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輝旺死因研訊|官稱若裁非法被殺 需肯定頸傷由警員有意、危險、非法行為所致

陳輝旺死因研訊|官稱若裁非法被殺 需肯定頸傷由警員有意、危險、非法行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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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證人作供
過百份文件呈堂

周提示陪審員,其責任除為死因庭作出裁斷外,亦包括找出事件真相,望陪審員謹記責任。周又指,今次研訊有大量專家作供,惟不論證人身分,接納或拒絕哪一部份的證供全由陪審員決定。在決定是否採納某項證據時,應採用「相對可能性」標準, 即某項事情存在或發生的可能性,是否比不存在、沒發生為大。

周至偉總結研訊證據,共傳召 22 名證人出庭作供,包括死者女兒、日籍乘客、西隧職員、警員、救護員、警方武力專家、消防處醫務總監,以及兩名專家證人;亦有多名證人供詞、過百份文件證據呈堂。

官提出 5 個死亡結論
非法被殺需達「毫無合理懷疑」

周志偉宣布,今次研訊有證供支持五個死亡結論,包括非法被殺、死於意外、死於不幸、死於自然,及存疑裁決。

就「非法被殺」裁決,陪審員需達至「毫無合理懷疑」標準,亦需做出「唯一合理和無可抗拒的推論」。官又指出,陪審員需先考慮「非法被殺」結論,在裁定不適用後,才考慮其他死亡結論。

官指,陳感染支氣管肺炎離世,並引述時任衞生署高級醫官高永富供稱,四肢癱瘓、長期臥床的病人會削弱以「咳痰」來排除含細菌體液的能力,亦令呼吸變淺,增加患肺炎風險;且兩名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梁漢邦和李淵粦均認為,支氣管肺炎為頸傷的併發症。

官指出,陪審員需肯定陳的頸傷和其死亡有因果關係,若不能肯定,便不需考慮死於「非法被殺」。

官:專家證人提兩套受傷機制

官指出,兩名專家證人,分別提出兩套支持陳頸椎脫位的受傷機制。當中梁漢邦提出,陳是於 11 月 11 日晚在西隧收費亭附近向後跌倒,致小面關節囊、與其他椎間盤韌帶結構裂開,令頸椎不穩定;而脫位則發生於 11 月 13 日早上 11 時。

另一專家李淵粦則提出,陳是因警員林偉榮的「臂環頸」將陳帶上警車的動作,造成頸椎關節即時脫位。官強調,閉路電視為多年前產物、質素並非最理想,邀請陪審員審視片段時,一併考慮其他證據作出裁斷。

官指,案件並無證據,直接確認或否定陳的頭部是否曾撞到硬物,至於是否因警員動作致脫位,則有警員林偉榮的證供,指是因死者掙扎,致意外觸碰陳下巴至喉核位置,一觸碰便立即鬆開,且稱其左手、右腿,及警員馬振康均有承擔陳的身體重量。

官:專家證人最大分歧
為頸椎關節移位時間

官亦整理兩名專家證人意見的不同之處。

官認為,兩名專家證人最明顯、最大的分歧,為頸椎關節移位發生的時間。梁漢邦指,在多番嘗試、調較陳在入院時照的 X 光片,有事後得知陳傷勢的資訊,再加上想像力,便得出入院時,頸椎第五至第六節關節,並未出現明顯脫位的結論。

李淵粦則表示,無法看到第六節關節的頂端、認為該處為第六節關節與鎖骨、肩胛骨重疊之處,且相信當時院方已用盡方法檢視第六節關節。梁漢邦對此則認為,該處不會和鎖骨、肩胛骨重疊。

有關陳的肌力情況,李淵粦認為,陳在現場有四肢無力的表現,梁漢邦則認為陳曾在地上「提臀」、及能步上警車,而頸椎關節脫位會即時損害脊髓,故陳表現不符已出現脫位的情況。

就李提出的受傷機制,陳的頸傷由「伸展力加上旋轉力」所致,兩名專家證人均同意會出現骨折、前縱韌帶斷裂。官指,沒有醫療報告具體指出陳頸部有骨折、前縱韌帶撕裂。李引述驗屍報告中,有「硬骨痂」指有骨折,梁則指「硬骨痂」是由韌帶撕裂造成。

李又引述驗屍報告中,「結締組織破裂」指韌帶「爛曬」,包括前縱韌帶。梁則引用陳頸椎復位後的磁力共振片解釋,可見前縱韌帶仍有張力、沒斷開。

非法被殺需肯定警員行為
是否具意圖、非法、危險

官指出,陪審員需考慮兩名專家證人的報告及證據,若認為不能肯定頸傷由警員林偉榮的行為所致,便不需考慮「非法被殺」的可能;若能肯定,便需考慮其行為是否具意圖、是否非法、是否危險。

就警員的行為意圖,官指需考慮警員是否有意圖將其右手臂,放在陳的頸部,作為將他帶上警車的手段。官引述林供稱,當時右手環繞陳的肩膊,左手控制其左上臂,右腳貼近陳的背部,原意為將陳的身體拉近、方便將其帶上車,惟陳掙扎、身體轉動,令林手臂意外觸碰到陳的頸部,在發現後立刻鬆手,及對其頸部作出檢查、亦有問陳有沒有事。

就行為是否危險,則是客觀地,作為「一個清醒、合理的人是否會認為該行為係危險」。至於行為是否非法,官引述警方武力專家、警司麥啟立(Andrew Marcus Mcgrenra)供稱,界定陳屬「頑強性抵抗」,若警員以頸部為施力目標、帶陳上車,屬「不相稱的武力使用」。

麥啟立又指,若警員試圖以雙臂環繞陳軀幹上半部、但遇上反抗令雙臂滑至頸部位置,所用技巧和遇抗課程大綱的技巧「不直接相符」;惟警員試圖完成任務,有關做法「不足為奇」,且在傳統技巧無效的情況下,警員在武力程度合理、相稱的程度下,可靈活使用其他控制方法完成任務。

官總結,除非陪審員可在毫無合理懷疑的基礎下,肯定以上「非法被殺」的所有元素,否則不能作出該裁定。若無法肯定,則應重新考慮證據,改以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其他死因結論。

官:存疑裁決非逃避決定避風港

官解釋,「死於自然」是在沒有他人干預的情況下,自身出現可致死的病況;如一名人士單純感染肺炎。惟本案牽涉頸傷致四肢癱瘓,陪審團需考慮頸傷與肺炎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若是,便應考慮「死於不幸」及「死於意外」。「死於不幸」及「死於意外」則為有意識、有意圖的合法行為,但出現意想不到的情況而致死;及無人為控制、無意圖的行為致死。

官指,若不能就證據裁定以上任何結論,陪審員能以存疑裁決作為「最後一個方法」,惟強調此並非「給予你哋逃避作出決定嘅避風港」。研訊周二續。

案件由裁判官與 5 人陪審團審理

死者陳輝旺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去世,終年 65 歲。

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2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Sarony)代表。

被列作利害關係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由律政司延聘的大律師倫德亮及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由大律師馮國礎及大律師陳偉志代表。

事發時現場 3 名警員同列作利害關係方,警員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謝祿英代表,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警長羅偉民由大律師吳美華代表。

CCDI-477/2013(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