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開審 被告方提中止聆訊、質疑檢控動機不良

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開審 被告方提中止聆訊、質疑檢控動機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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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私人檢控(法律 101 文章),《華爾街日報》母公司一方早前確認,律政司不會介入本案。原告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被告《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大律師王子揚代表。

案件周四(1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展開首天聆訊,鄭嘉如亦有到庭。(《法庭線》記者攝)

被告擬申終止聆訊等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在開審前擬先處理案件管理事宜,因被告一方提出的申請,包括要求中止聆訊(stay application),以及涉案證物可否展示、呈堂。就應先處理哪項申請,裁判官與雙方爭議近兩小時,期間三方不斷打斷彼此及疊聲,其中一次祁志被蔡一鳴打斷時,稱「我尚未完成陳詞,你想怎樣?」

綜合上述討論,就中止聆訊與否,裁判官擬由原告,即鄭嘉如一方的證人作供、提出具體指控後,在有「事情全貌」(whole picture)下再判斷是次檢控,涉否濫用程序等而需中止。

至於證物,官認為可先展示,其後再決定准否呈堂。綜合庭上說法,涉案受爭議證物,主要是鄭嘉如與《華爾街日報》一方,與談判(negotiation)相關的電郵來往;另亦有鄭與勞工處往來的文件。

被告引雙方談判電郵
質疑檢控動機不良

蔡一鳴其後就申請陳詞,指中止聆訊的主要爭議點,是鄭嘉如提出檢控的動機不良(ulterior motive)、不真誠(untruthful),而此點可從她對外召開記者會的內容,與《華爾街日報》談判電郵來往比對得出,故亦要求把涉事電郵展示、准呈堂,並批評原告涉壓下此等證據。

被告方資深大律師蔡一鳴於周四(18 日)提出中止聆訊等申請。(《法庭線》記者攝)

蔡按時序解釋,指 2024 年 7 月 17 日,《華》發信中止鄭合約後,鄭即日召開記者會,內容提及新聞自由。據電郵,同年 8 月 16 日,鄭與《華》談判、索取賠償。10 月 29 日,鄭涉施壓提刑事檢控。蔡認為,鄭作出此舉,因若循民事檢控,賠償額有限。

蔡續說,同年 11 月 12 日,鄭再召記招,言行與她先前與《華》談判不同,如席上聲稱刑事檢控與金錢無關;並稱她又在翌日向勞工處提告,再在 12 月 2 日促處方檢控,其後直接提刑事檢控。

蔡其後質疑,鄭對外宣稱與錢無關,卻要求談判、索取金錢。蔡披露,談判過程中出現過兩個方案,方案一是支付和解金 300 萬元,方案二是復職和正式道歉等。

蔡重申,本案與一般刑事案有別,電郵不受「法律諮詢保密特權」和「公眾利益豁免權」所限,應准呈堂。

祁志指中止聆訊有門檻

祁志其後回應稱,以動機不良為基礎的中止聆訊申請,標準是有關不良動機是主要動機(predominant or dominant)。若以濫用程序為基礎申請,標準則是要有明確的不正當行為。

案件周五續,祁志指會續就此繼續陳詞。

原告方資深大律師祁志周四(18 日)離開法院。周五續審時,將先續由原告方陳詞。(《法庭線》記者攝)

承認事實:《華》即日中止合約

此外,庭上讀出雙方承認事實,指據涉事合約,鄭嘉如於 2022 年 3 月受僱於《華爾街日報》,為旗下記者。

承認事實續指,鄭於 2021 年起當選並擔任香港記者協會執委,而於 2024 年 5 至 6 月,她是榮譽秘書。據《華爾街日報》於同年 7 月 17 日發出的信件,《華》即日中止與鄭的合約。另被告在香港沒案底。

鄭檢控僱主兩罪
指阻參選記協主席

鄭嘉如私人檢控《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兩項《僱傭條例》控罪,分別為「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阻止或阻嚇,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 21B 條(1)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及「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

控罪指,被告作為鄭嘉如的僱主,於 2024 年 6 月 21 日至 22 日期間,作出一項行為,旨在阻止或阻撓她行使根據《職工會條例》第 332 章下,成為已登記的職工會理事的權利,即要求鄭取得同意競選香港記者協會主席一職,而該申請將被拒絕;若鄭競選或擔任該職務,她將不會繼續受僱。

ESS35334/2024、ESS353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