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虐兒事件,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其中一名事發時 26 歲的職員,被指沒有阻止其他員工「掟」幼童落地、以及曾掌摑幼童等,被裁兩虐兒罪成。職員不服定罪提上訴。上訴庭周五(5 日)頒下判詞,指上訴理由並非合理可辯,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方指,當時幼童並非由高處墮地,現場有軟墊,受傷機會極低;上訴人亦非掌摑幼童,其力度很輕,曾供稱是協助幼童吐出異物。上訴庭反駁指,墮地的幼童個子極小,受傷機會不小,亦一定受到驚嚇,而上訴人的動作確是掌摑而非輕拍。對於上訴人曾解釋,當時想協助幼童吐出異物,上訴庭指,協助吐出異物與掌摑並無抵觸,「照顧者因失去耐性時變得粗暴,並不罕見。」
涉掌摑幼童及無視其他職員施襲
案件由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譚耀豪處理。上訴人梁曉彤(案發時 26 歲,幼兒工作員)被裁兩項虐兒罪罪成,判囚 7 個月。
控方案情指,同案被告周靈芝將男童 E 摔在地,梁沒干預或制止。另周曾經以書本拍打女童 O 的頭部,梁用拿著抹手紙的手,掌摑 O 頭部。梁原審時供稱,O 口部有異物,她取紙巾後,拍打 O 面部,指示她坐下。
原審官裁定,梁沒有干預周靈芝「掟」男童 E 的行為,亦沒有干預周用書本拍打女童 O,梁再用紙巾掌摑 O,令 O 失去平衡著地,裁定兩虐兒罪罪成。
上訴方:上訴人非故意忽略
上訴方質疑,當時周靈芝的動作突然而迅速,不可能及時制止。至於原審指,梁沒有檢查 E,故意忽略 E 是否受傷,上訴方指,當時 E 並非由高處墮地,現場亦有軟墊,E 以臀及背部著地、沒有哭鬧,短時間內站起返回原位。上訴方認為,當時 E 受傷機會極低,梁只是對當時的「風險認知」不足,並非故意忽略。
至於涉及女童 O 的控罪,上訴方指原審錯誤裁定梁「掌摑」O,指當時梁的力度其實很輕,原審亦錯誤沒有對梁的辯解,即協助 O 吐出異物的說法給予比重。
判詞:動作是掌摑而非輕拍
上訴庭形容,上訴方的書面陳詞「從多方面多角度,在同一堆細節裡鑽」,以讓上訴庭對錄影片段進行重審。上訴庭亦曾翻看錄影片段,可見片段與上訴方的說法有分別。
例如當女童 O 被書本拍頭,梁已轉身向 O、視線向下,上訴庭相信梁有望到經過。而梁拍向 O 的動作,亦屬掌摑而非輕拍,O 因而步履更加蹣跚。
上訴庭認為,梁當時覺得另一被告周靈芝的行為並無不當,梁本人掌摑 O 是想讓 O 坐下或吐出異物,兩者亦無必然抵觸,「照顧者因失去耐性而變得粗暴,並不罕見」。O 當時年僅一歲,因此事可能受到苦楚,是合理的結論。
判詞:幼童墮地受傷機會不小
至於涉及男童 E 的控罪,上訴庭認為 E 只有兩歲,個子極小,所以當周靈芝坐著把他抱起至肩膊時,E 已離開地面一段距離,受傷機會不小。E 亦一定會受到相當大的驚嚇,不會因為他沒有哭鬧便認為沒事。
上訴庭認為其上訴理由並非合理可辯,拒絕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CACC21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