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留者遭木棍捅肛案 二級懲教助理判囚3年 官指事主穿孔已修復、接納衝動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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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認傷人 17意圖妨礙公正

二級懲教助理譚力翀(現 35 歲,報稱公務員)及何力桓(22 歲)在開審前承認「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俗稱「傷人 17」)罪;譚另承認「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另兩名在囚者被告李梓睿(21 歲)及林承蔚(22 歲),經審訊被裁定「傷人 17」罪成,一併在周一開庭判刑。同案的退休一級懲教助理郭紹輝(被起訴時 55 歲)則獲裁定「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不成立;另一在囚者被告李宇軒獲裁定「傷人 17」罪名不成立。

辯方:事件臨時起意、就地取材

辯方甫開庭求情稱,譚力翀因一時衝動傷害事主、「辜負全世界嘅期望」,對於事主及社會大眾感抱歉和愧疚。

區院法官姚勳智引述各被告背景,指譚無案底;李梓睿 2024 年就販毒罪被判囚 14 年 2 個月;何力桓有 3 次案底,2025 年就販毒罪判囚 44 個月;林承蔚 2022 年就販毒罪判囚 5 年,2025 年服刑完畢,之後因本案還押。

官又引述辯方求情稱,譚力翀毅進文憑課程畢業,在懲教署工作近 10 年,月薪為 3 萬元,育有 4 歲兒子。譚親撰求情信表示悔疚,抱歉辜負懲教署的信任和裁培,承認行為有違大眾期望。

官引述,譚妻在求情信表示,她患產後抑鬱時靠丈夫肩負養家責任,並照料抱恙的長輩。此外,譚的醫生友人撰信表示譚過往善待囚犯,對懲教工作充滿熱誠。

針對「傷人 17」罪,辯方承認案件嚴重,具加刑因素,包括譚身為懲教人員,在監獄內「反其道而行」帶頭犯罪,利用職權令事主屈服,並指使其他在囚人士在梯間制服事主。此外,年輕的事主需脫下褲子被捅肛門,襲擊行為帶有侮辱性。

官引述,辯方力陳本案具減刑因素,包括被告和事主無結怨,事件源於囚犯在聖誕節翌日歡度時光,被告曾攙扶事主休息。官引述辯方指,被告無預謀犯案,事件僅「臨時起意、就地取材」,譚只是被權力衝昏頭腦,犯案與其品格不符。

辯方:譚原獲評為晉升人選

至於「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譚力翀教導事主隱瞞真正受傷原因,不涉以暴力威脅,僅害怕東窗事發。

官表示,傷人與妨礙司法公正罪的性質不同,而辯方稱兩罪源於同一事件,懇求刑期同期執行。官提到,辯方呈上懲教署評核報告,指譚認真工作,多年獲上級評核為優等,更是理想的晉升人選,獲部門嘉許。

辯方:在囚者被告非主腦

官亦引述其他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指李梓睿、何力桓和林承蔚擔任「B 仔」角色,負責協助囚友適應監獄環境,3 人僅聽從譚力翀指示控制事主和協助取棍等,並非襲擊事件的主腦。

官引述辯方稱,李就販毒案判囚逾 14 年,刑期已非常重。另外,何與未婚妻育有 3 歲女兒,是家庭經濟支柱;何曾向控方表明願意提供協助,惟證供不獲受理。辯方稱,林曾向事主道歉,獲事主接納和原諒;林亦在違背譚的命令下提早為事主按警鐘求救,沒袖手旁觀。

官就譚為懲教人員等因素
加刑一年

官判刑時指,「傷人 17」及「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均為嚴重罪行,本案嚴重之處為事主遭木棍插肛門逾 30 秒,導致肛門及直腸受損,傷勢非常嚴重,曾接受緊急手術及使用人工造口,幸好肛門穿孔已獲修復。

官表示,本宗傷人案的情節可判囚 3 年或以上,更涉多項加刑因素,包括譚身為懲教署職員及管理者,他直接參與及指示多名在囚人士在梯間襲擊事主,事主根本不能作出任何反抗,且承受嚴重傷勢,譚可加刑 18 個月或以上。

不過,官接納譚沒有暴力傾向,並接納辯方求情陳詞指他一時被權力衝昏頭腦,向事主作出愚蠢的懲罰行為。官指,譚作為懲教署評核的晉升人選,現已失去良好工作,認為加刑一年已足夠,故就「傷人 17」罪採納 4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譚認罪減刑至 32 個月。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官指譚教在囚人士說謊,屬干擾證人,反映罪行嚴重,下令判囚 16 個月。官指兩罪性質不同,下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 3 年監禁。

官:其餘被告為「B 仔」
習慣服從指示

就餘下 3 名被告李梓睿、何力桓和林承蔚,官指 3 人的獨特之處是身為「B 仔」,習慣服從譚力翀的指示,遂採納 2 年半監禁為「傷人 17」罪的量刑起點。

官指,考慮 3 人另涉販毒案的刑期不短,下令他們另行服刑 4 至 6 個月不等,與販毒案刑期分期執行。早前認罪的何判囚 4 個月,經審訊後定罪的李、林判囚 6 個月。

時任一級助理獲裁無罪

控方案情指,事發於 2023 年 12 月 26 日,趙姓事主與被告郭紹輝、譚力翀、其他在囚人士被告在壁屋懲教所活動室「玩遊戲」。事主將爽身粉撒到譚的背部,之後譚叫趙前往梯間,其餘在囚人士被告亦跟隨。事主供稱,譚着事主脫下長褲,說「除褲嘅話就輕擎啲,唔除褲嘅話就抆棍架(㗎)啦」。趙遂脫下長褲,譚用右手反手緊箍趙的後頸,將事主扯到地上。事主感覺肛門位置被棍狀硬物戳了數下,並被硬物插入肛門,過程持續 30 秒左右。

官 2026 年 7 月裁決,指郭紹輝對於有否舉報下屬犯罪的供詞矛盾、不盡不實,但無證據證明他包庇下屬,又指其失當之處並非嚴重,難構成控罪元素。

DCCC1096/2024