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案周三(16 日)展開第三日上訴聆訊,被告方已完成定罪上訴的陳詞。黃碧雲、林卓廷一方指,原審錯誤引用民主黨時任主席胡志偉在九東論壇的發言,裁斷黃碧雲、林卓廷對黨的否決立場知情,同意參與謀劃,又指沒證據顯示民主黨對否決有一致立場。
鄒家成、余慧明的代表大狀分別舉例指出,原審法官陳慶偉在兩人作供時過度干預,包括公開評論鄒的供詞「沒有邏輯」,亦阻止辯方大狀及另一法官陳仲衡擬對余提問,令她無法解釋對「五大訴求」看法。兩人代表指,被告有權獲得公平審訊。
何桂藍一方則稱,立會議員有責任向政府反映民意,亦獲民意授權,反問議員反映市民的正當訴求,何以構成顛覆政權?律政司一方則就 4 名被告方的陳詞,作口頭反駁。案件周四續,由被告方續就刑罰上訴陳詞。

黃碧雲、林卓廷一方:
僅知悉不等同達成協議
被告方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梁國雄、何啟明、陳志全周二就個人案情完成口頭陳詞(見報道),周三由黃碧雲、林卓廷一方繼續陳詞。
代表兩人的大律師沈士文先提及「35+」背景,即任何認同「五大訴求」的民主派陣營、希望取得「35+」立法會議席的人士,都歡迎加入。但隨著計劃發展,正如原審裁決書所指,存在一些「非官方倡議」(unofficial initiatives),例如戴耀廷提倡「攬炒」、吳政亨的宣傳刊物,以及〈墨落無悔〉聲明。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問,「非官方」是甚麼意思?
沈指,即並非由控方證人區諾軒、趙家賢所組織,又指根據原審證據,主辦方在公布初選結果後已相繼退出計劃。沈指,若以區諾軒、趙家賢的字眼,就是他們認為計劃遭人、包括戴耀廷「騎劫」。
沈續指,僅僅參加初選、協調會議、提交提名表格,都不是串謀協議的核心,這些行為遠遠不足以構成串謀協議。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問,沈所指的「騎劫」是否眾所周知,致有人決定退出?
沈指,不是所有人都知道,但組織者是計劃的核心,他們與戴耀廷經常溝通,所以他們認為計劃被「騎劫」。
針對原審推論黃碧雲、林卓廷知悉戴耀廷的目標,沈反駁指,沒有證據顯示兩人曾與戴耀廷直接溝通。
沈續指,就算兩人知悉另有「非官方倡議」,都並不重要,稱因為單純有所知悉,都不可能等同他們與其他人達成了協議。若法庭基於兩人被指有所知悉,就把他們參選視為達成協議,有關的推論進程形同「飛躍」(quantum leap),是有問題的。沈提出,參加初選,可能是一個必要的證據,但單單參加初選,遠不足以證明達成協議。
沈表示,參選初選的人當中,有人並沒有被起訴,例如與林卓廷、黃碧雲同為民主黨的鄺俊宇、涂謹申;本案亦有兩人經審訊後獲裁定無罪,而他們也有遞交提名表格等,「如果參加初選就足以定罪,那麼就不會有人獲判無罪釋放」。
沈:協調會議證據更能支持辯方案情
沈士文指,要證明他們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逼使特首下台,還需要其他證據。其中就協調會議,沈說比起舉證被告有罪,它更能用於協助辯方,因為原審接納在各區協調會議完結後,達成了 4 個與後勤相關的共識,但對會議上由社民連、鄒家成等帶出的爭論、不同意之處,卻有所保留。而黃、林並沒有參與協調會議。
