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索未成年女童裸照再非禮、威脅性交 青年認4罪押後判刑

涉索未成年女童裸照再非禮、威脅性交 18歲男子認4罪押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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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索事主裸照後 威脅不性交將發布

案情指,事主女童 X 於 2024 年 6 月初,在 Instagram 認識被告,兩人其後以 IG 、WeChat 聯絡。同月,事主應被告要求傳裸照,以換取被告的照片。

同年 6 月至 9 月,兩人在鰂魚涌某餐廳見面,其後被告提出陪事主赴親戚在華貴邨的住所,兩人遂登上巴士上層坐下。車程中,被告伸手入事主衣內摸胸,再伸手入其內褲指插私處數下。事主曾推開被告但不成功。事發後,事主在所有社交平台上封鎖被告。

同年 9 月,事主突然接獲被告的 WhatsApp 訊息,威脅事主解封他,否則將發布事主裸照,又稱自己有她學校地址,事主於是解封。被告要求翌日見面,又要求事主與他性交。

見面當天,事主和母親事前與警方在麥當勞會面,待被告出現後,事主指認被告,警方遂上前拘捕。警誡下,被告稱「我諗住用啲相嚇個女仔出嚟見面,跟住同佢發生性行為」。警方搜查其電話,發現相簿內有事主裸照。

被告被控非禮、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等

潘姓被告(現年 18 歲,髮型助理)被控各一項「促致未滿 16 歲的人製作色情物品」、「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猥褻侵犯」、「企圖以威脅或恐嚇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罪。其中「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是「企圖以威脅或恐嚇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的交替控罪。

首控罪指,潘於 2024 年 6 月 10 日至 12 日,在香港促致未滿 16 歲的女童 X 製作色情物品,即展示了兩張 X 的照片,而 X 是該物品中的色情描劃對象。次控罪指,潘同年 6 月 10 日至 9 月 6 日,在香港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在手機中儲存了兩張兒童色情內容照片。

第三項控罪指,潘同年 6 月 1 日至 9 月 6 日,在香港往華貴邨的城巴 72 號巴士上層最後一排猥褻侵犯女童 X。第四項控罪指,潘於同年 9 月 5 日至 6 日 ,在香港企圖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致女童 X 在香港作非法的性行為。

第五項控罪指,潘於同年 9 月 5 日至 6 日,在香港威脅會發布女童 X 的私密影像,並且作出該威脅時,潘意圖威脅致使或知道或罔顧,女童 X 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而女童 X 沒有對該項威脅會作出的發布給予同意,而潘不理會女童 X 是否同意該項威脅會作出的發布。

ESCC215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