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聽證會周三(22 日)踏入第 17 日,今日將由 4 名消防處人員到場作證。據獨委會公布名單,證人分別為消防處助理處長(消防安全)翁錦雄、大埔消防局前局長(由 2024 年 2 月 23 日至 12 月 30 日)賀俊維、大埔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伍永光及副消防總長(機構策略)霍振明。
重點:
– 消防處助理處長翁錦雄:被動消防裝置由屋宇署及 ICU 負責
– 翁:消防接發泡膠投訴應主動轉介相關部門
– 翁:不同意「監管真空」 但不便評論 ICU 做法
– 杜:不能期望市民清楚投訴途徑 翁同意
第 16 日報道:
守則提棚網阻燃要求 回覆投訴稱沒標準 勞工處人員:可以寫得更好
14:52 散會
14:25 副消防總長:印象中首次同時出動 8 鋼梯
對於有居民質疑火警初期,處方派出的消防車及人手資源不足,霍提到,當時得知宏福苑消防裝置被關後,已額外派出消防車增援,亦有 10 隊搜救隊增援到場,動用了 8 條鋼梯。
杜淦堃問,按其記憶,出動 8 條鋼梯屬特別情況?霍指,「好特別,喺我印象應該冇」。至於出動 10 隊搜救隊,杜指於下午 3 時 48 分,已加派共 10 隊搜救隊。霍確認,據其記憶未曾出現於火警初期,已增派 10 隊搜救隊到場。
關於當時的求救紀錄,處方當天收到 373 個求助個案,34 宗由指揮室收到。霍指,當時現場溝通頻密,指揮室亦要與現場總指揮聯絡,但因溝通頻密,「未必有空間畀到我哋 jam 線」,要靠電話及現場溝通索取資料,後期有所改善。
至於投訴組方面,霍指處方收到投訴後,會界定是否消防處的職權範圍,如情況疑違反消防條例,會派人巡查、搜證及跟進。如屬其他部門職權,則會轉介其他部門跟進。 霍確認,工地吸煙問題應轉介至勞工處跟進,但部門並無禁止同事跟進。
14:15 副消防總長:成立指揮室初期不知消防裝置失效
起火當日下午 3 時 20 分,消防處成立處長指揮室,由副消防總長(機構策略)霍振明指揮。霍到場作證,指當時按處長指示成立指揮室,以協助處長監現場情況、調配資源,亦會向各部門發布資料。霍確認,一般而言指揮室由高級消防區長處理,但因是次情況特殊,由他指揮。
霍指,成立指揮室時,尚未知道宏福苑消防裝置失效。而當時處方收到大量求助,指揮室不斷與前線同事溝通,得知滅火時遇到困難,其後得知樓宇系統失效。
他又提到,指揮室與前線聯絡時,會用無線電溝通行動訊息,如有照片要傳送,則會使用消防處的內部通訊軟件。指揮室在火警初期亦會留意各傳媒的直播片段,隨後再使用無人機了解現場情況。

12:56 午膳
12:32 高級消防隊長:建議投訴人致電 1823「搵晒所有部門最直接」
大埔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伍永光供稱,火災當日是值班指揮官,曾處理 2024 年 10 月 4 日、麥姓居民提出發泡膠問題的電郵。伍永光確認,將電郵列為「查詢」,因牽涉工程監督、工地問題。

杜淦堃問,是否指引要求這樣處理?伍稱,指引「會提到我哋做到嘅部分,做唔到會搵返相關部門處理」。杜追問是甚麼指引?伍指不太肯定,「但我有聽過相關指引」,強調有按指引行事。
杜指,伍當時建議投訴人向其他政府部門投訴。伍解釋是經驗所得,亦建議致電 1823,「搵晒所有部門係最直接」。
另外,針對消防處收到兩份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SDN)後到屋苑觀察,伍解釋是收到承辦商通知要停用系統,再由前線同事到場確認情況,並提供補救措施。
就備忘錄提到,承建商指消防缸漏水,消防定義為「嚴重損壞」,杜淦堃指消防員到場無檢查是否屬實?伍指,消防依賴承建商,亦會跟管理公司溝通確認,但不會直接檢查消防缸。
杜淦堃指,指引沒要求消防確實損壞,「點解唔去睇個缸,答唔到?」伍同意。
12:11 消防分區副指揮官:同事按經驗判斷轉介投訴至甚麼部門
現任消防處分區副指揮官、大埔消防局前局長賀俊維到場作證,他曾處理關於宏福苑的查詢及投訴。

