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師連登留言稱「殺狗」煽惑襲警罪成囚13月、申上訴許可遭拒 官指意圖昭然若揭

放射師連登留言稱「殺狗」煽惑襲警罪成囚13月、申上訴許可遭拒 官指意圖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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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後被即日駁回申請

申請人楊尚樺(被起訴時 29 歲,放射師),在原審時於 2024 年 9 月經審後,被區院暫委法官香淑嫻裁定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判監 13 個月。控罪指他於 2019 年 12 月 5 日,在香港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楊不服判決,提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案件在今年 6 月聆訊。楊由大律師郭憬憲及陳思齊代表,律政司一方由檢控官鄭凱徽代表。高院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即日駁回申請。

案情:涉連登發言提及「殺狗」等

判詞引述原審控方案情指,申請人持有連登帳戶「廢J0HNミ世」,曾在「【戰略】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二次POLY!!」下發言。該帖文討論示威者如何避免跌進和逃離警方佈防的圍捕網等應變策略;申請人被指於案發當天留言稱:

//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 搶裝

2) 打狗

3) 殺狗

4) 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帖文樓主則對其留言回應稱,「如果突圍果時打到D狗訓低曬就做乜都得啦」。

上訴庭:斬件式考慮留言「不切實際」

判詞指,申請方的兩個上訴理由,是重申原審時的爭議事項,包括控方呈遞了申請人的其他帖文,或涉及其他控罪的錄影會面紀錄,以及上述涉案留言不構成煽惑。

判詞認為,申請人的其他帖文或留言,並不純粹是「傾向性證據」,指內容關乎闡釋申請人留言稱的「狗」是否為警務人員,以及「打狗」及「殺狗」的意思,提供了與案議題相關的周邊環境證供,法庭作整體考慮,即申請人發佈涉案留言的行徑是否構成煽惑行為,及申請人是否具備有關的煽惑意圖。

判詞續指,申請方把留言斬件式或分拆式考慮,批評「這種只考慮單獨的留言卻對其他整體情況置若罔聞的做法,根本不切實際」,認為原審法官正確指出,考慮言論是否煽惑時,必須「考慮發布時的整體情況,包括事件背景,和社會環境和動態等」,並提及同類案件「潘榕偉案」亦是同期發生,而本案中樓主對申請人的留言回覆,明顯顯示申請人煽惑言論的認受性及煽惑的後果。

上訴庭:毋須為沒作供者想像答辯理由

判詞又指,申請人有解釋帖文的機會,但他選擇不作供,稱在缺乏其可信證供的情況下,法官有權拒納他在錄影警誡會面的開脫性說法,並毋須為其憑空想像各式各樣的答辯理由。

判詞其後引述原審裁定,帖文中「冇共識冇得搞」,目的是鼓勵讀者要行動一致,提議並鼓勵受眾作出該等行為;「搶裝」、「打狗」和「殺狗」屬主動攻擊警察的行為;「齋圍」,即只站著甚麼都不做,不是申請人真實的提議。而申請人案發前後的帖文,曾多番以相同侮辱字眼稱呼警員,反映涉案留言並非一時意氣,或情緒失控下之失言,因此具煽惑意圖。

判詞認為,案發前後的帖文及留言,一經納入成為案中證供,「申請人作出 #248 留言時的心態和意圖,無所遁形,昭然若揭」,最終以上訴理據不具合理爭拗之處為由,拒絕向其批出上訴許可申請,並發出「減時命令」,即他有權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假如申請最終被駁回,上訴法庭有權命令,他在聽候上訴裁定時間的扣押期,不計算在他所受刑罰的刑期之內。

CACC205/2024(DCCC103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