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傳媒刊願榮光歌曲網頁 男子認煽動等罪判囚 案情指陷害嫁禍情敵

西九龍法院

分享:

求情:非出於政治動機犯案

總裁判官蘇惠德在判詞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 2018 年於社署任職,擔任二級社會保障助理,主要服務基層市民。辯方提交他所獲的讚揚信等,以證明工作表現優異。

辯方又指,被告並非出於政治動機犯案,僅因私人感情糾紛,欲向情敵報復,意圖誣告對方涉嫌危害國安。而涉案網頁並非被告原創,他僅複製網上材料,受眾亦只限於收到恐嚇信的傳媒機構,傳播範圍及所致危害均屬有限。

官:公然挑戰國安

蘇惠德在判詞提及,涉案網頁所載內容有「明顯煽動性」,展示的「光時」字樣旗幟於反修例事件為示威者經常叫喊的口號,藉此宣揚以暴力手段,將香港從中國分裂;網頁同時販售以「願榮光歸香港」為題材的商品,而該歌曲被示威者頻繁使用,具有高度象徵性與動員效果。

官指,該網站聲稱其收益會用以支援多名被警方通緝的潛逃海外人士,協助他們在海外向外國政府,鼓吹制裁香港官員及法官。

官亦指,雖然整體犯案時間不長,而且接獲恐嚇信的傳媒機構,理應不會盲從被告人的要求而刊登相關的資訊,但內容對社會秩序與國家安全構成公然挑戰,其性質及潛在危害不應輕視。

官:損新聞自由
意圖陷害嫁禍他人

官指,被告人以縱火威脅為手段,意圖脅迫傳媒機構就範。針對傳媒機構的恐嚇行為,必然對新聞工作者構成心理壓力,干擾其正常運作,從而損害新聞自由。

官又指,被告蓄意以危害國安行為陷害男事主,在網頁將男事主的名字及電話號碼列為聯絡人,明顯將罪責嫁禍他人。而相關內容並非純屬複製,被告曾添加內容,可見其行為具備計劃性及預謀性,非一時意氣的玩笑或無害的惡作劇,結果令男事主被警方拘捕。

官將煽動罪的量刑起點定於 18 個月、「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的起點則訂於 15 個月,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各控罪刑期全數執行。被告共被判囚 12 個月。

案情:要求報館刊登
願榮光歌曲宣傳網頁

案情指,2025 年 6 月 9 日至 16 日,《中國日報》、《星島日報》、《南華早報》、《英文虎報》的辦公室分別收到恐嚇信;當中內容相似,有一頁信、4 頁網頁螢幕截圖。

信件提及「你地真係好大膽,上次我叫你地幫我刊登嘅文章完全無做過。我警告你地,今次一定要同我免費刊登呢則報道,否則我會嚟燒咗你間報館」。

案情續指,被告於信中恐嚇以上媒體刊登一個網頁。而涉案網頁旨在銷售「願榮光歸香港」歌曲相關的紀念品,如:願榮光 18 音鎖匙扣等,亦提及產品收益會「用黎幫助被香港警方通鍓嘅海外手足」。

該網頁要求讀者支持干犯國安法罪行的逃犯,更支持該些在逃人士尋求對香港進行制裁,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醜化為「摧毀自由的惡法」;網頁亦載有「光時」的旗幟與示威場景,具煽動意圖。

案情:男事主被誣陷犯案

案情亦指,2025 年 6 月 19 日早上,警方根據涉案網頁的聯絡電話 ,到男子 X 的住所搜查。X 在警誡下的錄影會面,否認對案件知情,亦指他相信他被妻子的前男友(即被告)所誣陷。許指,曾有人在 2016 至 18 年間愚弄他,包括向廉政公署舉報他「呃病假」,而他相信是被告所為。

及至同年 7 月 31 日,警方調查被告,被告自願提供密碼,警方在其手機內發現涉案網頁的螢幕截圖、載有恐嚇信內容的筆記。被告在警誡以及錄影會面中保持緘默。

被告報稱社會保障主任

被告謝震斌(被起訴時 43 歲,報稱社會保障主任),被控一項「明知而發布或複製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及 3 項「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早前社署回覆指有關人員已被停職。

煽動罪指他於 2025 年 4 月 19 日至 7 月 31 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或複製該刊物,即一個網頁,意圖引起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的作為。

3 項「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被告於或約於 2025 年 6 月 7 日在香港,無合法辯解而向黃、盧、陳姓人士威脅會摧毀或損壞屬於,中國日報(香港)有限公司、星島新聞集團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令該上述人士畏懼該威脅會付諸實行。

WKCC545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