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放蛇打擊白牌車 揭高德司機車輛多處違規 司機認罪判社服令、罰款及停牌

警放蛇打擊白牌車 揭高德司機車輛多處違規 司機認罪判社服令、罰款及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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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警員放蛇捉白牌車

案情指,2025 年 8 月 27 日警方在葵涌一帶打擊「白牌車」(即無許可證而取酬載客的車輛),至晚上近 8 時,警員從「高德地圖」預約行程,由麗瑤邨出發,其後被告賴沛航載她去到葵馥苑樂葵閣對出位置。被告收取 59.35 元車資後被捕。

被告於警誡下指,他駕駛的車輛是兩年前母親所買,並登記在母親名下,他負責車輛保險、日常打理等事宜。警方隨後亦與賴母進行警誡會面,母親確認准許被告駕駛車輛,但未曾容許他用車輛做「白牌車」生意。

驗車報告揭多項違規

案情指,運輸署確認涉案車輛不能用於接客取酬,而保險公司亦確認涉案車輛用於接客取酬用時,其保險並不會保障。

驗車報告顯示,車輛前後車牌混雜不同顏色條紋、前後擋風玻璃出現裂痕、前方加裝的泵把突出、駕駛座前放置的玩具會阻礙司機的視野、擋風玻璃噴水器不能噴水、右側前轆變形,有尖刺突出車輛、後側玻璃貼上深色色膜。

認罪罰款、社服令、停牌一年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判刑時指,接納感化官的建議,而且考慮到被告及早認罪、節省法庭時間,遂判處他就 9 項控罪,共罰款 6,600 元、8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 12 個月。

賴沛航 高德
被告賴沛航離開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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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被控 9 罪
指輪輞有切割狀物凸出

被告賴沛航(35 歲,工程師)被控「駕駛沒有領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途」、「沒有第三者保險⽽使用汽⾞」、「使用一輛展示車輛登記號碼不符合附表 4 規定的汽⾞」、「使⽤一輛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狀態的汽⾞」、「使用⼀輛附件凸出引致人受傷的汽⾞」、「使⽤一輛司機不能完全看到道路情況的汽車」、「使⽤一輛擋風玻璃噴洗器失效的汽⾞」、「使用⼀輛裝有不合適輪胎的汽⾞」、「使⽤⼀輛不符合安全玻璃或安全透明物料規例的汽⾞」。

控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香港新界葵涌大窩口道近燈柱 AC 1790 駕駛一輛汽車,而該車沒有領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沒有備有⼀份有效的和符合汽⾞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

控罪續指,該車當時前後的登記號碼牌的混有⿊⾊框邊線。該車前後擋風玻璃破裂,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的狀態。

控罪指,該車取掛有不必要的附件,即前保險槓底加裝的配件及風鏟均凸出車身外,當汽車與任何人碰撞時,該物件相當可能會撞擊該人。

控罪續指,該車況附加的外來物件(毛公仔)放置在司機前方,阻礙司機完全看到汽車前面的路面和交通情況。

控罪亦指,該車沒有裝配一個或以上有效自動擋風玻璃刮水器,以及一個擋風玻璃噴洗器,而噴洗器沒有水出到擋風玻璃上。該車的右前車輪輪輞受撞擊而受損,而產生一片切割狀物及凸出車身外,或對車輛上的人或其他使用道路的人造成危險。

控罪指,該車的擋風玻璃、窗門及隔板所使用的玻璃或透明物料,並不符合規例,即兩後門單窗玻璃貼上有色膠膜,以致透光度不足。

STCC417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