會上展示由承建商宏業向消防處發出的電郵,詢問關於擺放竹棚位置。賀當時派員到場巡查,了解緊急車道、逃生途徑會否受影響。賀另指,消防處收到電郵,管理公司詢問可否把鐵馬放在指定地方,處方回覆指擺放位置不得阻礙緊急車輛通道。
消防處於 2024 年 10 月 11 日再收到居民關於工地吸煙的投訴,並附上Facebook 居民提供的照片,當時由高級消防隊長許健安處理投訴。賀確認,隨後他回覆投訴人,表示已向管理處提供防火意見。
賀解釋,於該次投訴中,「我哋覺得都有啲咩可以幫到佢,當時決定向管理公司埋手,睇睇可否做到啲嘢」,當時沒轉介至勞工處,惟現時已加強轉介機制。
杜關注,前線同事對於由甚麼部門處理投訴,於大火前並不清楚?賀指會由同事經驗判斷。
此外,消防處曾到宏福苑舉辦防火講座,當時有約 80 人參與。賀補充,公眾可向處方申請講座,處方收到申請後,隊長會與對方溝通、盡量滿足其要求。
杜問,消防處不會因應大型樓宇維修而主動舉行講座,是否需改善?賀同意,並確認處方並無因應宏福苑大維修加強巡查。
11:36 翁:消防沒專業知識判斷「生口」是否有需要
委員歐陽伯權問,市民對火警有問題,通知消防很正常,有否機制與物管公司或法團聯絡?翁錦雄指沒有,但將就轉介投訴機制「做多一步」,本月開始不論投訴或查詢,都會在市民同意下轉介相關部門。
委員陳健波問,消防處轉介 ICU 處理,如 ICU 未必能夠處理,會否有「兜底制度」、跨部門處理?翁錦雄指在新制度下,如出現交予屋宇署也無法處理,消防處內部會升格事件,由副處長與相關部門管理層商討處理方式。
在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追問下,翁指不同部門有法例、守則,均能反映各部門之間的分工。就蘇曉峯致電消防處查詢發泡膠問題,孫靖乾指蘇沒表明居住宏福苑,消防着他聯絡屋宇署是正常做法?翁同意。
杜淦堃另指,雖然「生口」問題由屋宇署執法,但如牽涉明顯火險,消防處都會出通知書?翁不同意,因沒專業知識界定工程是否需要「生口」,會導致兩個部門處理方式不一致,「一個話要拆,一個話要留」。
11:23 翁同意法例下權責不清 致部門分工不理想
針對後樓梯「生口」問題,翁錦雄指不會就此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或提控。杜淦堃問,業界指「生口」是慣常做法,消防處也有相同意見?翁稱沒有相關知識,任職 31 年也沒留意過相關情況。
杜淦堃問及部門分工有否指引?翁稱部門之間處理方式,按法例所賦予的權力。杜追問,有否「白紙黑字」反映分工?翁稱「我嘅印象係冇」,指是一直以來部門之間的合作、討論、認知。
他舉例,舊式樓宇的樓梯窗可以打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下要求轉為梗窗,此部分由屋宇署負責。
杜指,各部門早前同意處理宏福苑問題有不足,「數唔到我哋聽咗幾多次唔理想」,提到分工、溝通不理想,是因為各部門在法例下的權責演繹未必一致;翁一概同意。
11:08 小休
10:56 杜:不能期望市民清楚投訴途徑 翁同意
針對棚網需否阻燃,翁錦雄指消防處沒有制定標準,但認為棚網要有阻燃性,令火警不會蔓延,但阻燃的標準則由屋宇署負責,並指針對棚網證書、標準,「我哋都冇專業去畀意見」。
至於工地吸煙問題,翁指應由勞工處負責,如消防處收到投訴,會轉介勞工處。
針對有勞工處人員收居民投訴後,指內容提及工人吸煙「罔顧消防條例」,便轉介予消防處。
杜淦堃指,連政府部門都不清楚由誰負責,「我哋唔可以期望大眾市民知道應該投訴畀邊個部門」,這情況是不可接受?翁同意。
10:35 翁:不同意「監管真空」 但不便評論 ICU 做法
會上展示另一宏志閣居民於 2024 年 9 月 13 日向消防處作出的投訴,居民指有發泡膠阻塞走火通道,但消防處調查後指現場並非逃生途徑或緊急車輛通道。翁錦雄指,當時居民投訴易燃物品懷疑阻塞逃生途徑,但人員巡查後認為沒有阻塞,亦有主動向管理公司提供建議。
至於發泡膠封窗的投訴,翁指市民擔心可燃物封窗會引起危險,分工下最適合由 ICU 處理。而一般可燃物放在空地,不會直接影響火警危險。同事巡查後認為應交予 ICU 便通知市民,而 1823 熱線亦有同時通知 ICU。翁補充,大火後新做法下,部門分工不變,但同事會主動聯絡 ICU,確保對方接收到個案。
會上展示法團成員向消防處發電郵,擔心發泡膠板易燃問題,當時高級消防隊長伍永光回覆投訴人,著對方聯絡勞工處或屋宇署。翁錦雄認為,宏福苑的情況應聯絡 ICU,但一般市民就着消防安全問題,以為是由消防處負責非常合理,同意會令市民感誤會。
委員會主席陸啟康問,各部門均應多聯繫,如何處理日後維修工程消防風險?翁提到,處方已與屋宇署展開討論,如何改善轉介部門機制。陸再指,是次大火令灰色地帶「唔知邊個監管」的問題浮現?翁同意。
杜再引述 ICU 高級屋宇保養測量師古小平的供詞,提到發泡膠為臨時物料,並非永久物料,ICU 無權檢控。居民會關注,ICU 無權檢控,但消防處又指應由 ICU 處理,「咁真係有監管真空」?翁認為並非「監管真空」,認為 ICU 會執法,但他不便評論 ICU 做法。