沈提出,由於協調時間所剩無幾,協調會議其後中止,所以就有關爭論的議題,並未達成共識,因此由戴耀廷所撰的「共同綱領」變得重要。雖然 5 個地方選區中,有 2 區即九東、新西的所有參選人都簽署了該文件,並夾附在提名表格,最終兩區所有參選人都罪成。不過,新東、九西、港島的參選人,就沒簽署該文件。而據控方案情,林、黃分別參選新東及九西。
沈續指,〈墨落無悔〉重申,戴耀廷毋須所有人簽署,因此否決與否成為〈墨〉發起人及激進派(radicals)關注的問題。惟黃、林以及民主黨,都沒有簽〈墨〉,故它不是證明他們有達成協議的強力證據。
沈指無證據顯示
民主黨對否決預算案有一致立場
沈士文指,基於上述情況,原審只餘很少證據,指向黃、林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並續以民主黨立場作推論。
沈指,雖然區諾軒、趙家賢是民主黨前黨員,了解黨內部運作,但他們的供詞沒有指出,民主黨內部是如何運作、黨員需否一致行事。再者,警方調查本案時,亦沒在黨員住所、辦公室,搜出任何民主黨就否決預算案立場的文件。由此可見,沒有證據支持原審裁定民主黨對否決預算案有一致立場。而現實上,不是每個政黨就著每個議題,都會有一致立場。
就原審引用「共謀者原則」,引黨主席胡志偉在九東初選論壇的發言,指證黃碧雲、林卓廷對黨的否決立場知情,並裁定兩人同意參與謀劃。
沈士文先讀出胡志偉在該論壇的發言:「我相信我哋在座嘅每一個候選人,其實好清楚反對國安法…要每一個人都承諾咗參與呢個初選,自必然一定運用議會否決權、財政預算案否決權」。
沈指,「在座嘅每一個候選人」是針對當時在座的九東區參選人,因九東所有參選人均簽署、同意「共同綱領」,批評原審將胡志偉的言論套用在黃碧雲、林卓廷身上,用以證明兩人對黨的否決立場知情,屬「嚴重錯誤」。
他再引胡志偉在民主黨街站發言,指胡僅提到「…令到我哋能夠喺議會齊上齊落…議會過半」,從沒提及否決預算案,認為如果民主黨對此有一致立場,胡一定會提及以爭取支持,民主黨亦不會被「激進派」攻擊。
沈引黃、林論壇發言
指反映拒絕無差別否決
沈再引述鄺俊宇及林卓廷初選論壇發言,指可見民主黨員亦並非一致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但原審忽略了此部分。
超級區議會界別選舉論壇
鄺俊宇:當嗰個議案係同基層窮人有關嘅,好抱歉,我一定要去幫咗先,我怨嘅地方就係話喂,啲錢擺咗去大白象,你不如擺返幾十億過嚟,畀我啲老人家,畀我啲老百姓,令到佢哋過好日子,咁呢啲票係要投贊成嘅,好喇,當然你話一啲,喂,唔掂當嘅,佢派錢,財政預算案派四千,嗰年我哋投棄權添,但係你要明—你要明白,你面對住社會就話「你呢係咪反對派錢?」Sorry,我呢唔係反對派錢,我哋反對佢派得唔夠多添
新界東選舉論壇
主持:咁我想問咩嘢叫做全面抗爭呢?咁如果係咁,你下次喺立法會,你哋繼續留喺立法會,突然間你又話,「喂,我呢個都係唔可以投反對,因為呢公務員裡面仲有個顏武周呀,佢都好努力咁㗎,所以我呢唔可以投反對票。點解呢?
林卓廷:我諗我哋要睇返具體嘅議案,具體嘅政策。咁我呢投贊成,投反對,投棄權...嗱好簡單個例子,咁如果政府話「每個香港人派三萬蚊」,我覺得一定要投贊成票喎...
