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長車廠天台倒地不治 九巴職安健罪行不成立 事主妻批九巴「不負責任」

觀塘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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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控罪針對九巴「排車系統」

裁判官丘國新裁決時指,本案毋須找出事主羅育權倒臥天台的原因,但控方根據環境證供,可作唯一無可抗拒的「聲稱推論」,就是事主當日清晨在涉案的車廠天台,被排車員駕駛的倒後巴士撞倒。

官續指,控方早前確認,本案所涉及的「天台停車場的巴士停泊安排工作系統」,是針對案發當日 2023 年 9 月 7 日清晨,車長陸續開工之際的排車員排車系統。故法庭須考慮該排車系統,以及九巴對車長、排車員的資料指導及監督有何缺陷等。

官:專家認為
九巴指導監督沒缺陷

官指,控方傳召 8 名九巴員工及 1 名專家證人,即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作供,九巴一方則不傳召任何證人。官認為 9 名控方證人的供詞清晰,沒前後矛盾,裁定均為誠實可靠。

官引述控方專家證人、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的供詞,指專家相信事主案發時正尋找巴士,懷疑被一輛倒後的巴士撞倒。

官續指,專家指出天台巴士「擠擁停泊」,導致車長及排車員需要穿插在巴士之間,增加風險,並提出 4 項建議。惟就九巴對車長及排車員的資料、指導及監督,專家認為沒缺陷,而控方亦無實質質疑,故官表示毋須理會此控罪元素。

官逐一反駁專家建議

針對天台排車系統,第一項專家建議是委派合資格人士,進行針對性風險評估。官指,九巴的風險評估已足夠。

第二項專家建議是在天台加設訊號員,指揮交通。官指,專家供稱該訊號員須為車長以外的人,當有一名車長看不清楚天台狀況,便需要加設一位訊號員,訊號員人數視乎有多少名車長看不清楚天台狀況而增加。惟官指出,九巴巴士已設倒車監察視像系統,認為專家建議並不合理切實可行。

第三項專家建議是在天台預留更多行車通道。官指,綜合九巴僱員的證供,此建議並非合理切實可行。

第四項專家建議是巴士停泊位置,不應阻塞行人專用通道。官指,本案沒證據顯示有巴士阻塞天台的行人專用通道。

官認為,九巴已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提供合理安全的工作系統,裁定控罪不成立。

工業傷亡權益會幹事劉家樂在法院外稱對裁決失望。(《法庭線》記者攝)

九巴申請訟費獲批
官:沒自招嫌疑

九巴一方在裁決後申請訟費,指他們在本案並無可疑,而法庭的裁決亦不同意控方專家的意見。

控方則反對,指涉案意外發生時間為清晨 5 點 15 分,但事主直至早上 7 時 15 分才被發現,認為九巴的巡查系統「似乎出現好大問題」,「點解咁長時間都發現唔到死者倒臥嘅問題」。

官質疑,本案針對九巴的天台排車系統,而非巡查系統。控方回應指,訟費議題毋須規限於本案的關注點,認為九巴自招嫌疑。官最終批准九巴一方的訟費申請,不同意有自招嫌疑。

法律101|甚麼是「刑事訟費」?

事主妻批九巴「不負責任」

事主羅育權的妻子散庭後,在工業傷亡權益會幹事劉家樂的陪同下,接受傳媒訪問。

她指對裁決感到失望,「我唔單止對九巴呢間公司失望,我對法庭都好失望」,亦批評九巴不負責任,「即使𠵱家有人死亡,佢哋都覺得自己無責任,唔想做任何改善,覺得自己樣樣都做得好好」,「譬如大埔火災⋯⋯好多人死咗,好多人無家可歸,咁係咪就係無事呢?就無人要去承受呢個責任呢?即係我覺得好奇怪囉呢樣嘢」。她另指,現階段未決定會否向九巴索償。

劉家樂亦指對裁決感到失望,指審訊反映九巴的排車系統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而本案沒處理員工發生意外後,為何相隔這麼久的時間才被找到,認為值得九巴思考其安全系統的改善之處。

一車長另案被控危駕致死

被告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被勞工處票控一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 2023 年 9 月 7 日身為羅育權的僱主,在九龍灣九巴車廠沒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上述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即:

(1)沒有提供及維持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屬安全及不會危害健康的一個於天台停車場的巴士停泊安排的工作系統;
(2)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及監督,以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上述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翻查資料,涉案車長孫偉亮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案件將於 2026 年 6 月 15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KTS1280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