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巴車長涉車廠撞斃同事被控危駕致死 控方:倒車沒顧後方、車速過高

區域法院 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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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部分巴士泊在通道 車長須「排車」移走

控方讀出雙方承認事實,提到死者羅育權於 2023 年 5 月 24 日入職九巴車長,被告孫偉亮則於 2006 年 6 月 21 日入職。案發的九巴車廠 5 樓天台停車場,車速限制為每小時 15 公里。

每晚巴士結束服務後,均會駛回車廠停泊,但指定泊車位置泊滿後,其他巴士會泊在通道位置。每天清晨時分由巴士車長先駛走通道上的巴士。

2023 年 9 月 7 日清晨 4 至 6 時,被告在車廠負責「排車」工作,即移走通道上的巴士,隨後再駕駛巴士,直至下午 3 時下班。

承認事實:死者事發後逾兩小時才被發現

承認事實提到,當天早上 4 時 48 分,被告登上一輛在通道上的巴士,再倒車到另一地點停泊,泊好後便離開。隨後有另一巴士紀錄儀,拍到死者已倒臥地上。另一名車長到天台時發現死者,報警求助。

消防於 7 時 27 分到場,當時九巴職員正為死者急救,死者已沒有呼吸脈搏,被送往聯合醫院急救後證實不治。死者身體多處受傷,傷勢與被車輛撞到並碾壓脗合。

本案沒有片段拍攝到案發經過,只有片段見到死者於凌晨 4 時 47 分 49 秒,於巴士右側前方出現再走到車尾,隨後被告上車開始倒車、曾左右張望,倒車完成後離開。根據巴士黑盒紀錄,被告倒車時的時速為 14.9 公里至 15.3 公里,最高 16.1 公里。

專家政府化驗師陶志恒分析指,被告當時倒車平均時速為 15 公里,經過模型示範、模擬現場情況後,專家認為被告倒車時,可能沒有花足夠時間望向後方。

控方:泊車感應器運作正常

控方在開案陳詞提到,2023 年 8 月 16 日的每月檢查中,涉事車輛更換了泊車感應器,當時系統運作正常。事發後警方歸還巴士,隨後沒有再更換感應器,經檢查後巴士恢復運作。控方認為,案發期間感應器亦運作正常。

控方另指,被告駕駛方式遠低於合格及謹慎司機應有水平,指他在倒車前及期間,均沒有確定巴士後方情況,倒車時速度過高且沒有響號警告,屬危險駕駛,引致羅育權死亡。

維修人員:車尾有感應器失效

負責維修巴士的人員李文輝供稱,一般而言巴士設有感應器,如發現 0.1 米至兩米內有物體,會響號及閃燈提醒。他事發後檢驗涉事巴士時,發現車尾 4 個感應器當中,有 3 個失效。

另一車長:公司沒安排「排車」訓練

另一名巴士車長張國松事發時亦有當值,同樣負責「排車」。張解釋,每天約有 10 名員工負責「排車」,均須穿上紅色制服,衫底有反光條。他又指,公司沒安排「排車」訓練,主要由前輩同事教授技巧。張憶述,「排車」前會先開大燈、危險警告燈,亦會打開司機位窗戶,並 確認如有人在車與車之間經過,屬正常情況,倒車時亦不會安排人員在車後查看情況。 

證人張國松
證人張國松(《法庭線》記者攝)

被告孫偉亮(46 歲)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控罪指他於 2023 年 9 月 7 日,在九龍灣九巴車廠 5 樓,危險駕駛巴士,引致羅育權死亡。

九巴職安健罪行不成立

另外,九巴因這宗事故被票控「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今年 4 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官引述控方專家證供,指天台巴士「擠擁停泊」,車長及排車員需穿插增加風險,並提出 4 項建議,例如在天台加設訊號員、預留更多行車通道等,惟官以不合理切實可行等原因,逐一反駁專家建議。

DCCC16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