主持:咁點解啱啱嘅財政預算案,你哋又投反對票呢?嗰個都派一萬蚊呀
林:因為而家個財政預算案,係撥咗好多公帑畀警隊買裝備吖嘛
原審認為,警方在林卓廷家中搜出的辯論筆記,提到「胡志偉一再公開回應話會積極運用」,指他在論壇上的發言與筆記內容吻合,即使筆記非林撰寫,林也在論壇上採納了內容。
就此,沈士文指,儘管林在論壇的部分發言與筆記內容一致,但在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議題上,「林偏離了準備好的講稿」,可見林有自己看法,強調這是「審訊中最好的證據」(the best sort of evidence),但原審沒考慮此部分。
至於黃碧雲在九西選舉論壇言論:
九龍西選舉論壇發言節錄 劉澤鋒:其實呢我哋係為相同而團結,唔係為咗團結而相同…最近鄒家成都出咗一份墨落無悔嘅簽署,咁都見唔到民主黨願意係簽名,同意一齊去攬炒嘅… 黃碧雲:呢點我要答下...即係如果戴耀廷教授認為我哋九龍西需要簽呢一個協議,我係,我哋好樂意 劉:民主黨係咪應承一定會攬炒先?一定攬炒? 黃:…我哋係會用盡憲制裡面所有嘅權力同埋手段爭取五大訴求,如果否決財政預算案能夠促成呢一樣嘢,我哋一定會做
沈士文指,黃碧雲的回答顯示,她會「在《基本法》下行事」(work under the umbrella of the Basic Law),若是《基本法》允許,她就會去做;若不允許,她不會去做,而據控方說法,《基本法》是不允許如此行事,故認為她是否有顛覆意圖及濫權存在疑問。
總括而言,沈認為基於上述證據,原審不能肯定黃碧雲、林卓廷有顛覆意圖。
何桂藍一方引原審作供:
遇無法審核 反對才是履責
何桂藍的代表大狀 Trevor Beel 陳詞時,引述何原審的證上供詞,指何供稱,政府會將一些不受歡迎的工程放入「基本工程儲備基金」,她形容為「呢一個係財政黑洞,公共財政嘅黑洞」。
何又提到,若當選為議員,不論有否達成「35+」,「只要我見到《財政預算案》入面有啲我無辦法去審核嘅東西,我認為我投反對票,先至係履行緊我做議員嘅憲制責任」。Beel 強調,足見何不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原審在裁決理由書中提到,若果組織者一直沒提供協調文件,對何桂藍沒向組織者跟進,會感到驚訝,因原審留意到「何在庭上曾數次遇到不符其理解的內容時,均會提出反對」。
對此,Beel 指他原審時在法庭內逾百天,留意到發生過兩次事件,一次是在審訊的第一天,庭上討論控罪期間,何需要在答辯前向 Beel 索取意見而休庭;另一次則是,控方證人鍾錦麟作供期間,何表示不同意,法庭當時著何冷靜,庭上其後繼續。Beel 指,除此以外並無發生其他事件阻礙法庭。
Beel:何認為「35+」難實現
原審忽略對何有利證供
對於原審裁定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即使本來串謀進行的罪行已不可能達成,亦非串謀罪的抗辯理由。Beel 指,原審並無沒有正確區分第 159A(1)(b) 條和第 159A(2) 條。
Beel 舉例指,如果 X 、Y 合謀及同意謀殺 Z,但兩人不知道 Z 已經死亡,雖然謀殺 Z 一事是不可能,根據第159A(1)(b)條,兩人仍有罪;但如果他們知道 Z 已死亡,根據第159A(2)條,他們則應被判無罪。
Beel 續稱,控方證人區諾軒作供提及認為「35+」難以實現,指何桂藍與他有相近看法,但原審忽略了對何有利的證供。
何桂藍一方:
反映正當訴求何以構成顛覆?
Trevor Beel 續稱,控方指控各被告在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之後,逼使特首解散立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但並無證據指出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之後會發生甚麼事,能夠認定會危害國安,批評這一點全屬猜測(speculation)。
Beel 最後稱,立法會議員是在地方選區和功能界別選出,他們有責任向政府反映民意,以便政府作出有效管治;又指議員是獲民意授權,一旦政府漠視民意,議員有責任運用一切合法手段,與政府談判及說服政府,包括運用《基本法》第 50 條(否決法案致特首可解散立會)。
Beel 反問,議員代表受管治的市民表達正當訴求,何以構成顛覆政權?(How can you subvert the government when you are putting forward the legitimate wishes of those that are governed?)
