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收緊傳媒查車牌措施 記協提司法覆核敗訴 官:新政策並無越權

運輸署收緊傳媒查車牌措施 記協提司法覆核敗訴 官:新政策並無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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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政策符終院裁決沒越權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記協,答辯人為運輸署署長。案件源於《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跟進元朗 721 事件時查車牌,被控向運輸署作虛假陳述,她被裁罪成後提上訴,獲裁終極勝訴。運輸署於 2024 年提出新政策規管車牌查冊,新聞採訪不可自動獲批查冊,新聞工作者須循「例外情況」作出申請,署長信納申請符合「重大公眾利益」才會批准。

蔡玉玲(資料相片)

記協一方質疑,署方做法違背終院在蔡玉玲案的判決,屬越權、干預新聞自由。判詞指,本案議題同時涉及新聞自由及隱私權,須取得平衡。署方認為,設立登記冊的目的,是讓人可識別車主身分,並提供溝通途徑,其功能僅限於與取得、擁有或使用車輛相關事項,並不包括新聞採訪。高浩文不同意,指新聞採訪至少屬「(incidental)附帶」活動,舉例指如遇上交通意外,可預視新聞界會進行調查。

判詞指,政策本身具有酌情性,設立「例外情況」,正顯示處長明白政策須具備彈性,容許未能符合「自動途徑」的申請,經個別審視後,如能證明具公眾利益仍可獲批查冊。而高浩文認為,現行政策與終院判決一致,因記者仍有途徑取得登記冊資料。

判詞指出,終審法院在蔡玉玲案中確認,新聞工作在《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原則」中,就「使用資料原則」可獲豁免限制,但署方亦有責任保護個人資料。

法官同意署方指,假如查冊申請獲批,不論是「自動」獲批、抑或透過「例外情況」下的公眾利益途徑獲批,同樣涉及私隱權。署長要在車主私隱權及公眾利益之間取平衡。當申請者基於新聞目的提出申請,亦可能較一般大眾更能令署方信納,披露車輛資料屬適當,故現行政策並無越權。

判詞:署方無刻意延誤記者申請

至於記協一方批評,當其他申請人可透過自動途徑提出申請,新聞工作者則須額外審核,面對耗時及繁複程序,甚至有申請需時 9 個月,對新聞工作造成一定損害,造成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亦有記者擔心查冊時其個人資料遭披露予車主,甚或政府官員。

判詞提到,現行政策並無禁止新聞查冊,只是須要提供更多資料,考慮到新聞查冊,不單會披露個人資料,更可能廣泛地公開資料,署方更應仔細檢視。

至於記協一方提及的延誤問題,官認為署方要仔細審視申請,實屬可預見的結果,不認為署方刻意延長針對新聞查冊的申請,並指其他循公眾利益途徑作出的申請,可能都會面對一定延誤,「this is not a delay designed to oppress journalistic applications(這並非為打壓新聞相關申請而刻意造成的延誤。)」

判詞:署方有責任保護車主私隱

針對記者擔心個人資料外洩予車主,影響新聞調查,判詞認為此關注是雙向的,當有人索取另一人的個人資料時,同樣面對私隱權被侵犯的風險。判詞強調,即使以「偵查報道」名義,亦不能忽略私隱問題。當有個別人士的資料被披露,他應該要知道誰獲得資料。至於其他政府部門會否知悉記者資料,判詞重申跨部門溝通屬政府常態,不涉及利益衝突。

就記協一方強調,新聞行業有其職業操守,包括保密原則,比一般申請人有較細風險濫用資料。判詞認為,這點有一定道理,但不等於「新聞工作者」可凌駕他人。正如署方所指,新聞業在港毋須任何執照,亦無教育或註冊要求,任何人都可聲稱自己出於新聞目的進行調查。

至於應否把新聞工作列為「自動批准」的選項,官認為會嚴重侵犯車主私隱,強調署方有責任保護車主個人資料,總結認為政策並無不合比例地限制新聞自由。

判詞:署方通知車主有嚴格篩選機制

至於記者查冊時,署方會通知車主,有如「compulsory tip-off (通風報信)」,判詞指,現行政策下,車主需訂閱署方的電郵通知服務,當有人查冊時,車主才會收到通知。

判詞引述署方 2024 年的資料指,本港有約 57.5 萬名登記車主,自電郵通知服務於 2021 年推出以來,共有 9.5 萬次查冊,其中 12,150 名車主有訂閱通知服務,但實際發出的通知電郵僅 951 封。換言之,每 100 宗成功查冊的個案中,只有約一宗會通知車主,可見署方有嚴格篩選機制。

判詞:延誤及申請被拒不構成違憲

記協一方另向法庭呈交新政策後部分記者的查冊情況,當中包括《明報》、《香港01》、《NOW TV》及《集誌社》,於 2024 年 1 月 8 日同日提出申請。記協指 6 次申請均有延誤問題,當中 3 次被拒。

判詞列出 6 次查冊的時序,當中署方分別向申請人來回查詢達 1 至 5 次,由申請查冊至署方作出決定,歷時 100 日至 171 日不等。判詞認為,署方沒刻意延誤處理申請,亦可能要諮詢其他部門意見。而部分申請非緊急,例如其中一項申請涉及於 2021 年出售的汽車,亦有申請涉及 2019 年發生的 721 事件。

至於有部分申請被拒,判詞指署方有權考慮申請目的、如何達到公眾利益等作決定。判詞認為,延誤及申請被拒不構成違憲及不合理,最終駁回司法覆核。

判詞最後特別提到,新政策已推行一段時間,任何「初期問題」理應解決,處理申請應更有效率。當記者提供充分理由查冊時,署方不應花多個星期處理,決定是否批准申請時,亦要考慮新聞自由等權利,「新聞自由主要是為了他人及整體社會利益而行使,並非僅為個別記者的利益而存在」,署方於決策過程應反映對此等權利的信任與重視。

HCAL55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