10:15 助理消防處長:接發泡膠投訴應主動轉介相關部門
杜淦堃再問,如建築物外牆保護窗戶的物料屬易燃物,明顯會帶來火警風險,消防處有沒有責任提供意見?
翁錦雄表示,應由專責部門處理最適合。杜再舉例問,如消防人員巡查時發現有大量易燃物在屋苑,是否交由屋宇署及 ICU 處理?翁指,「就住擺幾多物料擺咩物料」應由屋宇署及 ICU 處理,但如物品擺在走火通道,消防處方則會處理。他補充,工程監管由屋宇署負責,消防處不會知道是否有工程進行,「如果貿然去講可能會令到工程進行唔到」。
杜指,可能前線同事亦對於灰色地帶感無奈,會上播放 2024 年 9 月 13 日父母在大火中罹離、居於宏志閣的蘇曉峯向消防處的查詢錄音:
消防處:消防處一般查詢及投訴熱線
蘇:你好姓蘇,我想查詢關於屋苑做緊大維修,見師傅用發泡膠封窗,其實會唔會有問題呢?
消防處:你考慮嘅點係?
蘇:發泡膠比較易燃,會唔會攞嚟封窗會有危險
消防處:你個地點?
蘇:大埔宏福苑,(消:做緊咩工程?)做大維修工程、外牆工程,佢要保護啲窗,搵咗啲發泡膠嚟封,啲居民都有擔憂就係話發泡膠都係係易燃物料,會唔會有問題
消防處:關於窗戶用咩物料封住,我呢度睇冇咩話有咩特別規管,但如果你有擔憂嘅話,都可以作出投訴,即係覺得佢嗰個物料唔合規格之類,咁我哋安排人嚟睇,咁如果你有需要可以作出投訴,你使唔使做呢個投訴?
蘇:咁我叫法團搞吖,因為我唔係法團嗰啲人
杜淦堃指,蘇曉峯於同月 30 日再向消防處查詢,得到的答案亦一樣。杜指,當時處方應把查詢直接轉交 ICU?翁同意此屬最理想做法。他又提到,大火前處方接到市民查詢,會建議市民自行聯絡相關部門,承認「呢個做法係做得唔好」,隨後已作出檢討,不論屬投訴或查詢,處方取得市民同意後,會主動轉介至相關部門,「唔會令到件事冇人跟進」。
10:00 消防處助理處長:被動消防裝置由屋宇署及 ICU 負責
消防處助理處長(消防安全)翁錦雄於 1994 年加入消防處,其職權範圍包括執行防火工作、調查消防安全投訴等。大火前,不少居民就宏福苑多項火警風險向不同部門投訴。

翁在委員會資深大律師杜淦堃提問下,指針對樓梯「生口」,由於宏福苑屬房署轄下屋苑,應由獨立審查組(ICU)負責。而發泡膠封窗、棚網問題均由 ICU 處理,工地吸煙問題則由勞工處處理。
杜淦堃問,「似乎如果我哋睇返居民關注嘅火警風險,似乎冇一樣關你哋事?」翁回覆:「係,冇錯」,並確認消防處負責主動的消防裝置,包括火警警報系統,被動的裝置則由屋宇署及 ICU 負責,因這些裝置屬樓宇結構。
杜引述《消防條例》中消防處的職責,提到處方要「按情況所需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而火警危險所指的是「實質上增加火警或其他災難發生的可能性的其他事物或情況、實質上增加因發生火警或其他災難而會對人命或財產造成的危險的其他事物或情況」。翁同意,條例所指的火警風險,與被動的消防裝置亦相關。
杜舉例指,如消防處人員到場巡查時,發現被動裝置如防煙門有問題,會如何處理?翁重申,被動裝置由屋宇署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