鄒家成一方:
〈墨〉正反映被告未達成共識
代表鄒家成的大狀關文渭稱,鄒為〈墨〉的發起人之一,而原審裁定〈墨〉加強每名參選人最基本的抗爭意志,為推動戴耀廷目標的「額外機制」。
關指,〈墨〉不屬官方文件,控方證人區諾軒作供時提到,新東區沒就運用否決權達成共識,會議上,鄒家成曾與林卓廷的代表有爭論,因此鄒才會自行撰寫〈墨〉,此聲明正正反映各被告沒達成共識。
關又指,雖然聲明顯示鄒和另外兩位發起人與其他簽署者達成某種協議,但該協議與戴耀廷和其他組織者發起的協議不同。
關:法庭過多干預
鄒應獲公平審訊
關另稱,鄒家成作供期間,法庭出現過多干預,鄒理應獲得公平審訊。
關舉例,鄒作供首天接受主問時,解釋參加初選目的,提到認為「35+」不可能的立場,原審法官李運騰指不理解鄒的邏輯,另一法官陳慶偉則稱「不,這是沒有邏輯。」
關稱,當時鄒正解釋為何認為「35+」不可能,但法官公開地評論其說法「沒有邏輯」,就如在設有陪審團的審訊,有陪審員向另一名陪審員公開說出評論。
關並舉出另外兩個例子,指鄒作供提到,從預算案撥款可反映政府有否回應「五大訴求」。李運騰質疑鄒從未做過立法會議員,亦沒有會計金融背景。鄒遂稱可以舉出例子說明時,陳慶偉說不用,李運騰亦指不感興趣。
關續指,陳慶偉更指自己曾參與獨立調查委員會,用以證明預算案未必能反映「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訴求。關稱,法官可能是錯,並反映他不相信鄒的說法。
關又稱,鄒作供的第二日提及對「35+」持不同立場者的看法,認為有幾類人士。陳慶偉著他「聽著,請想清楚」,並稱不希望鄒「老作證供」(I do not want you to make up your evidence)。關稱,當時鄒感無助,一度問官「咁我而家要點?」
關稱,在鄒作供的首日,鄒當時的代表大狀陳世傑相當資深,他當日僅能提出 112 條問題,惟法官共問了 153 條。關指,審視鄒整個主問、盤問、覆問的過程,法官問了 45% 的問題。
關稱,原審或認為鄒是激進的被告,但鄒仍有權獲得公平審訊,指被告獲公平審訊是受普通法、《基本法》及《國安法》第 42 條保障。
余慧明一方:余作供期間
其大狀被法庭阻止發問
余慧明的代表、資深大狀彭耀鴻亦提出,余作供期間,法庭出現過多干預。
彭指,余作供時提到「五大訴求」中,爭取「雙普選」為其底線,余當時的代表大狀石書銘欲追問,陳慶偉稱毋須再問,石向法庭解釋,因為要知悉余的底線及會如何投票,陳慶偉則打斷石,又指不想與石作出爭拗,另一法官陳仲衡欲發問時,陳慶偉再打斷,並稱已駁回石及陳仲衡的問題(I overruled you and I also overruled my learned brother.)
彭稱,法官無權打斷另一名法官,而大狀當時亦被打斷發問。彭又指,理解法官的工作艱難,但強調被告亦面臨嚴峻的局面,面對或被判囚終身的指控。
彭續稱,動機會影響個人行為,尤其在串謀案件,指余當時無法就「五大訴求」各項加以解釋,在甚麼情況下同意妥協,形容她當時是被「拒諸門外」(She was simply shut out)。
律政司:楊雪盈曾出席初選記招
被告方完成陳詞後,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回應。劉表示,只會針對楊雪盈、黃碧雲、林卓廷及鄒家成的案情回應,其餘會採納書面陳詞。
就楊雪盈一方指,不能肯定原審提到的涉案電腦,是楊的辦公室電腦,抑或是其私人電腦,因此不能以該電腦內的文件,認為她有意圖否決預算案。
劉德偉認為,案中仍有其他證據支持原審對楊的裁斷。他引述原審裁決指,雖然楊獨立、沒政治聯繫,她亦沒有將否決預算案與「五大訴求」捆綁,但她認為預算案不公,故她一定會否決;加上她曾出席 7 月 9 日的初選記者會,顯示她理解並與「35+」目的站在同一陣線。
律政司:民主黨主席、副主席
參與初選時附「共同綱領」
就黃碧雲、林卓廷一方指,胡志偉的發言意指論壇上的九東參選人,而非民主黨員。劉德偉反駁指,胡志偉及參選新西的民主黨副主席尹兆堅,在提名表格附上已簽署的「共同綱領」,又指黃碧雲曾在論壇稱「我哋係會用盡憲制裡面所有嘅權力」,故原審裁定民主黨員立場一致。
