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住戶與子女不在港單位仍錄水電量 被房署收屋 申司法覆核被拒

公屋住戶與子女不在港單位仍錄水電量 被房署收屋 申司法覆核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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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未寫明濟助
官推斷欲挑戰「遷出通知書」

本案申請人為陳覺威,沒有律師代表。建議答辯人為上訴委員會(房屋);建議有利害關係方為香港房屋委員會。

判詞指,申請人於 2024 年 12 月 10 日提出司法覆核,惟其文件沒列出尋求濟助的理由,誓章也僅寫「上訴委員會.不合理.不合法.程序不當的判決」,另至 2025 年 3 月回覆限期前沒回應。

法官根據誓章夾附的文件,推斷申請人是想挑戰上訴委員會於 2024 年 11 月 21 日,確認同年 8 月對其發出的「遷出通知書」,即要求他搬離長亨邨亨翠樓一單位之決定。

判詞:子女 2021 年起離港
申請人稱赴加拿大讀書

判詞綜合背景指,申請人是單位承租人,與其兩名子女獲編該單位。「青衣區租約事務管理處及房屋署善用公屋資源分組」一日收到匿名電郵舉報,遂對單位突擊查訪 12 次,皆未遇見申請人和其子女。另有一次預約家訪,只見到申請人。

該次家訪中,申請人稱其子女已於 2021 年 7 月離港,往加拿大讀書,他自己則在 2024 年 1 月起離港數月探望子女。據出入境資料,申請人的子女,自 2021 年 7 月 27 日離港後,再沒回港紀錄;申請人則在 2024 年 1 月至 6 月,共有 119 天不在港。

房署:不在港單位仍耗水電
申請人稱「託人打掃」

判詞續指,房署指住戶及子女 3 人不在港時,單位的水、電錶仍持續上升,用水模式(每日有用量,尤其是凌晨時分)顯示申請人離港及在港時,均一直由同一人佔用。

判詞引述上訴委員會指,在房署調查時,申請人曾託其友人「排骨」,向專案小組解釋他到單位協助打掃的原因。小組問起為何要在凌晨時分才到單位打掃,「排骨」解釋他在地盤工作,只會間中上樓幫助打掃,但他晚上 9 時多便睡覺,否認曾在凌晨時分到公屋單位。

房署最終向申請人發出「遷出通知書」。

官拒批覆核許可

法官考慮案件後,拒絕向申請人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指申請人的誓章,只籠統地提及上訴委員會「不合理、不合法、程序不當」。

不過法官在閱讀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就「遷出通知書」提出上訴的聆訊謄本後,認為委員會的提問旨在澄清,申請人將來可如何實踐持續居於該單位的承諾,形容是「合情合理」。

官又信納委員會的調查結果,認為申請人不是以該單位為主要居所,對該單位沒殷切住屋需要,形容結論「實為合理」。

HCAL242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