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12.28上水|被指搶槍、暴動等罪成囚57月 案發時16歲少年提上訴遭即日駁回

12.28上水|被指搶槍、暴動等罪成囚57月 案發時16歲少年提上訴遭即日駁回

分享:

2019 年 12 月 28 日上水「和你 shop」,有約 50 人在上水廣場外天橋聚集,期間有途人報稱遭「私了」。案發時 16 歲男生被指當時在場,有份包圍及用手箍頸施襲,被警員制服時又激烈反抗、手抓警員長槍,並一度扳機 3 下;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成,另承認兩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合共判囚 4 年 9 個月。

男生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周二(7 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即日遭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全數駁回,法官並警告男生,若再上訴但失敗,或有「減時命令」風險。

法官判決時指,在定罪方面完全贊同原審結論,又提到本案情節惡劣,上訴人被制服時奮力抵抗,更伸手扣向警員手槍的扳機 3 次,「幸運係支槍未解保險掣」,不接納辯方建議改判更生中心等建議,駁回定罪上訴,並維持判監及刑期。

上訴人為陳姓男子,他案發時 16 歲,判刑時 18 歲。翻查判詞,原審法官姚勳智經審訊後,2021 年 9 月裁定他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兩罪罪成。

就暴動罪,原審指案件非有預謀行事,惟數十名參與者以辱罵及推撞等方式,多番滋擾路過途人,甚至要檢查他人手機,其中李姓男受襲者突被多人包圍,而上訴人率先包圍李,更以手箍其頸,形容上訴人具主動前線角色。至於槍械罪,原審指若非槍未上膛及已鎖保險掣,後果會完全不堪設想。連同上訴人承認的兩罪,最終合共判囚 4 年 9 個月。

上訴方指「似遇溺者捉稻草」無意搶槍
官不同意

上訴方周二陳詞指,案發暴動事件一瞬即逝,上訴人被制服時遭打,目光沒有望向槍,形容上訴人似遇溺者見稻草,「咩都捉」,故他其實沒有動機(mens rea)要扳槍。至於刑罰,上訴方稱上訴人案發時僅 16 歲,縱判刑時已屆 18 歲,原審法官仍應先為上訴人索取報告,以作全面考慮,看是否適合判處更生中心。

律政司一方則指,以本案嚴重性而言,判處上訴人囚 4 至 5 年屬恰當範圍。

高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雙方陳詞時,多番反駁上訴方。法官指出,上訴人提出原審誤認片中犯案者屬上訴人一說,他比較兩者後,見雙方有 5 個特徵相符、被捕位置亦相符,「無法官會接納有疑點」。

官:如果你當事人係廿歲以上
我睇唔會低過 4 年喎

就定罪及判刑方面,法官亦不同意辯方指事件一瞬即逝,指案發時「成班人圍住一位先生霸凌」,而上訴人有份箍對方頸,至警員前來制服,仍奮力抵抗,更伸手扣動槍械扳機。官指上訴人有直接參與暴動,認為「更生中心無可能…你能夠爭辯(的刑罰),最高都(只)係教導所。但係教導所咁樣嘅情節,都真係無乜可能」,並指判監是適合刑罰,「如果你當事人係廿歲以上,我睇唔會低過 4 年喎」。

法官最終即日駁回上訴人就定罪、判刑的上訴。官指在定罪方面,完全贊同原審的結論,稱對比相片及影片後,認為施襲者和上訴人特徵相同之處達 5 項之多,被捕地點亦一樣,「常理看來,數目眾多到不可能係巧合」、「對申請人有壓倒性不利」。另上訴人手指扣在板機上,試圖拉 3 次,已與申請人是否失去重心,或穩住自己無關,情況已清楚曝露「無可能係非刻意嘅動作」,故駁回定罪上訴。

官指上訴方提出的理由
均沒可供辯之處

至於刑期,法官認為上訴人屬少年犯中,年紀偏大者,案發時 16 時 10 個月,判刑時 18 歲 7 個月,原審並無責任先行索取報告再判刑。而本案情節惡劣,涉私了、箍頸行為,上訴人被制服時不但奮力抵抗,更伸手扣向扳機 3 次,「幸運係支槍未解保險掣」,加上其背景報告是否認控罪及情節,聲稱在上址行街,但又帶短傘,認為上訴方提出的理由均沒可供辯之處,駁回刑期上訴。

彭偉昌最後亦對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指上訴人仍有權繼續上訴,惟若被駁回,或會被下達減時命令,令其部分服刑日子不作計算,「換句話係坐多咗」。上訴人聞言後表示明白。

CACC223/2021(DCCC635/2020)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