喺度唔好走」、招手、擲水樽等物,以及開消防喉射水等等。他們都辯稱留守是顧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亦是為了自衛、保護他人等而作出涉案行為。
另一方面,林卓廷到場向群眾表明已聯絡警方,港鐵人員亦於本案關鍵時間前,已向車站警務室求助。幾名警務人員在本案首次作供,披露警方事前已收「鄉事吹大雞」的情報,當晚在鳳攸北街、元朗站一直有人監察,但只派出 3 名軍裝警員到車站,3 警不久撤退。
指揮官表示,部署在元朗警署的快速應變部隊在 11 時才收到指示前往車站。按時間線,其時何桂藍已受襲、白衣人林觀良持木棍在敲打閘機,白衣人隨後更衝入閘,鄺浩林後腦受重擊。直至 11 時 03 分本案關鍵時間結束,現場都未有警員。白衣人並進一步走上月台,林卓廷在車廂中被林觀良等人打至嘴角流血等。
元朗721事件20人暴動等罪成 林卓廷量刑起點與白衣人黃英傑相同
《法庭線》整合元朗 721 事件逾 5 年半以來,暴動等罪成 20 人的判刑,當中林卓廷的量刑起點,與在元朗站大堂指罵他的白衣人黃英傑一致,同為 3 年半。林一方曾指,望法庭採低於黃英傑的起點,最終不獲接納。
翻查判詞,法官葉佐文裁斷林卓廷在閘內安慰群眾、提醒暫不出閘以保安全,但黃英傑卻指林「搞事」,其指責「毫無道理」,又指黃只罵黑衣人,從沒指罵實際用藤條和木棍打人的白衣人,裁斷他以鼓勵者身分參與暴動。
至於林卓廷,法官陳廣池從他在 Facebook 發帖、現場直播等行為,裁斷他渲染黑社會介入、有抽政治油水念頭,又指他到場後沒報警、沒勸阻射水、叫人不要散去,而在閘內向白衣人喊話是挑撥對質情緒、煽風點火,指林「在閘內暴動的角色便明顯不過」。
黎智英指一國兩制下「我是香港人」 官反問「你是黃皮膚嗎?」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國安案,上周完成 141 日審訊。控方引黎專欄文章指,黎提到「國安法把香港變成新疆一樣恐怖籠罩下的集中營」,質疑這指控毫無根據。黎回應指「如果你誠實地問自己,現在香港還有誰能說實話?」,法官杜麗冰聞言著黎勿發表政治言論,黎則指只是作出推測。
另外,黎在「Live Chat」節目提及「我們只是想擺脫獨裁」。法官杜麗冰關注黎所指的「獨裁」意思,黎稱並非指中共,「只有中國人民才能擺脫中共」,而在一國兩制下,自己是香港人。杜麗冰再問黎「你的皮膚是黃色的嗎?」黎反問,「我是黃皮膚,就被認定為中國人?」,重申自己是香港人。法官李運騰打斷問,黎曾表示不同意港獨?黎確認,但指他認同一國兩制。
另外,控方指《國安法》生效後,黎在專欄提到「煮到來就食」,問黎當時不害怕《國安法》?黎指,即使當時所做的一切合法,也會警惕《國安法》的後果,因紅線模糊,但承認會「打擦邊球」,在模糊地帶冒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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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未經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鄒家成及律師提上訴
2023 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未經授權透過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國安處控以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經審訊後罪成。鄒家成判囚 3 天,律師罰款 1,800 元。
鄒及律師不服定罪提上訴,案件周二(25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上訴方指,當鄒填妥懲教人員給予的表格時,信件已獲署長授權。女律師一方則爭議,她當時收到夾附表格的文件後,沒有向鄒點頭,實況與原審描述不一致。惟法官張慧玲在播片後質疑,片段見到鄒將紙張對摺後,女律師數次點頭,形容非正常行為,是有意隱藏一些事。
律政司一方形容,涉案信件未經安檢,就「鬼鬼祟祟」交予第三者寄出,強調署方需知悉在囚人士是否與「指明人士」通信,而懲教人員獲授權檢查。法官將於 3 個月內頒下判決。
反恐第二案被告錄影會面稱欲當污點證人 拒聘律師免「同警方打對台」
反恐第二案上周完成第 61 日審訊,控方播放第六被告張琸淇的錄影會面片段,警署警長問張有否被警方毆打、為何主動向警方披露案件細節?張表示「因為我想同警方合作,轉做污點證人」,並確認沒被警方毆打。警署警長在接續的錄影會面中,詢問張為何毋須律師陪同會面?張重申希望做污點證人,與警方合作「而唔係同律師合作,可能同警方打對台」。
另外,O 記警署警長解釋凌晨 4 時繼續錄影會面,因有迫切性查有否未爆炸彈,辯方質疑「但係你冇問」,警署警長解釋是在會面途中,判斷被告不知是否還有其他炸彈。
控方另傳召爆炸品處理課警司,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警司供稱在大角咀宏創方 503 及 1008 室內,沒有組裝好的爆炸裝置,但分別有爆燃炸藥、引信、電路板、電子火柴等配件,可組裝成炸彈。警司又指,其中在 503 室混合鋁粉的爆燃炸藥,有能力造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
- 反恐第二案|爆炸品處理課警司:檢獲物屬低性能炸藥 兩單位製炸藥、儲材料
- 反恐第二案|警司以爆炸品專家身分作供 稱宏創方單位有足夠配件組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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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恐第二案|警署警長指凌晨錄口供因需查有否其他炸彈 辯方質疑:但係你冇問
- 反恐第二案|第六被告錄影會面稱欲當污點證人 拒聘律師免「同警方打對台」
父否認謀殺3歲女 控方引醫生指傷勢可疑 母指仍不太信「爸爸會做到咁」
37 歲父親涉虐殺 3 歲女兒案續審,控方引述醫生錄音,指女童傷勢有可疑,因被告報稱女童跌倒,但檢查後較似曾被搖晃,引起頭內積血、腦壓過高昏倒。控方問女童母親,是否相信被告指女兒是跌倒,她哽咽稱盼法庭「畀個答案我」,又指至今仍「唔係好相信佢係爸爸,會做到咁。」
她在辯方盤問下稱,被告在獄時每天寄信給她,二人同意重新開始,又指自己未能「狠下呢個心斷絕關係」,曾瞞著社工,讓被告見女兒。
另外,庭上播多段 WhatsApp 錄音,被告批母沒打女兒,稱「嘥鳩氣…即係無打人」;母則覆「打咗你又話唔計」,又稱「你而家嫌我打得唔夠勁」等,並聽到雅思的哭泣聲。母解釋,她並沒打女兒,因不認同被告的管教方法,而女兒哭是因為二人爭吵大聲引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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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李雪菁被指騙租津 欺詐罪名不成立
港大法律學系副教授李雪菁被指於 2019 年至 2021 年間,涉以九龍塘住所申租金津貼,但實際居於父母在沙田的單位,以詐騙港大租屋津貼合共逾 72 萬元。她否認一項欺詐罪。案件經審訊後,暫委法官張志偉周一(24 日)於區域法院裁定李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法庭暫定於 4 月 14 日處理訟費申請。
判詞指,法庭須考慮被告逗留在單位的目的,而案發時香港受疫情影響,影響很多人用膳方式,被告需在沙田物業照顧家人,與家人用膳。她因而逗留在沙田物業,甚至留宿亦是符合個人和家庭需要。
法庭亦認為,針對申請津貼中 「Live-in Requirement」的詮釋,是申請人只須將租住單位作居住用途,而非主要居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