滙豐銀行 3 名職員涉串謀一對保險經紀兼中介夫婦,串謀收受賄款逾 17 萬元,以協助中介的內地客戶開銀行戶口。5 人共被起訴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罪,案件周四(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3 名滙豐職員認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關注其中兩人的角色及罪責,押後至 4 月 14 日判刑,另一名職員則押後至 5 月 4 日判刑。至於保險經紀夫婦則申請押後待與控方商討,押後至 5 月 4 日再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滙豐銀行 3 名職員涉串謀一對保險經紀兼中介夫婦,串謀收受賄款逾 17 萬元,以協助中介的內地客戶開銀行戶口。5 人共被起訴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罪,案件周四(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3 名滙豐職員認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關注其中兩人的角色及罪責,押後至 4 月 14 日判刑,另一名職員則押後至 5 月 4 日判刑。至於保險經紀夫婦則申請押後待與控方商討,押後至 5 月 4 日再訊。
31 歲港鐵職員 2024 年 4 月,在油塘站月台執勤時,腳踢臥地醉酒乘客面部,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周一(24 日)原定在觀塘法院開審。
控方指,控辯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另申請修訂控罪為「普通襲擊」罪,均獲裁判官丘國新批准。官下令被告自簽 1,500 元、守行為 24 個月,並撤銷控罪。被告另需支付 300 元訟費。
2024 年 7 月,一名八旬翁疑因不滿安老院職員粗暴對待妻子,探妻時用菜刀斬職員,為妻子復仇,又攜同便條,以紅筆寫下對院方控訴。被告周四(23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
暫委法官鍾明新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夫妻 60 年來伉儷情深、形影不離,即使妻嚴重失智、不能言語,被告仍每日往安老院為妻按摩,現明白私刑不可取。而被告還押 1 年 3 個月期間,與妻子分離、受病痛折磨,已意識到私刑不可取,希望可讓被告早日獲釋,與愛妻團聚。
官指被告用錯方法處理,惟接納他愛妻深切犯案,菜刀非鋒利、事主僥倖地傷勢不嚴重,判監 1 年 4 個月。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虐兒事件,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其中一名事發時 26 歲的職員,被指沒有阻止其他員工「掟」幼童落地、以及曾掌摑幼童等,被裁兩虐兒罪成。職員不服定罪提上訴。上訴庭周五(5 日)頒下判詞,指上訴理由並非合理可辯,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方指,當時幼童並非由高處墮地,現場有軟墊,受傷機會極低;上訴人亦非掌摑幼童,其力度很輕,曾供稱是協助幼童吐出異物。上訴庭反駁指,墮地的幼童個子極小,受傷機會不小,亦一定受到驚嚇,而上訴人的動作確是掌摑而非輕拍。對於上訴人曾解釋,當時想協助幼童吐出異物,上訴庭指,協助吐出異物與掌摑並無抵觸,「照顧者因失去耐性時變得粗暴,並不罕見。」
2015 年至 2023 年期間,時任生產力促進局總經理、首席顧問及項目工程主任,被指藉兩個創科研發項目,報稱從兩間公司獲得注資,從而詐騙創新科技署發放資助,涉款逾 700 萬元。3 人以及其中一間公司的董事,被控偽造帳目及欺詐罪,周四(1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至本月 28 日再訊,候控方準備轉介區域法院文件。各被告准以 2 萬元保釋,期間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2021 年 8 月 30 日近凌晨時分,1 名違規使用長者八達通的男乘客於港鐵柴灣站 E 出口附近,與檢查車票的港鐵職員爭執,職員即場報警。該男子涉沒有遵從告示等,違反《香港鐵路附例》,暫委裁判官郭子丰周一(16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裁決時指,作供的港鐵職員有誇大之嫌,或有時顯得含糊閃爍,無法回答準確的時間、距離等,認為其供詞「不可靠」、「不可信」,相反被告於爭執期間表現冷靜理智,也有即場繳付違規使用長者卡的 500 元罰款,以及配合警方、出示自己的身份證,認為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被告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