就沈士文力陳,原審忽略林卓廷在論壇稱,「咁如果政府話『每個香港人派三萬蚊』,我覺得一定要投贊成票喎」,劉德偉指,此部分比重不大,林亦沒在原審作供。劉又指,林卓廷在論壇上的回應只是在假設情況下作出,法庭考慮時不應脫離上文下理。
沈:本案每個人都涉假設情況
沈士文最終回應時稱,律政司一方指林在論壇發言僅是假設,沈反問「為甚麼說這是假設?」,本案的重點就是勝出初選、立法會選舉後會做甚麼,所以「每個人都會將自己加諸在假設情況」(Everybody was trying to bundle up in this hypothetical situation),質疑律政司一方指林的發言是假設、毫無意義,「這超出了我的想像」。
沈重申,這正是法庭應考慮的背景,「林面臨顛覆罪的指控,當時他明確反駁自己不同意,還有甚麼比這更好的證據呢?」他又指,除了胡志偉論壇發言提及必定否決預算案,民主黨及黨員的 Facebook 均沒有相關內容,顯示民主黨、黃碧雲及林卓廷對此不感興趣。
律政司:鄒家成原審代表沒投訴
關文渭:完全不切實際
至於鄒家成一方批評法庭過多干預,劉德偉指本案不設陪審團,法官不僅肩負法律裁斷,亦包括事實裁斷,因此可能需要透過提問以履行職責。他指,法官提問是為了澄清答案,認為被告方指出法官提問數量,這一點並非決定性因素,關鍵在於被告是否獲得公平審訊。
劉又指,法官插話不帶偏見、只是中立,對證人不構成威脅或壓力,證人可以隨心所欲作供。加上,劉認為鄒家成的法律代表,在原審時沒指出問題,重申鄒沒被剝奪公平審訊權利。
關文渭最後回應時批評,劉指原審法律代表沒有投訴法官過多干預,是完全不切實際(totally unrealistic),質疑辯方律師當時如何向法庭解釋「你說的太多了,你問的太多了?」
被告方開始就刑罰上訴陳詞
雙方就被告個人案情完成陳詞後,被告方開始就刑罰上訴陳詞。
針對量刑起點 7 年半、最後被判囚 7 年 3 個月的吳政亨,代表大狀梁麗幗指出其案情,即他在《蘋果》刊登全版廣告、提出「三投三不投」,從吳與戴耀廷的 WhatsApp 對話可見,他從未提出與否決預算案有關的建議,戴的反應亦冷淡。而在 2020 年 6 月 17 日的訪問,吳稱不在乎是否存在「攬炒」、否決預算案的協議。
梁認為,吳政亨既非組織者、又非參選人,亦沒影響力,「三投三不投」本質上中立,也沒向他人施壓要否決預算案,但原審沒有將他的參與程度或罪責,與其他被告比較;並指其他大部分初選參與者均以判囚 7 年為量刑起點,原審沒解釋為何吳的量刑起點比其他參加者高出 6 個月。
本案原有 14 名被告提出定罪及或刑罰上訴,包括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余慧明、黃碧雲、林卓廷、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梁國雄、黃子悅、譚得志;律政司則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上訴。不過譚得志於聆訊開始前退出,彭卓棋則於聆訊首日退出。
47 人案原審裁決理據分析系列:
- 概覽:原審裁決理據分析 法官如何一步一步推進 裁定各人串謀顛覆罪成?
- 判詞分析1|初選被指違法的核心 原訟庭3法官: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
- 判詞分析2|和平無差別否決被裁定屬非法手段 官引起訴後生效條文指屬濫權
- 判詞分析3|基本法預視否決預算案、解散立會 被裁定嚴重阻撓政府
- 判詞分析4|無差別否決成關鍵 眾被告否認 官引黨立場等反駁
- 判詞分析5|被告指沒收到文件、否決權沒共識 官引證據及作推論反駁

CACC253/2024、CACC263/2024、CACC268/2024(HCCC69/2022、HCCC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