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歲督察涉去年 8 月休班時,駕私家車至沙田圍路及沙田路交界時,與另一私家車相撞,令司機及兩名乘客受傷。他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周五(23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准保釋至 6 月 6 日判刑。
裁判官指,案發時紅色交通燈亮起「足足 8 秒」,被告理應有足夠時間看清楚,他數度「睇錯燈」的說法不合理,亦屬非常嚴重的疏忽。辯方求情指,被告隨雙親步伐加入警隊,現或未能通過試用期,望法庭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審訊時呈堂片段顯示,被告駕駛期間以藍牙通話,夾雜粗口埋怨工作,直至駛到案發地點前一段路,通話中斷。

官:理應夠時間看清燈號
駕駛態度遠遜於小心駕駛者
裁判官施祖堯拒絕接納被告王昶然的證供,指關鍵部分有矛盾或不合理之處,例如被告在庭上供稱,案發時調至沙田警署,並非每天駕車上班,卻在警誡會面指,上班時均是駕駛涉案車輛,其後在盤問下則改稱乘巴士上班。
官又指,被告聲稱數度看錯下一個路口的交通燈,但實際上,交通燈之間有一定距離,其說法不合理。官引片段指,事發時涉案紅色交通燈亮起「足足 8 秒」,被告理應有足夠時間看清燈號,認為他無論是沒留意,抑或是數次看錯燈號,均屬非常嚴重的疏忽。
官又指,案發地點為十字路口,被告沒有專注前方的交通狀況,繼續衝紅燈駛入路口,最終撞向涉事私家車,駕駛態度遠遜於小心駕駛者,考慮到傷者肋骨骨折,屬嚴重受傷,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如非判監或可重返警隊工作
辯方求情指,被告父母均為警員,被告在英國完成航天工程碩士學位後,回港投考警隊,月入約 7 萬元,惟因本案或未能通過試用期,對他造成嚴重打擊。辯方強調,被告仍然想繼續效力警隊,希望法庭念在他沒有案底及學歷等,考慮非監禁式刑罰,令他有機會重返警隊工作。
官下令,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 6 月 6 日判刑。
涉案片段:被告駕駛時以藍牙通話
被告王昶然(案發時 28 歲,報稱警務督察),被控於 2024 年 8 月 3 日,在新界沙田沙田圍路與沙田路交界近燈柱 N0688 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展示登記號碼為 ZA2575 的私家車,引致陳姓男子身體受嚴重傷害。案件由新界南總區交通部特別調查隊跟進。
早前審訊時,呈堂片段顯示,被告駕駛期間以藍牙通話,夾雜粗口埋怨工作,直至駛到案發地點前一段路,通話中斷。辯方指,被告承認衝紅燈,但強調只是「睇錯燈」,質疑「係咪等於危險駕駛?衝紅燈 by itself 唔一定係。」
裁判官則指,片段見撞車前 4 至 5 秒已轉紅燈,又指「睇錯」並非絕對辯解,稱「衝紅燈唔一定係危駕,但而家唔止係咁,盞燈轉咗幾耐?」
STCC37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